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则2



 我们来看看辩证逻辑的三定律是怎样作为思维工具用途,体现其规则性的。

  对等律。辩证逻辑之所以能实现它的跳跃性思维功能和联想性思维功能,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逻辑规则普遍遵循对等律。不论是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的关系、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的关系,还是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的关系,它都要求“一对一”对等分立,都要求此一概念必须与彼一概念形成对等关系。所谓“对等”,即概念大小是对称的,概念内涵是分立的,概念之间有互为统一的条件。

  人们不难发现哲学和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体系都是成双成对的。物质与意识,时间与空间,信息与响应,主体与客体,原因与结果,现实与可能,内因与外因,表象与本质,意识与无意识,宏观与微观等等。这些概念之间,应所体现的逻辑规则均能达到概念大小对称或相当,均能达到“一对一”的分立(或对立),而且,两个概念之间都有互为统一的客观条件。比如:物质与意识,是原始映象概念基础上的统一(参见《给中国一个大智慧》16章);原因与结果,是同一事物变化过程中的两个基本节点;意识与无意识,是人的精神状态的两种最基本表现;信息与响应,展示出相对微观领域中介质传递与链接的一个完整的物质运动环节;宏观与微观,指的是物质世界应所构成的“两极”,其探秘前景同等重要,等等。

  想娴熟于辩证逻辑的运用,其所要闯过的第一道逻辑关口,就是善于发现和论证对等概念。必须指出,运用辩证逻辑的对等律,在概念定则上与形式逻辑的运用有显著不同的规范和要求――这里体现出善于哲学思维的人,不仅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同时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经验和阅历。因为,辩证逻辑的对等概念,不像运用形式逻辑定则可轻而易举实现数字化赋值(可以简单设定:X=Y)。形式逻辑只要求做到在同一个大前提下所有赋值中途不变,就不会出现推导错误。辩证逻辑不同,它的“一对一”的对等概念的内涵,必须严格地准确地尊重客观现象。物质,就是以四维方式存在的实体。意识,就是对应实体的映象或概念符号的生化记忆在人脑中的激活反映。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内涵不客观、不科学、不准确现象,辩证逻辑就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概念大小不对称现象,辩证逻辑也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不显著分立的现象,辩证逻辑同样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缺乏互为统一的客观条件,辩证逻辑仍然不能体现出它的思维规则。这就是“对等律”的含义。

  娴熟于辩证逻辑的对等律,其思维作用在哪里?智慧表现又如何呢?

  其一,可以求证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是否存在规律性的、有科学价值的对应关系。其二,通过既定概念的客观含义可以界定并确认未定概念的准确内涵,使人类思想和科学概念得以完善。其三,通过已知概念可以寻找和发现未知概念,为创新发现找到明确的研究起点。尤其是第三种智慧,恰恰就是实现各种科学创新发现的跳跃或联想的逻辑通道。

  我们知道,辩证逻辑对等律是严格的。那么,依赖这种严格逻辑就可以在已知概念的基础上无可置疑地确认未知领域里的客观存在。知道电子,可以判断负电子的存在;知道某一种粒子,就能够判断“反粒子”的存在;知道北极星的方位,可以确认南行方向;知道星体存在收缩现象,即可判断也存在膨胀现象;知道有信息输入,就能对称式理解到一定有信息反馈,等等。相比形式逻辑步步求证的规则,辩证逻辑没有“三段论”,它好像是省略了推导过程而“一步到位”。其实,这就是辩证逻辑的“跳跃式”、“联想式”思维特征。实际上,对等律思维方式并没有走捷径,对等概念的发现和确认,体现的是对等律这种逻辑定则,拥有反映物质世界真实概念的客观性和确切性,体现的是一个善于哲学思维的人长期一贯地娴熟于辩证逻辑方法,长期一贯地尊重自然法则,而构成了可以及时发现、准确捕捉对等概念的“逻辑底蕴”。况且,找到对等概念之后,仍然需要经过周密的形式逻辑推导,才能避免或消除两个概念之间抑或存在某些不对称、不分立、不统一的逻辑缺陷,从而使辩证逻辑在两个概念之间显得更加科学严谨。寻找、发现对等概念及其辨析相互关系,是辩证逻辑最基本的思维方法,也是辩证逻辑永恒的思维规律。

