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泉子沟学校 山阴学人问答录(一)



日前,笔者硕士时期的同学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开通了博客,笔名为山阴学人。里面刊载了他平时工作研究之余的一些学术随笔和文章,他发来邮件邀我阅读并做评论,以便交流。以下就将我和他所讨论的一些问题的看法列这里,供大家参考。他的博客主页地址如下:http://blog.people.com.cn/blog/u/hjcandy2002 ,欢迎大家点击支持,并参与讨论。

(一)制度分析的核心命题

  碾尘,你好,非常高兴你开通了博客,并且已经有这么多大作登出,热烈给予祝贺!!

 

谈点具体的看法:你下面关于制度的看法我表示赞同,但是所言的“社会理性”概念似乎有待商榷。

 

"不加约束的竞争产生有害的结果往往多于有益的结果。为了把竞争导向对社会有利的方面,就形成了制度。制度往往超越了竞争各方的自身狭隘利益,是社会理性的体现。在很多情况下制度也会偏离社会理性这种帕累托状态,陷入无效率均衡。矫正无效率均衡必须重构权利均衡。这是制度分析的本质。"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等于置换了制度分析的核心问题。我个人的看法认为一切科学都是有其哲学基础的,而哲学则只有两个问题,即是什么和为什么?因此,我并不主张将制度分析的本质转移岛权利结构的分析。但是完全可以在制度分析的本体论命题框架内给予解释,并且可以融入你所提到的权利结构对于制度变迁之影响的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直接将权利结构作为制度分析的核心命题,那么似乎无意中会将制度分析的视野收缩到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层面,而对经济的层面的关注则可能变成一个次要的问题了。

 

千年何首乌:)—

(二)慎用“社会理性”

我发现你很偏好于使用“社会理性”这个范畴,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一个到目前为止都还尚不清晰的范畴。就我个人的理解而言,它应该首先是一种共识,其次才是符合共同体利益的共识。但它仍然面临三个个挑战:一是这个共同体的规模和边界是否存在:二是是否允许不同共同体拥有不同的社会理性?三是是否真的存在一种在最高层级和终极意义上的社会理性来包含不同文化导致的差异?

 

显然,这是一个困扰了无数代思想家和哲学家的问题。我曾经讨论过达尔文和斯密的交点,但是这个问题在其他思想家那里也一样出现过,只是答案和解决的手段途径不同而已。比如霍布斯给出的脱离丛林法则的办法是由一个绝对的君主统治;而卢梭则提出了普遍意志作为公民立法的准则;在康德那里是定言命令的绝对道德律令;在罗尔斯那里是最基本的善,在诺齐克那里是最小的恶(有限政府),而在哈耶克那里是仅有自发扩展秩序而达致的宪政。……

我不太赞同存在这种社会理性的真实存在,但是我承认它或许以灵性的方式存在我们的人性的潜道德感之深处。因为任何系统都必须在更高层次的环境中演化,而任何环境都是可以被视为更大系统之要素的,由此,秩序的层级是在不断的延宕中扩展和伸张的。如果真的存在一个可以明确描述和辨识的社会理性,那么那个社会必定是封闭的;但是对于一个发展的社会系统而言,封闭是虚拟的,这在波谱的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有过详细的阐述。所以,我觉得不应该过渡的渲染这种虚存的社会理性,而更应该呼吁互动行为中“主体间的意义和感受”。

 

最近在读一本心理学的译著《万物简史》,或许可以部分的帮助我说明我试图说明的问题。因为任何的描述都最终受到语言的限制,而任何语言又最终受到语境的限制。人试图理解许多问题,但是却永远无法置身事外的去做观察者,而只能痛苦的在主体与客体之间不断的转换。人们似乎错误的认为,只要停留在一种状态,或许就是解脱;但那是一种误解,因为我们只有不断的在主体与客体的转换中才能获取心智的进化。这也正是我们为何能够思考制度而狗却不能的原因。

 

因此我仍然认为人类社会的秩序型构的机制就是互动机制,甚至这种主体和客体的转换也是一种特定的互动机制,它为我们的认知提供动力,促使进化。类似的互动行为还包括交流、交换、爱、恨等等把……  

 

千年何首乌  匆匆

碾尘回复千年何首乌:

你的评论很能抓住要点,你认为我的社会理性面临三个个挑战:"一是这个共同体的规模和边界是否存在:二是是否允许不同共同体拥有不同的社会理性? 三是是否真的存在一种在最高层级和终极意义上的社会理性来包含不同文化导致的差异?"

