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部大开发最缺少的生产要素是投资,而投资具有求利的本性和安全需求,因此作好法治对策应是西部大开发中的一项根本性工作。要做好有利于投资的立法工作,提供具有法治保障的安全投资环境和完善良好的法律服务。
[摘要] 西部大开发;投资;安全需求;法制对策
一、西部大开发最急迫的需求是投资
在2000年中国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吹响之后,有一场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全国大学生辩论会,讨论的题目是:在西部大开发中“引资”和“引知”哪一个更重要?这是个十分有趣的话题。我以为,西部大开发最缺少的是投资,因此“引资”更为重要。
在已经过去的改革开放二十年间,西部地区不仅没有能很好的吸引外来投资,而且伴随着人才外流的同时,本地资金也往外流。现在西部地区不要说搞大开发,连基本建设资金也十分紧缺。西部地区要在这次大开发的机遇中成长为经济巨人,它没有办法在短期内自我供血,而必须从外部引来投资。人类社会经济进步的机制历来是先进帮后进、先进带后进、先进促后进;没有一种经济是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能够全面快速发展的。吸引外来投资就是在一个开放环境中寻求外来的资金帮助。
那么投资从哪里来呢?很多人都说现在国家经济实力已大大加强,东部沿海地区也奠定了比较坚实的经济基础,国家有能力将重点转向西部地区的开发,因此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投入,有的地区甚至在开发决策文件中明确了要加大“跑省跑部”的力度。我认为这个思路不甚妥当。这个思路有背于市场经济原则,是一个计划经济的思路。西部大开发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其市场主体应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更重要的是国家财力十分有限,面对广袤西部开发投资的巨大需求,国家投资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大”开发的问题。现在中央财政一年的收入有6000亿元,而2000年还本付息的债务已高达4000亿元,1999年,中央财政赤字为1797亿元,债务和赤字都达到了历史最高点[1]。因此2000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警惕和防范财政风险的概念。若过量增加建设投入,赤字势必继续加大,将容易导致国家的信用危机和还债困难,从而影响国家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这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相反会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阻力。有人对财政转移支付抱有相当希望,其实这个转移支付也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仅西部要开发,东部沿海地区本身也是处在发展之中,不可能有大量的财政转移。西部大开发作为一个国家大战略,国家肯定会有不断增加的投入,但国家有限的投入只能对广大西部的基本建设投资起一个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不可能解决大开发的巨额资金需求问题。
因此西部大开发的主要投资来源只能是国内东部沿海地区的民间资本和国外的非官方资本,其中主要是国外的非官方资本。我国西部大开发要做的关键工作是如何把国外的非官方资本大量吸引进来。吸引外资是邓小平对外开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首要内容,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一。
西部大开发的主要投资来源是国外国内的非官方资本,但这些非官方资本的本性是趋利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2]。可见非官方投资是以利益为本。但并不是只要有利益就能把非官方投资吸引过来,它的投向还有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安全”。
二、投资安全需求论
投资不仅需要利润,而且需要安全。任何一个投资者,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都希望把钱投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从而平稳地实现利润。如果一个地方虽然看起来有利可图,但没有安全保障,那么投资者就会裹足不前甚而断然回首。投资的安全环境靠什么来提供,只能靠法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健康的投资人对法治安全的需求超过其对财富冒险增长的需求。现在的发达国家已经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投资利润已经主要不是通过像原始积累时期那种无法无天的冒险来获取,而是要在有利于投资的立法保障下,在良好安全的法治环境中来合法地获取。因此西部大开发地区要大量引进国外国内的民间投资,就必须作好法治工作,提供一个让外来投资能“安全”图利的环境。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不同的投资环境,利益和安全都是一个变量,投资也是一个变量;但投资变量是由利益变量和安全变量决定的。根据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确立这样一个并不表示确切量变但反映量变方向的投资定律[3]:
投资量=预期利益值/非安全系数
这个定律的含义是:如果非安全系数为确定值,则大量投资将涌向预期利益值大的投资环境,即投资量与预期利益值成正比,预期利益值越大,投资量就越大;如果预期利益值是确定的,那么大量投资将涌向非安全系数小的投资环境,即投资量与非安全系数成反比,非安全系数越小,投资量就越大。如果一个投资环境相比别的投资环境预期利益值要大、且非安全系数又小,那么它需要多少投资就将会有多少投资涌进来。一个最佳的投资环境是一个预期利益值最大且非安全系数最小的投资环境。投资者的预期利益值的确定主要是依赖于真实可靠的利益导向,而缩小非安全系数则只能依靠法治。因此这个投资定律提醒西部大开发地区:如果你的开发主要是需要投资的话,那么你要做的根本性工作之一就是做好“法治对策”。
就目前来讲,国外国内投资者投资东部沿海地区的利益值和安全系数仍要比西部地区大得多。但随着大开发的推进,西部资源优势的逐渐显露以及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这个差距一定会不断缩小,否则西部就永远不会有希望。但这个差距的缩小、甚至消除、甚至反过来西部投资利益和安全系数都超过东部沿海的前提是——要让投资者明白获取较大预期利益的安全可能性。
三、吸引非官方资本的法治对策
