剥削劳动人民 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



——“价值学视域中的劳动价值论与剥削”系列研究之一

 

杨曾宪

 

 [内容摘要]本文用原创的“超质劳动”概念,揭开了雇佣劳动中非剥削盈利的“秘密”:雇工在工厂中从事的是协同协作的“超质劳动”,它所增创的价值可以使雇主与雇工双赢。这一研究说明,尽管雇佣劳动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剥削,但资本却是可以非剥削盈利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雇工有功、剥削有罪”。这对于我们一面发展市场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家正当经营,一面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也因此迈出了破解劳动价值论的关键一步。

 

                   

引言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自诞生之日起,就遭到西方经济学家的尖锐批判。19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西方经济学的引入,劳动价值论又一次遭到空前的质疑,各种著作文章数以万计。但批判质疑的结果,看似体无完肤的劳动价值论及其派生的剥削理论,依然牢固地占据着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阵地,依然在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同时,尽管劳动价值论被西方学者无数次地宣布为“死老虎”,它却依然在时时撼动着西方经济学的根基。

因此,破解或重释劳动价值论依然是一项重大的历史性课题,一项经济学的世纪难题。而这,显然需要理论创新。真正的理论创新,绝不是将现有的经济学范畴重新排列组合,或根据“应该”如何下个新定义就可完事。众多批判者、重释者之所以无功而返,都是由于他们没能找到《资本论》中的价值概念、逻辑、理论正确或失误的源头,更没能提供出新的科学的价值概念、逻辑、理论,所以,他们或是自觉不自觉占到西方经济学立场上,重复前人批判,或是依然站在马克思价值论立场上,试图修补其固有漏洞。如果用西方经济学或马克思理论就可以破解劳动价值论难题的话,它便不会存续百年了。

必须承认,《资本论》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难以翻越的理论大山。正如马克思引用的那段名言所说:“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i]要破解或重释劳动价值论,便必须打通一条能穿越《资本论》固有理论体系的隧道;而要打通这样一条隧道,惟有靠哲学武器。因为劳动价值问题,首先并不是经济学问题,而是哲学问题、是文化价值问题。不从哲学价值学入手,我们只能望“山”兴叹,永远探讨不出所以然来。

因此,对劳动价值论合理部分的肯定、重释与错误部分的梳理、批判,都必须从价值论源头出发、结合哲学理论创新进行。这其实意味着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建。本系列论稿便是笔者用拙著《价值学》、《价值经济学》的理论范式,科学地、系统地梳理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相关问题的成果。笔者的结论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二重性”基础理论、“劳动创造价值”基本原理和揭露、否定剥削的政治主题都是正确的,但其间的若干概念、理论并不科学。现将该成果分篇发表,敬请读者批判。

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的“雇佣劳动必然剥削”的理论。在市场经济早期阶段,剥削现象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资本依靠剥削加速了原始积累步伐,推动了资本主义的进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它给当代人类社会带来的富裕和文明却是无法都用剥削解释的。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剥削问题。因为发展市场经济,都要允许雇佣劳动存在。如果按“雇工必然剥削”的理论,我们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欢迎投资,希望外资、民资越多越好,就等于欢迎“剥削”,希望“剥削”越多越好。这必然使我们在道义和实践上陷入某种尴尬境地:支持外资、民资企业发展,似乎就不能批判其剥削行为;反之,谁要批判剥削,似乎就是要妨碍非公经济发展。这也是承认民营企业家是劳动者、允许其中优秀分子入党的政策,曾引起巨大争议的原因所在。为避开争议,“剥削”几乎成为明日黄花,除学界少数新左派之外,几乎听不到反对“剥削”的声音了。而这恰恰使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揭露和谴责某些企业对雇工非理、非法或非人道的剥削,以保证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促进和谐、公正社会的建设;“剥削”并不是一个可以随意回避的价值概念。

在本文中,笔者将采用实例推导与理论阐释相结合的方法,论证在“理想市场状态”下,雇工劳动与剥削非必然关联的事实并给出科学阐释。这一研究旨在说明,尽管雇佣劳动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剥削,有时还非常严重,但资本却是可以靠非剥削盈利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雇工有功、剥削有罪”。这对于我们一面支持民营企业家正当经营、合法盈利,做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一面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至于如何判断剥削现象、消除剥削行为,笔者将另文讨论。

