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非土地私有化
土地流转是否土地私有化,社会各界近期关注的焦点问题,略作梳理供参考研究。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是: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我国现在土地制度是公有制,即土地是国家的人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和处置权,这和我国的制度和现实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土地私有化是指土地所有权交给个人的一种制度和思想,土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单同时又是会造成土地紧张,又抑制总体农业的发展,因为私有化会造成土地所有集中,使用分配不当等弊端,我国的国情看来现在不可能实行土地私有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化、市场化、规模化经营,是彻底解决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城乡差别等等一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土地〔包括宅基地〕可以抵押、买卖、出租、也可以转让。土地进入市场、从集体所有到私人所有,从承包制到私有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9亿农民的第二次解放!很多国营集体企业的私有化改造已经完成!有什么理由拒绝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造呢?土地私有,让土地进入市场,规模化经营的改革有何不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浪费正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产权制度。20世纪以来,中国实行过几次土地制度变革,多次试图在土地私有制之外另起炉灶,建立其他土地制度,但种种的努力并没能取得稳定的局面。在土地制度这个问题上,中国社会已经进行了足够多的试验,付出了高昂的学习成本。历史证明,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只能是建立起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 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人,一般并不全面排斥市场经济。他们同意让基于产权分立、自由交易的市场来配置许多资源。反对土地私有制的人们要求一定要确保一些特定结果出现,也就是确立了一些目标,这些特定的结果和目标主要包括: 第一、一定要确保中国的粮食自给自足,也就是说,一定要确保大量的土地用来生产粮食;第二、一定要确保中国农民能够留在乡村,并且继续拥有和耕作一块土地; 第三、一定要确保中国农民能够依靠土地得到基本的生活资料。“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兼并景象,很多人正是因为担心土地兼并造成大规模流民而反对土地私有。 有评论说,中国新一轮土地改革浪潮看来迟早将要到来。新的核心问题将会是土地私有化。黑伯勒教授说:“从长远角度看,中国土地私有化是不可避免的。有三个原因:首先,中国土地使用效率太低,因为法律中规定土地不属于私人,而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实际上国家或者集体无法同时使用土地;其次,集体所有制会导致官员对土地买卖进行投机倒把;最后,土地使用效率低会导致农用土地面积不断减少。所以,如果中国政府希望永久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必须将土地私有化。” 陈志武教授指出,目前关于土地制度的讨论,是先画了几个不可碰的“圈圈”:政治组织对农村的绝对领导、土地公有制、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能合一,并且土地不可兼并转让。土地私有后会不会有问题?当然会有,但是不是比现在的局面更糟糕?各国的私有制经验证明——不会。现在的事实是,在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样在转为非农用途,在此过程中权力和资本获益最多。 十七届三中全会9日至12日在京西宾馆召开,三百多名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出席。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审议允许农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改革方案,审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大家最关注的是土地制度的变化。 这项被称为“新土改”的文件,让世人关注的主要精神是将放宽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转让权、出租权、入股权及抵押权,农民可用土地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更可以把零散的土地合并,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产出。土地承包期也有望从三十年延长至七十年。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徐祥临教授解读胡锦涛总书记透露“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内涵是:胡锦涛总书记这次讲的促进土地流转问题,目的是要实现规模化经营,这一点不要搞偏了。而且这个规模化经营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双重经营基础之上发展的。土地承包是向集体承包,一定要把握这个基本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意味着向土地私有化的方向上走。明晰产权,尊重农民的财产权。 有媒体评论: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突破将集中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领域。而宅基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望获得制度性突破。其中,通过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宅基地“置换”将被认可。 所谓宅基地置换,是指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包括复耕、工业用地。当然,新建住宅用地仍在原来的宅基地上。 此举“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集约配套,方便农民生活。”上述人士分析,通过宅基地置换机制的建立,可以达到合理归并自然村落、盘活市郊建设用地存量的目的,也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次农地改革集中在存量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制度创新领域,即盘活更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改善宅基地置换方式,并使得其有和城市土地同样的权益。 资金短缺问题,从广大基层干部、广大农民作为具体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的切身感受来看,他们感到资金问题还是很紧张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也是万万不能的。所以资金问题是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所最关心的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近几年中央已经提出了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但是很多方面还没有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现在轻视农业、轻视农民、轻视农村好象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这就是比较可怕的。我们发展的成果一定要让广大劳动人民共享,首先是农民,因为农民给我们提供了最基本的财富和农产品。 “把宅基地仅仅认为是安居用地保障,是对土地法的狭隘理解,它应该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经济学家厉以宁估算,中国农民宅基地市值约达20万亿元。重庆有关方面对重庆九龙坡区“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土地流转改革持保留态度。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教授评论说“现在按市场定性,这么大的土地所有权,在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下,价值瞬间释放,现存的利益关系将被打破,会导致农民再分化更加严重。” 各地的宅基地置换还面临着一个核心难题:农民宅基地安置房产权问题存在制度空白。 按现行土地法规,无论是农民之前的宅基地还是被重新调整的安置房,仍是集体土地产权证,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相应权益难以保证。因此,宅基地流转面临着产权破题要求。 “在给农民补偿时,只考虑房屋价值,未考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宅基地征用后的级差收益增加与原住集体组织成员无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刘守英对记者分析。 农村改革的核心——农地改革有望在宅基地流转领域得以突破,即放开宅基地流转的界限。规范宅基地合理流转议题已进入决策层视野,并被纳入土地新政的启动范畴内。显然,在明确了农地改革大方向后,中央有望推出一系列围绕宅基地流转的相关配套政策。10月9日有报道称,财政部正在牵头制定农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将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监管优惠、货币政策、保险政策等方面对农村金融进行配套。 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这20个字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生产发展”——新农村的物质基础产业支撑;“生活宽裕”——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促进农民增收; 、“乡风文明”——文化繁荣、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村容整洁”——改善农民生存状态、打造良好人居环境; “管理民主”———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新农村建设是分子,城乡统筹是分母。
有分析认为,中央推动农村改革,是希望通过放宽土地政策,提高农民收入,拉动八亿农民的消费力,形成一个持久稳定的内需市场。一旦允许农民出让土地使用权,农业集约经营便具备条件,可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加速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全球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有利于刺激内需。 在国内已出现土地流转多种探索、实践,如重庆“公司+农户”的合作制,重庆市工商局出台的规章有关::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重庆模式”因要求不能改变农业用地性质而得到更多层面的认可,亦被称为“第三次土地革命”。 社科专家孙建认为:此次农村土地改革主要着力点包括:一是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法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各种有效流转形式,包括在不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前提下让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发展适度的农业规模经营。三是让土地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村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以法规的形式将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成为可流动性的、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来源。四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列入立法规划,将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预计将确定的关于修改土地制度的核心就在改革征地制度上,改革公益性用地和商业性用地征地中同地不同价,有希望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产权属性和流转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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