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可支配收入 让农民流转土地 让工人支配股份



土地,资源也,生产资料,劳动对象,成果支撑。

        股份,资本也,产权分明,利润分享,股多权多。

在一个以资本经济为特征的时代,土地除了原本的劳动生产资料属性之外,实际上还具有资本的属性。拥有土地,意味着是土地的主人,是所有权人,或者是长期的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具有自主权,享受利润,持之以恒。

当土地背离了现代的综合属性之后,土地的真实价值将产生一定偏离,这是几十年来的实践反复验证了的。

显而易见,当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真正长期地回归农民,让农民放心地耕耘与劳作,或者是按市场价值流转,实在是自然而然并天经地义的事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远远超越了在土地上的劳动量,而城市的发展进步恰好需要大量的劳动者,因此,一些农村人长期转移到城市则是必然的。进城务工的一些农民,特别是长期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农民。甚至是许许多多从农村走出来的年轻人,他们根本就不会种地,可是他们依然还拥有农村的承包地。当缺乏劳动力来耕作的土地恰好长期无法转让之际,这些土地将被撂慌。尤其是在农田对粮食总量至关重要的时候,土地撂慌必然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进步密切相关。

中国的18亿亩耕地红线,是众所周知的最低保有量底线。让耕地更好地获得耕耘的投入与管理,是保持粮食“稳产、高产、增产”的一个基础。

让耕耘者踏踏实实地、货真价实地拥有土地(耕地)使用权,这是对土地承包体制的划时代变革,是让土地更好地发挥效益的善举。

当土地流转起来,农民就可能变成工人,工人也可以变成农民。让喜欢种田的人去种田,让喜欢养殖的人去养殖,让愿意进城的人进城,让高兴下乡的人下乡,让货币资金与土地资本良好地配合与协调,这样的局面,其实就是顺其土地的自然,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上策。

当土地能够流转之际,农民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与立命之本,是需要清醒地对待和慎重决策的大事。当土地能够流转之际,如何从法制上、操作规程上保护耕地与合理流转,并维护好广大农村人口的切身利益,是国家社会的责任。

耕者有其田,工者有其股。让资本合理合法地有序流转,社会本来就该这样。

 农民可支配收入 让农民流转土地 让工人支配股份

二八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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