 

 

上篇  一般雇工劳动不存在剥削之事实推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雇工也是一种商品交换,因此,它与一般的商品交换并没什么本质区别。这个观点尽管是马克思所反对的——马克思认为,雇工是特殊的商品交换,掩藏着剥削的秘密——却是符合劳动力商品交换实际的。这里,我将根据商品交换的固有逻辑推导,揭示雇工劳动在理想市场状态下不存在剥削这一事实。所谓“理想市场状态”,是指商品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且供求动态平衡,不存在资源稀缺及垄断情况,这样就可避免受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影响[ii]。

我们的讨论,从商品交换的目的开始。马克思讨论商品交换,是为了揭示商品价值二重性规律,他并未探讨商品交换的目的,但这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把握市场经济本质的真正逻辑起点。那么,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呢?通常观点是:为了互通有无、彼此满足对使用价值的需求。这当然正确。譬如甲种萝卜、乙做椅子,他们都需要对方产品,双方便按1:1比例,用1筐萝卜换1把椅子,满足了各自的需求。但显然易见的是,如果仅仅是这种简单的商品交换,是不能发展成为商品经济的;只有超出了这种互通有无的动机,商品经济才能发展起来。

下面,我便重复运用简单实例进行事实推导、阐明道理。为使推导过程严密、简捷、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假设所涉及的商品(萝卜、椅子等)皆不存在质量、品种差异,只有数量概念;它们的交易成本及交易耗损皆为零。

 

交换模式A:

甲一天可收获3筐萝卜,也可制做2把椅子;

乙一天可制做3把椅子,也可收获2筐萝卜。

偶尔某天,甲没制作椅子,乙也没收获萝卜,甲用1筐萝卜,交换了乙1把椅子。

 

如果这种偶尔交换之后,甲、乙尝到了甜头,两人会想:既然彼此种的萝卜或做的椅子一样食用或使用,为什么不通过分工交换获得,避免一个人又种田、又做木工太辛苦呢?当两人想到一起时,便会达成按1:1比例交换的协议,从事分工劳动。开始时,可能甲专门做椅子,乙专门种萝卜,然后进行交换:

 

交换模式B:

甲专门做椅子,乙专门种萝卜,

甲、乙一天劳动后彼此用2把椅子换2筐萝卜,

结果,甲一天只获得2筐萝卜、乙一天只获得2把椅子。

 

甲、乙即便再愚蠢,也会看出这种分工交换的结果,是获得的椅子或萝卜总量都比以前减少1/2,这明显是一种双输交换。于是,便换了一种劳动分工方式,甲专门种萝卜,乙专门做椅子,然后进行交换:

 

交换模式C:

甲专门种萝卜,乙专门做椅子,

甲、乙一天劳动后彼此用3筐萝卜换3把椅子,

结果,甲一天可获得3把椅子、乙一天获得3筐萝卜。

 

显然,这种分工交换的结果,与A模式相比,甲多获得1把椅子、乙多获得1筐萝卜,即增加了1/2的商品使用价值。这个A—B—C的演变过程,也就是商品经济所具有的选优汰劣的功能——如果甲和乙笨拙,坚持B交换模式,他们便必然被淘汰。相对于A模式,C模式便属于一种等量劳动(以下简称“等劳”)的增益、增盈交换。这里的“等劳”,指相同劳动质级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值。这里的增益、增盈,指甲、乙增加的商品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如果甲、乙停止交换,他们只获得了增益的商品使用价值;如果他们继续交换的话,增加的椅子或萝卜便使甲、乙增加了商品交换价值筹码,他们都获得了交换价值盈余,或者说增加了盈利。我们再设辛的服装与萝卜按1:1的比例交换。这时,乙用自己种的萝卜与辛交换和用椅子与甲交换后再与辛交换,其结果是大不相同的。C模式相对A模式之优胜性,这里直接体现出来:

 

交换模式D:

辛的服装与萝卜按1:1的比例交换,

乙1天劳动收获2筐萝卜,换辛2件衣服;

乙1天劳动制作3把椅子,换甲3筐萝卜,可再换辛的3件衣服。

 

如果把服装单位换成银元的话,那么,这种分工协作交换,乙可多赚1银元的盈利。甲把制做2把椅子的时间节省下来,收获3筐萝卜,同样增加1银元的盈利。与A模式相比,甲乙都增加了1/2的商品交换价值。由于从这种商品交换中尝到了大甜头,此后,甲便专职做农民,乙便专职做工匠。由此可见,在商品经济中,市场主体的交换行为,并不仅仅是为了互通有无,而更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商品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正是在这种出于利己动机的商品交换过程中,交互主体[iii]的增益、增盈的交换原则,客观上却形成了交换客体(即商品)的增益、增盈的交换规律。或简单地说,是利己动机换来双赢交换结果。

那么,甲、乙的这种交换价值盈余是怎样产生的呢?当然不是交换本身——交换过程,既消耗劳动产生交易成本,又损耗商品减少其使用价值,它无论如何是不能增殖的。当然更不是剥削产生的,因为这之中压根没有雇佣劳动、也没有不公平交易。因此,真正的答案或价值增殖的秘密只能从交换所导致的甲、乙劳动变化中寻找,因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里,我要引入“劳动价值质级”概念。所谓劳动价值质级,即人类劳动内含的文化创造力级次。在劳动量值相同的情况下,凡是创造力水平相对低者,其劳动属于“低质劳动”;凡是创造力水平相对高者,其劳动属于“高质劳动”。套用马克思的概念,它们就是所谓“简单劳动”、“复杂劳动”[iv]。在C、D模式中甲、乙所增获的利益、利润,便是由交换促成分工导致劳动质级提升产生的。更具体地说,甲、乙的增益或增盈,是由等量值(1天)的高质级专业劳动与低质级非专业劳动差异产生的。甲种萝卜,是专业劳动,做椅子,是非专业劳动;乙做椅子,是专业劳动,种萝卜,是非专业劳动。专业劳动中,含有更多专业技术、学识或经验、智慧在内,同样劳动时间内,其劳动价值质级高,所以,生产的同类产品产量多。这样,当他们以这些产品的使用价值为中介进行商品交换时,就可获得更多的交换价值。正由于劳动交换支持的专业化分工,可以不断提高劳动质级、可以更多获利,所以,不断细化的分工协作便必然会取代个体独立生产模式,成为市场主体的必然选择。这时,商品交换的对象,便不一定是异类产品,而可能是同类产品的部件;人们交换的目的,已不是使用价值增益,而主要是交换价值增盈。典型的商品经济形态便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萌芽了。交换E模式的诞生,就是具有标志意义的现象:

 

 

交换模式E:

乙、丙、丁单独做椅子,每天可做3把。

乙、丙发现如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并采用专门工具和机器,同样劳动强度下,每天可做12件或12组。两人便分工协作、彼此交换,每天每人便多获得3把椅子。

丁单干,每天仍做3把椅子。

 

乙、丙的这3把椅子同样是由等量值的高质级专业分工劳动与低质级非分工劳动之差产生的,在进一步的商品交换中,它们便也成为交换价值盈余、成为盈利。这一模式的直观表现,是乙、丙、丁都与辛交换服装,乙、丙获得6件,丁只获得3件。如果把服装单位换成银元的话,乙、丙则皆可多赚3银元的盈利。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乙、丙与丁之间劳动质级差异越来越大、交换价值差异越来越大,最终必然是优赢劣亏、优胜劣败,丁被淘汰出局。我在讨论“劳动交换价值规律”文章中,将详尽阐述这一规律。根据这一规律,由于大规模的劳动协作和机器生产会大幅度提高劳动质级、形成集约化的增效节约优势、增加交换价值盈余,所以,市场经济的雇佣劳动生产方式便在这个过程中成型了。如马克思所说:工场手工业时期的协作劳动“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v]。

雇佣劳动,与萝卜换椅子一样,本质上仍是劳动交换,只不过是把直接产品交换变成制造产品的劳动交换而已。既往,由于马克思认为雇佣劳动必然产生剥削,而商品交换则与剥削无关,所以,对照如下两种劳动交换模式,人们便会惊讶地发现:“剥削”竟在雇佣劳动中“神秘”地消失了!

