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章程 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几个问题4



  这就涉及到农民特殊的公正观。我们一般会认为,若有3户甚至6户愿意在不增加自己损失的情况下避免其他农户的损失,则这些少数农户是村中公益心很高的农户,是会受到其他农户尊重乃至尊敬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些少数公益心比较高的农户的行为会被视为“傻子”、“精神不正常”的行为,至少也是过于老实人的评价,因为在同等收入及经营处境下面,这种公益心缺少被其他农户理解的理由。而在一个只有极少数人不愿出钱的境况下,愿意出钱的大多数人中的部分人往往将眼光紧紧盯着那些不出钱的少数,想“他凭什么不出钱而占我的便宜?他可以占到这个便宜,我为何不占这个便宜?该占的便宜而不占,不是傻子吗?”这样就使愿意出钱的多数变成大多数村民实际上不会出钱。集体行动无法达成,公共物品无法供给,水稻也就旱死了,所有人都受到了损失。

  显然,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的一种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而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总是会有极端自私的少数和极端无私的多数,这两个极端不能代表农民的平均水平。构成农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观,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无力处理极端自私少数人(即以上实例中不愿出钱抽水的农民),因而就无力解决农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搭便车行为将公益破坏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损失。

  但是,在一个社会中也总可能有一些极端无私的少数,这些无私的少数将公益视作自己的利益,宁愿在自己损失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减少全体的损失,他们也可以无视其他村民对他们的“傻子”评价,或者这些少数对自己的实际收益具有极其敏感的算计能力,不关心其他人是否搭上便车,而只关心自己的实际收益能否增加或实际损失能否减少。这样的少数就构成了前述实例中的3户或6户农户。这样,在一个村庄社会中,就会因为总是有一些公益心特别高的农户而使公益达成,而使人人受益。

  问题是,村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公益心高的农户或对利益算计特别敏感的农户,就成为每次公益行动中其他村民期待的对象,这些人在每一次公益行动中都被村民期待成为不得好处或只得较少好处的对象,而其他村民则从中获益。这样一来,就会回到我们在荆门农村调查时农民不无偏颇地总结出来的“不怕饿死的不会饿死,怕饿死的就会饿死”的逻辑(参见贺雪峰、罗兴佐:“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中国农村研究网)。这些公益心高或对利益算计比较敏感的村民,因为每次村中公益中都得到相对于其他村民较少的好处,最终使这些因为怕饿死而赶快出钱抽水的农户成为村中每次受到损失最多的人,最终,这些人彻底在经济上被边缘化,成为村中说不起话也办不起事的贫困户,而那些总是想搭便车也的确总是搭上便车的农户成为村中的受益者,成为村中中心人物。终有一天,这种公益心高或对利益算计敏感(怕饿死者)的农户被淘汰出局,农村中不是因为自己利益而是因为别人可能白白搭上便车而不集体行动的特殊公正观终于确立起来。在上述实例中,虽然少数村民可能摊钱将水抽上来在减少自己可能受到损失的同时,减少其他村民受到的损失,但没有这样的少数村民单独行动,旱灾就使所有人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这种巨大损失是脆弱的小农难以承受的,因此,在传统社会中,因为屡屡受到这样重大的损失,村民们团结起来,共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这种办法就是建立及强化以宗族组织为代表的传统组织体系。在今天的江西、福建等南方稻作区农村,还可以普遍见到宗族组织在形成集体行动方面起到的作用。宗族性组织起作用的原理是,将少数极端自私不愿合作者边缘化,使他们的自私自利行为受到惩罚,使他们的不合作行为仅仅限制在自己身上,而不扩展成为村中大多数人的行动。边缘化不合作者的办法与对合作要求的强度有关,越是需要合作的村庄(或宗族),边缘化不合作者的办法越强烈。这种强烈的办法不只是对不合作者产生了损害,而且使其他村民从不合作者所受惩罚中感受到了传统的力量,而不敢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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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句话说,在传统社会中,并不是不存在违规者,也不是不存在强烈搭便车欲望的“落后分子”,而是因为存在一套相对有效的惩罚机制,而可以在某些方面将这些不合作者(落后者)边缘化,从而改变了村中大多数人的合作预期。在公共事务中,懒汉总是有,但懒汉因为受到惩罚(包括舆论的等各个方面,这种舆论力量有时十分强大,以至懒汉因为名声不好而自己或儿子娶不上媳妇)。而使大部分人不愿意(或不敢)变成那种事事搭便车的懒汉,从而使有限的合作进行下去了。

