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本位时代,白银的价格就是它自身的实物量,白银生产行业的资本利润率不能通过价格的涨跌而趋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反,倒应该成为所有行业的参照标准。如果其他行业的资本利润率低于白银生产行业,那么,它们的产品将会涨价;如果其他行业的资本利润率高于白银生产行业,那么,白银生产行业的资本就要外流,减少白银产量,降低物价水平,从而达到降低其他行业资本利润率的目的。
白银生产行业扣除有形成本耗费后应该有毛利润和工资两大部分。其中,毛利润包括了企业净利润、费用和税金等三大部分。而费用又包含了地租、贷款利息、保险费等等。由于这些费用支付给了不创造价值的行业,因此,白银生产行业的成本价格不可能包括费用。显然,白银生产行业的成本价格应该是有形成本与工资之和。 在白银生产行业中,一年的毛利润与资本平均余额之比应该是社会标准的资本利润率;工资与劳动量之比应该是社会标准的工资率。其他任何行业的资本平均余额乘以社会标准的资本利润率就是年标准利润。年标准利润除以年产量就是商品中的标准利润。其他任何行业的劳动量乘以社会标准的工资率,再除以年产量就是商品中的标准工资。 不难想象,如果改变白银中的毛利润与工资的比例,那么,全社会的标准利润总和与标准工资总和都要按照相同的比例改变。但是,它们改变的绝对值却不一定相等,增加的和减少的不一定相互抵消,导致全社会的价格总和不守衡。因此,标准利润与标准工资都是商品价值的源泉。 实际上,标准利润与成本价格之和应该是银本位制时代的生产价格,马克思所说的成本价格与平均利润之和应该是纸币本位时代的生产价格。成本价格与标准利润之和应该是历史上第四个价值公式,也是价值的第三次演化。在银本位制时代,商品的价值有三个源泉。其中,标准利润与标准工资是价值的两个源泉,并且是按照货币生产行业向社会提供的标准计算的。虽然间接税是价值的第三个源泉,但不能由货币生产行业提供计算标准,因为白银生产行业支付的税金全部是直接税,没有间接税。参见“历史上第三个价值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