 山阴县泉子沟学校 山阴学人问答录(一)

    这三个问题我也思考过,我的想法是:

    1、社会理性是在交往中产生的,共同体的规模和边界随交往的扩大而扩大,这正体现出社会理性的动态性和演化性

    2、社会理性是解决冲突的手段。不同共同体完全可以在各自的生活领域内有不同的社会理性,但在共同体的交往中会达成共享的理性。正所谓求同存异。

    3、个体理性是主观的东西,而社会理性则是客观的自在物,是被发现的,是绽放开来的。社会理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外化为各种制度。追求终极意义上的社会理性,这是没有意义的。哲学探讨也必须立足于具体生活世界。正如道无常一样。我强调社会理性,但我并不是要做个道德家,主张个体通过的理性、反思等上升到社会理性。反思社会理性是哲学家的事情。现实中社会理性是在交往与冲突中绽放出来的。个体必须生活于现实世界。这就是经济学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灵与肉的冲突。社会理性就是在交往与冲突中积累而来的。

    以上理解,不知是否妥当? 

(三)制度与形式主义

其实形式主义是一种非常浅层次的规范,它多半只具有符号标识功能,而不具有意义延宕的功能。更为具体的说,很多形式主义其实更像是一种行为模式或者规范,而不是制度本身,如果真的将制度本身等同于形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当然,你在文中所说的社区案例和论文案例,都带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特征,原因就在于实际的工作与目的本身背离了,都流于形式上的敷衍,而没有实际价值和意义。但这一点和你在文末谈到的监管悖论是有关的。我没有仔细考虑过是否真的存在你所定义的监管悖论,如果有,那么真的是非常悲哀的事情。我们的政府似乎实在不值得信赖。

 

但是反过来实事求是的想,理想的制度本身是很难描述的,《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作者曾就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做过解释,算是政治和法哲学的经典和主流看法,但是也必须承认,借助政府和法律似乎是我们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哈耶克、柏林、贡斯当等人都将它们称之为消极自由,倒是你所说得带有道德内涵的社会理性,某种程度上更接近积极自由的含义。

 

政府自上而下的设定制度,可以有很多种形式,比如法律、政策、规章、条例还有临时政策,紧急通知、法规等等,这些不同层级的制度彼此之间并不是完全无冲突的相互融合的,往往会存在冲突。即使这个层面不存在冲突,那么在执行层面也会出现你所说的监管问题。但是在我看来,监管失效更多的是个定位错误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不是真的任何政策经由政府实施就会无效。如果真如此,那就让人有些担心了。

 

千年何首乌匆匆

 

(四)道德不可说?

这么短小精悍的文章,居然提出了这么大的问题。叹……

 

以往只是听过宗教讨论中有“不可说 ”的看法,道德问题是否真的不可说,我觉得还是可以探讨的。

 

首先,我赞同道德问题不是个人层面的问题,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彼此依赖而又相互独立存在的一种非物质的脐带,它是特定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接受、相互尊重,彼此辨识的一种精神标记,它存在与主体之间,存在于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之中,因此,道德总是群体层面的一个范畴,但是源出于个体的相对独立性和自我意识。

 

