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为何属于资源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第四章《社会主义的准政治制度》第14节 在上一节,我们一起讨论了“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本质——资源主义。显然,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当然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那么,资源经济是否就一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显然,我们一时还不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为什么?因为“资源经济”并非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准经济制度。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准经济制度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经在上述予以阐述,那就是“市场经济”。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准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那笔者为什么要说,“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资源经济”而不干脆就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这是因为,“后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包括社会主义,还包括“后社会主义”——比如共产主义等。怎么,在“共产主义”之后还有一个“等”?是的,因为笔者可以肯定,人类社会不仅只有“六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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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由于笔者将在以后的章节中予以阐述,这里也就不再赘述。那么,笔者是否在说,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资源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形式呢?是的,因为市场不是别的,正是一种资源,而且还是一种无形资源。当然,共产主义的计划经济也属于资源的范畴。另外,在其间,还会有裂变经济和聚变经济,都属于“资源”。 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属于“资源经济”?第一,市场既不是产品、商品,当然也不是资本。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为什么说市场是一种资源?因为市场体现的是一种供求关系。供求关系不是一种资源是什么?难道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吗?难道是企业拥有的资本吗?诚然,这种资源也具有交换意义,因为我们可以拿它与各种资本进行交换。 既然市场这种东西可以拿来用于和资本的交换,为什么又不是商品呢?这是因为,“商品是用于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很显然,市场这种资源并非是劳动的产物。既然它不是劳动产品,我们当然就不能把市场当作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来对待了。如此,当然也就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能够实现交换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商品。大家知道,“质能之间”也能交换。 在物理学上,不是就有那么一个“质能关系守恒与转化定律”吗?请问,什么叫做“转化”?无庸置疑,“质能关系守恒转化”就是“质能关系守恒与交换”的意思。换言之,如果有人把市场理解为“广义资本”或者说“广义商品”也可以,因为市场这种资源能够与具有商品性质的资本进行交换。这就如同被磁铁吸附过的铁粉,自身也会具有一定的磁性一样。 换言之也就是说,人们千万不要以为,我们的市场就不具有“广义资本”性质,我们的资源就不具有“广义资本”性质,也就更不要说,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商品、资本都是由各种资源转化而来的问题。请问,在人类产生之前有资本吗?不都是由各种资源转化而来?但是,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倒是,资源要想转化或交换成资本是有条件的,就是须参与交换。 如此,当然也就说明,“参与交换”是资源转化为资本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比如剩余劳动、剩余产品,由于未参与交换,所以具有资源性质;但一旦把上述“剩余”进行了交换时,它们便具有了成为商品和资本的可能与必然。于是,当我们的市场或者说购买力具有了一定“剩余”时,为什么就不能参与交换?为什么就不能具有商品、资本性质?为什么不能? 诚然,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商品”或者说“资本”一定是“广义”的而不是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或者上是“狭义”的,否则,如果分不清楚“广义”与“狭义”的关系的话,分不清楚“剩余”与“相对剩余”的关系的话,那就很有可能把本来应该自己拥有的市场变成别人的市场。比如,不考虑本国需要而主动把市场交给别人,就会失去市场资本意义。 在这方面,我们的失误其实已经很多,考虑到非本文要说明的问题,笔者只好先把它省略掉了。但是,有一点却是肯定的,那就是,当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时,资源也可以与资本进行交换。最简单的例子是,自然资源、自然风光比较好的地区,吸引的资本相对就多。如果中国的市场、购买力特别巨大,市场这种资源为何不能与别人的资本交换?可以说是肯定的。 这样一来,包括市场、劳动力、购买力在内的各种无形资源,自然变具有了经济和决定经济的性质了。而且还可以肯定的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难以撼动资源之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