 

交换模式F:

乙、丙单独做椅子,每天12小时可做3把。

 剥削劳动人民 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

辛发现如果让乙、丙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并采用专门工具和机器,同样劳动强度下,每天可做12件或12组。

辛便与乙、丙分签协议,并提供生产工具和机器,让他们分工做椅子面和椅子腿,然后每日分别用4把椅子换乙、丙的12套椅子组件。这样交换后,乙、丙都比单干时多获1把椅子。假设组装劳动忽略不计的话,辛则每天“白白”获得4把椅子。

丁单干,每天仍做3把椅子。

 

 

交换模式G:

上述条件不变,假设辛为了节省与乙、丙交换的时间,分别以每日4把椅子的“工资”,让两人到自己家里干活12小时,制作同样多的椅子部件。由于到辛家干活,比在自家干活省心省事,乙、丙痛快地答应了。乙、丙、辛每天同样皆获得4把椅子。

丁单干,每天仍做3把椅子。

 

 

显然, F、G两种模式的劳动交换本质、结果完全一样:辛没直接从事制造椅子的体力劳动,却获得了4把椅子;乙、丙没增加劳动量,也增收了1把椅子;这显然是辛与乙、丙的双赢结局。但根据传统的剥削理论,辛的获利性质却大不相同:在F模式中,辛与乙、丙不是雇佣劳动关系,所以,辛的那4把椅子盈余不属于剥削;在G模式中,辛与乙、丙是雇佣劳动关系,所以,辛的那4把椅子便属于“剥削”。但若对照分析如上两个模式,这道理明显是不通的。再从乙、丙角度讲:他们在两种交换中,都没吃亏、都获得了盈余,只不过劳动地点发生了变化而已。说他们在F模式中没受剥削、在G模式中受到剥削,这道理无论怎样是讲不通的。如果硬说G类情况是“剥削”的话,那么,乙、丙不仅不反对,反倒是真诚欢迎的。因为被丁雇佣“剥削”后,他们还不占用自家的空间呢!因此,面对F、G这两种模式,我们只得承认雇佣劳动只是一种劳动交换方式,它不一定存在剥削,或者说,剥削不是雇佣劳动固有的本质特性。G模式中,“剥削”并不是“神秘”地消失了,而是它原本就不存在。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不存在剥削的话,那辛获得的椅子是从哪里来得呢?答案当然还要从制造椅子的劳动过程中寻找。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这4把椅子属于6把增产椅子的一部分。而椅子的增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专业分工、使用专门工具和机器提高了劳动质级,从过去的简单低质劳动,提升为现在的复杂高质劳动,所以,乙、丙劳动量虽没增加,产量却提高了一倍。其中的道理,F、G模式与E模式是完全一样的。既然“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语) [vi],高质劳动创造的商品使用价值、获取的商品交换价值为等量低质劳动的倍数显然也是正常的。无论这表现为倍数的交换价值盈余是衣服或银元,都是高质劳动内含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付出所应得的回报,这只要与继续单干、从事低质劳动的丁的获益相比就可看得很清楚,无须多论。但问题关键在于,是谁在从事高质劳动?如果我们承认只是乙、丙从事高质劳动,其劳动增产或商品增盈的部分,理应归乙、丙才是,辛“不劳而获”、拿到4把椅子,便是剥削所得。这样一来,我们就回到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