  这样的关键问题因此就是,有无将不合作者(懒汉)边缘化的办法。传统社会将不合作者边缘化的办法依托的是传统的组织及传统文化,这种传统组织及传统文化是与当时稳定的生产方式和村庄生活密切联系的。较少变动的文化及生产方式,使村民的一切都变得可以预期,今天的付出会有很长时期的回报,暂时的利益损失会在很久以后补偿回来,这就使村民的行为预期长期化,行动的贴现率比较低,基本的村庄合作就比较容易达成。村庄即使出现不愿意合作的“违规者”,这些“违规者”也都是违规的少数,不可能变成多数,也不影响村庄场面上的合作与秩序。

  在预期长远的境况下,乡村社会就发育出一套培育乡绅的机制。村中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并不急于将自己的优势用尽,而是注意平衡与村庄邻里的关系,农村社会是一个道德社区,可能的条件下,人们愿意为未来投资,而不是急急忙忙地赚取现时的好处。同时,因为预期长远,村民为未来的合作就指望长期收回投资,而违规行为则会长期受到指责而付出巨大代价。违规成本很高而合作收益很好。

  问题如前所述,革命运动和市场经济双双对传统的打击,已使传统的力量变得十分弱小,农民在熟人社会中理性行动的逻辑及他们与此相适应的特殊的公正观,已不再受到诸如传统的组织力量与文化力量的约束,村庄社会关联度大为降低,农民成为原子化的个人,前述实例就成为当前农村本身的必然景观而非偶然现象。

  市场经济对村庄的影响,除了前述从农村中抽取资源及货币化人际关系以外,还改变了村庄本身的预期。以前的生产方式是长期不变的,村庄也是稳定的,今天的村庄则不断地有人迁出,外来的价值观迅速进入,无论是舆论力量还是组织力量,都不能为农民提供可以把握的未来,这种情况下,村庄不会产生有着长远打算的乡绅,倒是容易产生“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地痞,一般村民也因为预期的改变,不再看重未来的长远收益,而将现时的收益看得极重,从而出现行为的严重短期化,只要今天可以多得一点好处,就不再顾忌未来的长远收益,只要个人可以得到好处,就不再顾忌整体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实,这种农民的行动逻辑已不是推论,而在到处成为现实。

  因此,在当前的农村研究中,重要的不是发现农民中有对公益事业态度不同的落后分子或积极分子,而是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境况会如何让他们从村庄公益事业的积极分子或落后分子的行动结果中评估自己行动的代价,决定自己行动的方向。任何社会中都有异常的少数,这些少数当然是重要的,但仅仅少数并不能决定一个社会的逻辑,关键的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会如何行动。当前有学者从农民领袖研究出发,推导建立农民协会可以维护农民利益,这种研究的方法值得商榷。原因很简单,农民领袖是农村中不常有的少数,他们的心理感受和生活世界都不在村庄,他们在体制外成为农民利益代言人,与一些有强烈道德感的体制内的乡镇长不损害(起码是不主动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没有区别。换句话说,由村庄以外世界塑造出来的农民领袖变成体制内的人员,他们一样可以维护农民利益。这样就将制度本身的问题变成了特殊的个人问题,指望特别的个人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在当前处境下就难以指望得上。

  五、为什么村委会或农民协会不能维护农民利益

  当前学术界有人主张建立农民协会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协会来维护农民权益的主张与10多年前学术界期望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来维护农民权益的主张如出一撤。我们认为,在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协会可能不仅不能维护农民权益,而且会加重农民负担,进一步恶化农民的处境,以下展开我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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