(一)建立能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体系
对西部大开发,全国人大应至少制定两部法律。一部是基本法,可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开发法》,重点是把西部大开发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加以界定,以法律确保大开发的持续性,不能因任何领导人的变更而变化,把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部是投资法,以法律保障吸引国际和国内民间投资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西部地区应依据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西部的战略部署,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有利于吸引外部投资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要把已经发掘出来的利益通过法制“包装”起来,使投资者能看到并坚信,只要拿出钱来投资,投资的利益收获是有法治保障的。
西部地区有全国最多的民族自治地方政权,应该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框架内,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所提供的有利因素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所颁布的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行使自治权限,制定出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对到西部开发的国内外投资者,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待遇。
(二)优化法治环境
优化法治环境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工作。一是要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公众缺乏法治意识是违法和难以做到严格执法、形不成良好法治环境的根本原因。法治意识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严抓、长抓不懈。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模范带头执法。但不能用搞运动的方式来搞所谓的“加强执法”和“严打”。既然是运动就会有终结的时候,搞执法运动会在客观上造成严打时犯法、不严打时不犯法,严打时犯大罪、不严打时犯小罪的状况。法律是神圣、公正而公平的,不能像一年四季的气候那样冷热不同,这样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在引资过程中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勿饥不择食,饮鸩止渴。你考察我的投资环境,我也要考察你的资质条件。我们在以前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也引来了一些并不守法的投资者,他们进来之后,靠拉关系、走后门,大行其贿,大行其骗,有的把政府官员甚至高级干部拉下水,获取非法利益,有的把钱骗到手后一逃了之。如果我们引资引来一些不三不四的投资者,结果反会被真正守法的投资者看不起,从而阻塞了引资的正当渠道。三是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给全体公民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一个人身和财产得到切实保护的安全环境。
(三)提供完善良好的法律服务
从广义上讲,政府所有部门提供的都是一种法律服务。服务者要热情、周到,服务要完善、即时、优质。政府要树立起执法、服务的良好形象。
狭义上的法律服务仅指由取得合法资格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这是法律服务的主体。西部地区与国内其它较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尚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国家律师行业准入制度规范严格,西部地区文化落后,能够经过非常严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进入律师行业的人数极其微小,因此专业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在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大开发综合背景下,西部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任重而道远,必须加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激励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有志者努力加入到专业法律服务的队伍中来,扩大法律服务范围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西部各地的中心城市区应具有能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公司、金融、证券、国际贸易等法律服务的高水平律师人才。要欢迎和引进港、澳、台及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到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增进法律服务交流,全方位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原载《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200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郝泽华.“财政风险”离我们还有多远——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吴树青[N].中国市场经济报(北京),2000—03—14(4).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0.
[3]陈嘉珉.论西部大开发的利益导向与法制准备[J].理论与实践(贵阳),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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