但事情显然不是这样的。只要略微考察一下就会发现,在E模式与在F、G模式中,乙、丙的高质劳动成因是不一样:在E模式中,乙、丙是自觉分工、主动采用专业工具和机器,这使他们的高质劳动中包含或体现了自己的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在F、G模式中,尽管从表面上看,仍是乙、丙在从事高质劳动,但在两人分工协作并采用专门工具和机器的劳动过程中,却处处体现着辛的创意或创造性——无论是组织协作劳动还是制造或选择专门工具机器,都包含了辛的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在这里,辛实际上是与乙、丙一起实现了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一起从事着高质劳动:辛担任技术与管理工作,乙、丙从事生产劳动。因此,更准确地说,高质劳动是辛、乙、丙之间的分工协作及其与工具、机器之间的协同劳动,而不再是乙、丙的个体劳动。在这种协作协同劳动中,乙、丙的劳动技能及学识、智慧依然是低质级的,但其劳动创造力内含却发生了质的飞跃。换句话说,乙、丙是在辛的组织指挥下,在协作协同劳动中以低质劳动形态发挥了高质劳动功效,或者说是以简单劳动形态完成了复杂劳动任务。这种以低质劳动创造出高质劳动价值的劳动,就是我所谓的“超质劳动”。

“超质劳动”是笔者价值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它并不否定“劳动创造价值”原理,而是坚持了这一原理,因为它充分揭示并肯定了物化在机器中、体现在管理中的科技与管理人员高质劳动的价值。超质劳动揭示了工人工厂劳动效率提高的秘密,也是雇工劳动正常盈利之源。有了“超质劳动”概念,我们便很容易解释辛之所得实属劳有应得的道理了。由于在乙、丙的超质劳动中,有辛的高质劳动在内,所以,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辛,从与乙、丙的劳动产品或劳动交换中获得4把椅子,完全合理,他并没有无偿侵占乙、丙的劳动成果。不仅如此,乙、丙还从这种超质劳动中多获1把椅子,所以,它是一种多赢的交换结局。相对说来,F、G模式的差距,仅仅表现在商品生产组织或劳动交换形式上,这种差别并不是劳动性质的差别;把G模式本身视为资本剥削劳动的模式,是不成立的。在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劳动虽是实现协作协同、提升超质劳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的惟一有效的劳动组织形式,但在劳动交换过程中,却不一定存在剥削。

总之,从A模式开始,经过B、C、D、E、F模式,最终到G模式,都是商品交换促使商品生产社会化的正常演变过程;G模式中的雇佣劳动不存在剥削的结论是合乎事实与逻辑的。这一事实推导,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本质、发现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下篇   工厂雇工劳动可非剥削盈利之实例分析

 

接下来,我们同样结合实例分析,继续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讨论工厂雇佣劳动同样不存在剥削的事实。既然是“理想市场状态”,商品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且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中,便意味着:1、工厂产品销路畅通;2、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压低工资的条件,工人也没有因劳动力短缺抬高工资的条件;3资本家可随时解雇工人,工人也可随时离职自己单干。同时,为论述简捷,我们将不涉及原料消耗、机器折旧等等价值转移因素,因为这类转移价值因素,并不能产生利润,更与雇佣劳动的本质无关。

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就在于工人工资,即劳动力价值低于工人受雇劳动创造的价值,存在一块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及“剩余价值”:“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维持一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vii]正如马克思以工人口吻向资本家控诉时所说的:“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viii]这样,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的过程中,资本家掩盖了剥削的本质。

那么,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否正确呢?需具体分析。在雇佣劳动中,劳动力使用价值创造的交换价值大于劳动力本身的交换价值(工人工资),这是客观事实,也是雇佣劳动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一定存在着剥削。尽管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才使资本不断压低工人工资、使剥削行为普遍存在,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雇佣劳动中非剥削经营盈利与剥削剩余价值行为混为一谈。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便既有揭露资本剥削的合理性内容,如工人“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便是,也有把资本正当增殖皆视为剥削的不正确内容,如劳动力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便不一定属于剥削。正像在理想市场状态下,一般雇工劳动中不存在剥削一样,在理想市场状态下,工厂雇佣劳动同样不存在剥削、资本合理增殖不属于剥削。现在,我便以一个典型的工厂雇佣劳动关系为例,阐述这一观点。设:

丑作为出资人,

雇佣工人甲、乙、丙从事工厂劳动;

雇佣工程技术人员庚从事技术工作;

雇佣经营管理人员辰从事管理工作。

 

