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防止“经济裂变”的突然发生?如何才能将那些可以导致“经济裂变”的能量提前“吸收”、储备起来?如何又能够把这些经济质量、能量用在经济社会企业家庭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上来?毫无疑问,这是门系统工程,是门具有管理学意义的理论新款。由于其研究的对象是种具有与“经济裂变”相反的运动状态,笔者把它称为“聚变管理学”。
“裂变管理学”和“聚变管理学”与“裂变经济学”和“聚变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表现在——前者是揭示“非裂变规律”和“聚变规律”的科学,而后者则是如何按“非裂变规律”和“聚变规律”办事的科学。正由于如此,笔者在创立了“裂变经济学”与“聚变经济学”之后,才又相继创立了“裂变管理学”和“聚变管理学”——“逆变管理”之“法之法”。
何谓“法法”?笔者不知道读者是否已经阅读了由笔者最近创作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一文?目的是想告诉人们,包括制定《宪法》在内,都需要有一个客观依据,而不是根据政府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企业的需要,因为“是否有需要”,是自己的事情,而能否做到,能否实现,需要与客观实际相结合,需要符合自然、社会、经济规律。
换言之,凡是符合客观、实际、规律的,就能够办到和实现,凡不符合者,自然也就办不到、实现不了。显然,这是一个必须要充分认识的问题,再也不能糊涂下去了。请问,过去我们搞的“计划经济”和现在正在实行的“公有制”为什么不能把“前社会主义”经济搞上去?而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又为什么总不断地发生一些腐败现象?道理其实很简单。简单在那里?简单就简单在,我们的政府至今也没有把“公有制”的好处,充分地挖掘出来!
公有制究竟有什么好处?笔者以为,公有制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或许有读者会问了,既然公有制有这么大的“好处”,又为什么会接连不断地出问题?笔者以为,这与公有制有一定的联系,但肯定没有必然联系!如此,作者又如何解释上述之“矛盾性”?道理很简单,那就是,我们至今也没有搞清楚“公有制”的“物质属性”是什么?
公有制难道还有“物质属性”?是的,不仅有,而且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还有本质区别!当然也有内在联系了!再问,什么叫公有制?难道是“谁都拥有而谁都不能拥有”的所有制?大家知道,任何一种物质都是由比它更小的物质构成。比如,粒子构成原子,原子构成分子;行星是由自己和其卫星构成,恒星是由其自己和其行星构成;再比如,星云是由星系构成,宇宙即总星系是由星云构成等等。可以说无一列外,即世界上没有孤立系统。
笔者请问,公有制的构成是什么?是国有企业?大家知道,国有企业就是公有制——公有制构成公有制?这不是废话吗?这不就等于说,我自己是由我自己构成的道理一样?与“王大娘性王”有什么区别?那么,什么又该是公有制构成?笔者以为,只有把它们以一定的形式、方式分解到具体的和有所指的人民的头上的时候,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形式!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公有制是由一定形式与相对意义上的私有制构成的。请注意,笔者在上述使用了一个关键词——“相对意义上的”。什么是“相对意义上的私有制”?为什么不能把它称为“私有制”?因为它与传统经济学、管理学意义上的“私有制”可以说有“本质不同”。再注意,笔者给“本质不同”又加上了一个引号,因为换个角度它们可能会相同。
怎么理解?非常好理解,那就是把每一份公有财产都能够以价值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位具体的人民的头上,交由他们来管理,但他们永远、始终又没有处置、使它们贬值的权力而只有使之增殖而最终又能够使之完璧归赵,再把它们交给国家的权力。那么,管理它们的人民又如何取得自己的经济利益、管理报酬呢?更简单,那就是,只能从增殖了的财产中获得。
这样,既可以保证公有财产增殖保值,又解决了人民能够从公有财产中获得经济权益。当然,采取目前的这种做法肯定不成,因为它是一种“王家的媳妇”去给“李家的公婆当家”!而且还是种不承担其“贬值责任”的做法。笔者敢于断定,如果中国能够实行上述这种“公有制”形式和管理方法,中国将永远立于不败之境地,就等着企业盈利和可持续赢盈利,就等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吧!甚至认为,这种方法对那些固有私有企业都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为啥?因为所谓的“私有制”也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公有制”形式!
这又为啥?因为实行“私有制”的企业或者说“私营企业”同样也得向国家纳税,而从长远的角度上去看问题,公有财产正是由包括私企、公企在内的、各种“纳税人”所交纳的税金不断积累起来。当然,我们不能包括通过武装夺取的,因为那是一个“突变”的过程。
诚然,作为管理学新款,它也不仅只针对宏观经济,也势必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具有前站瞻性、创造性和为其创造出巨大价值的属性,而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存在着一个如何将各种自然资源、社会资源、资本资源、意识资源、文化资源等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利润、资本的意义与价值。由于这部分内容都在“资源资本化管理”中阐述,这里便不再追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