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周业安教授等人主持的“新制度经济学综述”系列文章之一。此前,周教授推动了一个“新制度经济学书评系列”,我为那个系列写了《交易费用经济学:过去、现在和未来——兼评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个系列的书评是真正的具有综述性质的学术书评,当时对国内新制度经济学的推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可否认,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在国内依然进步缓慢,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先进的技术方法,而不在于缺乏有意义的主题。我们希望,这个“综述”系列能够为推进国内NIE的教学和研究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耗时一年以上,光是读书笔记就达30万字,这是我一直坚持笔记:综述=10:1的结果。然而,有时我也想,自己写的“综述”是不是有点多了?虽然从内心里讲,我认为在当前的中国,好的综述比理论文章和经验文章对学生的贡献可能更大,至少有助于引导别人读书、做研究,而无价值的模型和无意义的计量则对国内的研究可能毫无裨益。当然,作为处于上升时期的学者,谁都希望自己有更多原创性贡献。就将这个综述作为近几年最后一个综述吧。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是写给专业学生或学者看的,因此在形式上更加艰涩,也更加严谨,基本格式都是参照世界计量经济学大会的综述。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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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制度的性质和环境将所有制度分为四类:完全契约下的正式制度,不完全契约下的正式制度,完全契约下的非正式制度和不完全契约下的非正式制度。从一个基准模型出发,通过不断放松假设,文章梳理了使用经典博弈论方法分析制度产生、持续或变迁的经济学文献,并归纳了若干主要结论。最后,作者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动态学理论所面临的研究议题。
关键词:制度 均衡 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 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
一、导论
(一)为什么是制度?
经济学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为什么有的国家穷,有的国家富?新古典经济学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强调了要素禀赋和技术进步的角色,新政治经济学更深入地分析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而制度经济学则从根本上揭示了制度对长期经济增长的决定作用。因为制度决定了经济主体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投资激励,决定了经济政策的制定,决定了禀赋相似的国家在经济绩效上的差别。
制度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是:第一,制度重要吗?第二,如果制度是重要的,那么为什么很多国家会有不同的制度?经由North等人开创的里程碑式的理论分析(North and Thowmas,1973;North,1981,1990;Acemoglu et al.,2005a)和Acemoglu等人提供的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据(Knack and Keefer, 1995;Mauro,1995;Barro,1997;Hall and Jones,1999;Acemoglu et al.,2001,2002,2005b),经济学家们对于“制度是重要的”这一论断已经不存在什么疑问了。有疑问的是,制度究竟是不是最重要的。[1] 如果说制度是决定国家贫富的关键因素,那么在长期中所有国家的制度都应该趋同,至少那些模仿了“好的制度”的国家应该像发达国家一样富裕。但是,这种理想情况并没有成为现实。从西方到东方,无论是发达国家之间还是欠发达国家之间,制度形式各不相同,经济绩效也千差万别。在19世纪拉美国家普遍采用了美国宪法,但是并没有取得美国式的经济增长(North,1990)。联合国发布的《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表明,当今世界各国的贫富差距仍在增大(UNDP,2006)。可见,制度应该内生于特定环境,其生命力也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制度经济学还必须回答另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制度是如何被内生地决定的?经历了1990年代初期的喧嚣和繁荣之后,制度经济学陷入了短暂的沉寂和反思,然后集中探讨制度产生、持续或变迁的内在过程,并且最终构造一个完整的制度动态学(institutional dynamics)理论。作为一篇关注制度经济学前沿的综述,本文因此将主要讨论制度内生。
(二)为什么是博弈论?早期制度变迁或产权经济学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是新古典价格理论[2],而本文的分析视角是经典博弈论,更准确地说是非合作博弈论。价格理论只是从静态角度分析供求两侧的市场均衡,而博弈论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互动的角度将制度刻画为一个纳什均衡。将制度理解为纳什均衡的第一个好处是,当我们发现真实世界的社会制度不完美时,我们不是去对人进行思想改造,而是去通过改变约束条件来改进现有制度。因此,Myerson(1999)甚至认为纳什均衡应该成为所有分析社会制度的共同工具,并且这一概念的提出堪与DNA的发现相媲美。博弈论方法的第二个优点是,它强调了结果对于规则的敏感性,这有利于将历史因素融入到制度分析之中(Greif,2002)。第三个优点是,博弈论允许多重均衡,有助于解释现实制度的多元化。事实上,今天的制度经济学家大多数都明显地或者隐含地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研究制度。他们或者将制度看作一种博弈规则(North,1990),或者将制度看作博弈均衡本身(Schotter,1981;Dixit,2004;Acemoglu,2005),或者将制度看作是一个包含了博弈规则和博弈均衡的系统(Greif,2006)。当然,博弈规则也是一种均衡,否则它就不是可实施的(enforceable)。
然而经典博弈论本身并不是完美的,使用博弈论分析制度也不是没有代价的。经典博弈论的第一个缺陷是,它要求参与人具有完备的、封闭的心智模式(mental model)或者说关于博弈规则的共同知识,这实际上要求参与人是超级理性的。但是,Greif(2006)乐观地认为,如果把参与人面临的环境看作制度化的规则(institutionalized rules)而不是博弈规则(rules of the game),那么当这种制度化的规则加总了分散的私人知识和信息,从而提供了共享的认知、信息和协调时,这就相当于弥补了个人的有限理性。[3] 经典博弈论的第二个缺陷是多重均衡,这使得它的结论是不稳健的(non-robust),从而给经验检验带来了困难(Greif,2002)。经济学家解决多重均衡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使用更强的均衡概念(例如序贯均衡)进行精炼(refine);通过限制参数范围对均衡集进行识别(identify);通过在具体环境中显性建模来选择均衡。选择方法更为常用,选择的工具主要是历史证据和聚点。没有完美的分析工具,因此重要的不是博弈论是否有缺陷,而是对于我们要分析的制度内生问题而言是否存在更好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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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引用请注明。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市 100872。作者感谢周业安、沈吉、柯容住、江艇、方明月以及人大“契约与组织理论研讨班”的成员。文责自负。
[1] 例如,Glaeser et al(2004)认为“先有增长,后有制度”,并且针对Acemoglu et al(2001)这篇著名论文使用的制度的工具变量(殖民者死亡率)提出了质疑。
[2] 前者例如North(1990),后者例如Demsetz(1967)、Cheung(1970)、Libecap(1989)和Eggertsson(1990)。
[3] 这就好比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以最小的成本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了需要的所有信息(Hayek,1945),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