在工厂雇佣劳动中,仅靠工人甲、乙、丙的劳动是不行的,资本家还要雇佣工程技术人员庚和经营管理人员辰。其中,庚作为工程技术人员,马克思将他们视为“高级的工人”[ix],辰作为经营管理人员,其“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见下文)的作用在《资本论》中多次被肯定,他们都属于雇佣者范畴。当然,我们讨论的主体还是工人。为了准确梳理把握资本家与雇员的劳动交换关系,我们需要先补充几个与劳动交换相关的概念:

a、自主劳动(工人出售的劳动),既工人雇佣前从事的劳动。

b、受雇劳动(资本购买的劳动),即工人在雇佣状态下从事的劳动。

c、盈余价值(盈余劳动),指资本家的利润或获取的盈余商品交换价值。这一概念不能混同于“剩余价值”。

 

此外,还有大家熟悉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

 

“必要劳动”,指工人为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劳动。

“剩余劳动”,指工人在雇佣劳动中超出上述劳动界限的劳动,也即工人被资本无偿占有的劳动。

 

这两个概念在分析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剥削现象时,依然是适用的,我们后文也将采用。但如果只有这两个概念,我们就无法认识雇佣劳动的固有特性,我们要么由肯定它们而先验地肯定雇佣劳动中存在剥削,要么由否定它们而超验地否定一切剥削事实的存在。这些都是非科学的。需说明的是,与马克思的“剩余劳动”与“剩余价值”概念等值不同,在科学的价值论体系中,“劳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不能混同或等值的:“劳动”属于文化创造范畴、它只能创造“文化价值”或“劳动价值”[x],而不能直接等同于商品“价值”或“商品交换价值”。因此,工人受雇劳动创造的价值,并不是商品价值,只是劳动价值。只有在市场供求平衡、或供不应求状态下,它才能转化为商品价值,资本家才可能获得利润;如果市场供大于求,那么,即便受雇劳动创造的价值再多,利润也可能是负值,工厂也会因此倒闭。我们这里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讨论劳动交换,所以,可忽略这两种价值的区别,雇佣劳动创造的文化价值皆可转化商品交换价值,因此,只要劳动价值增殖就有交换价值增盈,“盈余劳动”概念可视同为“盈余价值”。

现在,我们便进入一个充分竞争且供求动态平衡劳动力市场,看一下真实的劳动交换过程。

劳动力也是商品。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由“必要劳动”决定的命题,并未经过论证,而是从他的劳动价值论中直接推演出来。实际上,所谓社会必要劳动,只是决定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因素。正像商品畅销时卖家不会按成本出售一样,在理想市场状态下,甲、乙、丙向丑提出工资要求时,也是不会考虑自己的生存成本的。这是市场交易的常理——除非甲、乙、丙不是利己的市场主体。那么,他们以什么作为出售自己劳动的交换价值或工资标准呢?当然会以其自主劳动获利为基准。在自主劳动中,由于没有雇佣者,工人劳动创造价值等于其劳动获利。即:

 

自主劳动创造价值=自主劳动获利

 

在被雇佣时,工人的工资标准,必然要高于或等于他们自主劳动获利。即:

 

在   受雇劳动量值 = 自主劳动量值  情况下:

如果 受雇劳动获酬 ≥  自主劳动获利  工人同意被雇佣

如果 受雇劳动获酬 <   自主劳动获利  工人不同意被雇佣

 

譬如甲,如果单干时,12小时劳动可收获3筐萝卜并交换3银元;譬如乙,如果单干时,12小时劳动可做3把椅子交换3银元;那么,他们向丑出售自己等量劳动时,所预期工资标准同样应高于或等于3银元,否则,他们便不会让丑雇佣。总之,甲、乙在接受丑雇佣前是经过盘算的,其前提,就是要比他们自主劳动时能增加收益,起码不降低收益[xi]。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是否会允许资本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或量度等手段榨取“绝对剩余价值”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甲、乙、事前预见或事后发现被丑雇佣吃亏、可能或已经被无偿占有自己“剩余劳动”的话,他们也会拒绝的。换个角度说,在劳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工人受雇劳动量值必须小于或等于其既往自主劳动量值。即:

