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表过一篇题为《反对土地自由主义》的文章,是针对种种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的。我认为,如果我们不想放弃社会主义大方向的话,从根本上来说就没有理由在土地所有制上,向资本主义看齐,而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城乡土地的公有制。
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化,落实“还地于农”,才算是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的最基本的利益,才算是对得起农民。其实,从根本上来说,作为地球表面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是大自然赐给人类及地面上一切生灵的无可替代的、赖以为生的珍贵礼物。从而,从泛生灵的意义上来说,土地理应归全社会所有,而不应当归某些个人所有。一些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就曾经从自然法的角度,斥责了土地私有制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在他们的眼里,土地所有者只是整个资产阶级生产过程中一个无用的累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7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则明确地指出,要“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换言之,资产阶级所做不到的事,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理应做到。概括而言,从根本理论上来说,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根本违背经济伦理的土地制度,甚至连严肃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早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了。相信,当代中国的经济学家的理论素养,肯定不会低于早期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
因此,笔者认为,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可供选择的发展方向之一。
其根本出发点是将从本原上来看是将属于全社会的财富物归原主;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则是消灭农地转非中的补偿标准上的老大难问题,以及完全按市价补偿而形成的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严重的苦乐不均等等问题。当然,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剥夺农民”,应当一律实行有偿国有化。在具体落实这一理论设想时,当然需要解决一系列具体政策问题和方法问题(诸如地价评估问题、补偿资金来源问题【如发行土地债券】等等)。不过,车到山前必有路,而且此类问题与本文的基本主旨无关,故可略而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