我一直非常主张社会科学的研究应该多保留一些敬畏之心。因为我们目今的社会科学正在逐步陷入一种自然化和科学化的泥沼中而不自知。当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开始倾向于用逻辑的方法和实证主义来处理社会问题时,自然科学家已经走出了牛顿的世界而转向了开放的复杂世界。当我们的多数经济学家还在穷其一生的找寻均衡解时,自然科学家都已经放弃了确定性的信念,转而开始探索非稳定性的复杂问题了。所以,相比于自然科学的进步而言,我们今天的社会科学水平和古希腊比较,并没有太大的进步,唯一的差别或许就是更多的非专业人士已经看不懂社会科学的著作了。

道德或许是说不清到不明的,但是不等于不可以探索,利己主义的方法和利他主义的方法其实都是功利主义的方法,所以在这里面都圈子无非是放下了一个麻烦,捡起了另外一个麻烦。同样的还有从对竞争的强调,转而衷情于合作,其实也是不得要领的。这一点,我认为汪丁丁做的不是很理想,从他对桑塔菲学派的译著的推崇来看,他很重视它们的成果,但是不等于真的体会到了要领。我个人觉得,真正的秩序维系之机制在于互动机制,在经济领域这种互动是交换;在情感领域,这种互动是爱;在物质领域,这种互动是能量的互换。但是唯有交换才是二态性的合体。从两个端口选择一个,实在不是科学研究的恰当方法,想反在逻辑上也是步自洽的,理论本身也要形成有效的循环和回路,否则自然是死路一条,害人不浅。

 

(五)博士招生与考试制度

哈哈,你对博士招生制度的这个看法很有意思。

 

但是从文章题目和内容来看,对应的不是很贴切,严格来看,文章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

 

考试制度在我看来主要是为了对有限的博士教育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一种制度手段。从我们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资源条件来看,一种竞争压力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如何将有限的资源最大效率的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就是一个首要的经济学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杰文斯以后的经济学会驶上资源配置轨道的原因。制度的功能在于为人们的互动交往行为提供一种规则,以此来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通过减少信息成本来节省交易费用。但是从制度内涵的价值功能来看,它首先是要符合正义要求,大概就是罗尔斯意义上的那种;其次,它要符合有限资源竞争获取的效率要求;其三,它必须将社会群体内部的分化合理的抑制在一个有限的程度上。这三个要求都对应罗尔斯《正义论》的三个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但每一种要求和原则的实现都依赖一种特定的机制:即机会均等机制、价格机制和第三方再分配机制。但是不管何种机制,都是一种互动机制。

 

就考试制度的形式而言,确实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由第三方就契约的履行实施监督和惩罚。但是应当看到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阿必要补充和前身胚胎。那种所谓的潜规则是另外一种非正当的规则,其形成有其特殊的文化土壤。但是就功能而言,一般意义上的考试制度应该说是统一的。考试制度的设置,首先是为了通过机会公平的制度机制,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帕雷托目标的加以利用;其次,考试是一种信息甄别机制,它可以通过考生的不同成绩,确定录取的机会;但是由于考试内容不可能完全反映每个考生的真实能力,因此,单纯凭借成绩来确定博士录取自然是不合理的。由于博士培养的主要是科研能力,但考试本身并不能有效反映,因此,制度设置上必须有一种补偿机制,所以多数国家的博士入学制度都采用考试制度和导师筛选相结合。

 

当然这种制度设置,在多数情况下是 有效的,因为它对博导给予了充分 的信任。但是或许在我国这种文化土壤中,主观因素的放大是个危险的手段。因为我们无不身处于一个人情关系的网络之中。所以这才是所谓的潜规则之说,但是,潜规则之“潜”,正是由于其不符合基本的正义和道德,所以是见不得阳光的,而其可以生存只能说明我们的社会还不够进步和文明。

 

我想指出的是,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不必要因为现存制度的缺陷就对制度失望,因为毕竟制度不是人所设计的,它是慢慢演化的,对于人类的社会而言,存在这某种并不为我们所知的“社会选择”力量,它会促使制度逐渐趋向符合自由和价值的理想状态。

 

千年何首乌  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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