 

在  受雇劳动获酬 = 自主劳动获利   情况下:

如果  受雇劳动量值≤ 自主劳动量值  工人同意被雇佣

如果  受雇劳动量值 > 自主劳动量值  工人不同意被雇佣

譬如甲,如果自己14小时收萝卜可获4银元,譬如乙,如果自己14小时做椅子可获4银元,当丑提出雇佣他们12小时工资4银元时,他们会接受的。但如果丑要延长他们4小时劳动时间,甲、乙肯定要辞职的。总之,此类情况一旦出现或预计出现,他们都会对资本家说“不”的;只有当工人在同等劳动获利情况下,受雇劳动量值低于或等于自主劳动时,他们才会同意被雇佣。

当然,现实中的工人劳动力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这样,当丑雇佣甲、乙、丙等工人时,他们个人的报酬标准便不能作为普遍工资标准了。这时,决定工人平均工资或受雇劳动获酬底线的,通常是平均自主劳动创造价值或劳动获利。譬如,同样手工劳动,甲1天做1把椅子换1银元,丙1天做3把椅子换3银元,丁1天做5把椅子换5银元,他们的平均自主劳动价值折算为每天3银元。在劳动力市场动态平衡而非供不应求的状态下,只要丑开出的日工资高于3银元,就可招聘到所需工人(当然,丁不会应聘)。这个平均工资价格,是工人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的底线。资本家的工资低于这个标准,或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方式变相降低标准时,多数工人是不会同意的(当然,甲可能应聘)。

另一方面,工人一旦以平均工资价格与资本家成交,其平均自主劳动量值,也是工人应付出的受雇劳动量值。譬如,甲、乙、丙到丑工厂生产椅子,按与个体劳动同样的强度,乙、丙等平均每天生产12把椅子,那么,甲通常也要完成这一指标。如果甲只获取平均工资却不能按这一标准完成生产任务,其受雇劳动量值低于工人平均劳动量值,丑也不会同意的,因为那等于“偷窃资本家”(马克思语)[xii],肯定也会被解雇的。

上述甲、乙、丙与资本家丑谈判工资的原则,也适用于技术管理人员庚、辰。庚、辰从事的劳动,并非是直接的生产劳动,而是为提高工厂生产效率或提升工人劳动质级服务的脑力兼体力(维修机器或组织、协调劳动都要付出体力)劳动。由于无论是技术还是管理工作,都属于体现高智慧、高技能、高学识的高质劳动,对丑更重要,因此,他们与丑讨价还价时的资本更硬,其报酬同样不能低于其自主劳动获利。譬如庚,如果他曾从事技术咨询服务,譬如辰,如果他曾组织工人协作劳动,那么,当丑聘庚为技术员、聘辰为经理时,其酬劳便要高出或等于他们的既往收益。如果庚、辰所获报酬低于自己自主劳动获利,他们同样会辞职跳槽。当然,如果庚、辰受雇劳动创造的价值甚至低于其受雇劳动获酬,丑也会将他们开除的。

如同甲乙丙丁庚辰被丑雇佣时持有增盈动机一样,丑在雇佣甲等时也必然持有同样的盈利动机,这是商品交换增盈原则的合理体现。基于这种动机,在与工人谈判工资时,资本家也是不会考虑工人既往劳动获利的,更不会考虑劳动力再生成本的——因为这与他雇佣劳动盈利的目标无关。资本家只考虑工人受雇劳动创造的价值能否给他带来利润。而只有受雇劳动创造价值大于受雇劳动获酬,资本家才能获得利润。即:

 

受雇劳动创造价值 —  受雇劳动获酬 = 盈余价值

 

否则,丑的盈利不及其个体自主劳动获利,他也不会同意甲等的工资要求的。这时,无论甲、乙、丙、庚、辰自以为工资要求怎样合理,丑都不会与之达成交易的。如果甲等坚持不降低薪酬标准,那么,丑同样宁肯破产也不会继续雇工经营的。只有当丑可获得足够盈余价值时,双方的劳动交换才能实现,所谓工厂雇工生产才能进行。

尽管以上描述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进行的,但它足可给出这样的结论:资本家与雇员之间可能存在着等值双赢交换关系,剥削未必是雇佣劳动的本质特性。显然,这之中没有剥削,并不是双方不想剥削,特别不是资本家不想剥削工人,而是当市场处于理想状态时,他们没有剥削的可能。这道理很简单,在市场公平交易中,任何一方想损人利己,都是不能的。因此,要实现劳动交换,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

 

雇佣劳动创造价值  >  受雇劳动获酬 >  自主劳动获利

 

那么,雇佣劳动交换中的这种双赢结局是怎样出现的呢?这就又回到马克思说的雇佣劳动增殖秘密上来了,回到劳动力价值两重性上来了。表面上看,自主劳动与受雇劳动,是同一主体的劳动,但它们的使用价值截然不同。自主劳动使用价值较小,受雇劳动使用价值较大,这就使雇佣劳动双赢等劳交换成为可能。工人出售劳动力时,只能根据自主劳动使用价值出价,不能满天要价。譬如,甲1天做1把椅子换1银元,甲出售1天劳动的交换价值便是2-3银元。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则根据受雇劳动使用价值出价,不会无限压价。譬如,甲被雇佣后,每天可做12把椅子换12银元,丑便可出每天3银元价格购买甲的劳动。工人劳动使用价值之所以发生这种变化,不是因为劳动量值强度发生变化,而是因为劳动创造力发生了质变:工人受雇劳动时,从事的是能发挥高质劳动功效的超质劳动,因而能创造倍数于自主劳动的价值。受雇劳动所增创的这部分价值,如上例的11把椅子(12-1),便为劳资实现交换价值双赢提供了条件。正由于资本家盈利,只能从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价值中获得,所以,为提升工厂协作协同超质劳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资本家必须不断采用先进设备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样,资本家就得付出更多的决策劳动。

本文的最后,我们还要再次重申:理想不是现实。我们所限定的市场状态,现实中很难存在。因为市场经济是过剩经济,它必然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自身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失去了与资本家谈判的条件,便只能接受由“必要劳动”决定的工资,听凭资本家在正当盈利之外剥削“剩余劳动”。资本家一旦从中倡导甜头,便会变本加厉地获取相对或绝对剩余价值。要消除剥削,需要工人的觉悟和组织,更需要外部力量的约束。但正因为资本可以非剥削盈利,这便使消除剥削、实现劳资双赢具有现实可能性。对此,我将另文讨论。


[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53页注3,人民出版社,1964年2月版。

[ii]因为商品在因“稀缺”而产生交换时,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稀缺程度,这使我们无法把握商品交换的固有规律。

[iii]商品交换主体,是一种“交互主体”,商品体是交换客体。

[iv]应当说,马克思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概念是非常具有理论阐释力的。遗憾的是,由于缺少劳动价值质、量细分概念,更由于“劳动价值实体论”束缚,他没能让这对概念充分发挥作用,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详细论述,请参照笔者其它论稿。

[v] 《资本论》第1卷,第35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vi] 同上,第58页。

[vii] 同上,第219页。

[viii] 同上,第261页。

[ix] “工程师、机械师、细木工等等。这一类是高级的工人,其中一部分人有科学知识,一部分人有手艺,他们不属于工厂工人的范围,而只是同工厂工人聚集在一起。”《资本论》,第一卷,461页。

[x]这只是简约的说法。实际上,劳动创造的是文化功利价值和文化创造价值。关于文化价值的二重性问题,笔者将另文详论。

[xi]这种情况可能存在,是因为雇佣劳动可能比个体劳动省心。而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增益。

[xii] 马克思指出:“如果工人利用他的可供支配的时间来为自己做事,那他就是偷窃资本家”,同上,第260页。

 

 

后按:本文是笔者一生最重要的学术成果。它从属笔者的价值学体系,但相对独立。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论坛》2008年7期。发表前,笔者已修改N次;发表后,文章下篇,我又做了较大修改。相对发表文本,本文更严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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