  对应律。辩证逻辑的第二大逻辑定则。如果说对等律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必须在对等逻辑上构成对称和分立,必须包含可依赖关系,或联动关系、或互动关系、或作用力关系。那么,对应律则要求人们在思维规则上必须遵循和运用对等概念间的“一对一”的作用,“一对一”的响应,“一对一”的依赖。在逻辑关系上,“对应律”是“对等律”的必然结果。在两个概念之间,能体现概念大小对称、概念内涵分立、概念之间有互为统一条件――这种对等关系的,就必然存在客观的相互的对应指向。

  在对等概念中普遍存在的对应律――这种客观的逻辑定则,可以用为我们解决日常工作难题、实现科学技术领域创新发现的常用思维方法。维纳创立的控制论以及他的“黑箱识别办法”,其所运用的逻辑规则恰恰就是辩证逻辑的“对应律”。对等概念中的对应关系既是客观的也是确定的,在不同条件下,对等概念之间均有不同的可以确认无疑的对应关系。寻找和发现确定性的对应关系,既是理性思想领域逻辑构成的思维方法,也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则。

  让我们先从日常生活中来理解这种逻辑关系的运用。

  有人说最复杂的是人际关系,如果没有制度和管理,那就是“三人一台戏,五人成搅局,十人变成一堆乱棉絮”。但是,好的制度和好的管理必须有针对性,必须对团队中的人际关系清清楚楚。其实,再复杂的关系网也可遵循“一对一”的对应关系来准确把握。当事物呈现错综复杂关系时,没有逻辑方法的人将会“胡子眉毛一把抓”,结果永远理不出头绪来。而“对应律”思维规则告诉我们,面对错综复杂的关系,应该首先把握“二”的组合,即在对等概念中确认一组组对应关系,并通过“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逐步实现复杂网络中的逻辑理顺。比如三人以上关系网,先把“甲乙”对应关系搞清楚,再把“丙乙”对应关系搞清楚,然后,把“甲丙”对应关系搞清楚,如此等等,插入进行互换条件的形式逻辑演绎,必有清晰结论。我们列举下面简单易懂的对应组合的验证结果,看看谁最适宜做团队“首长”?如图示二十二:

  丙

  乙

  甲

  满意指数6满意指数5

  满意指数9满意指数5

  满意指数0不满指数6

  (图二十二)

  图示的含义是:在这个三人以上的团队中,个人才干有高有低,人的性格各有差异。他们相处的关系构成的对应状态并不简单。甲某人对乙的评价不算高,满意指数6,与之对应的是乙对甲的评价很高,满意指数达到9;而另一组“一对一”,乙某人对丙满意指数是5,与之对应的丙其相互评价略同;再另一组“一对一”,甲对丙保持沉默不作任何评价,与之对应的丙某人则对甲满腹怨气。他们谁能胜任团队负责人呢?依靠“一对一”对应律理顺的逻辑关系,其正确判断应该是清晰的。

  在运用辩证逻辑的对应律之后,为了满足形式逻辑的精确推理,可以进行赋值设定:谁获得满意指数1谁可得2分同时对方得1分;谁获得不满指数1谁就减1分同时对方减1分。计算结果是:甲得18分,乙得36分,丙得9分。乙得分最高,在这个团队他可以成为核心人物。从上图对应关系的逻辑理顺中,也可以看出乙在团队中是一个团结因素,他不轻易对他人产生不满。

  上例,是自然状态下的人际对应关系。但如果为了工作目标的达成,上司认定甲的业务才干拥有指导团队高效并提前完成目标的较大可能,选拔甲为团队“首长”较合适。这时候,上司首先要做的事是什么?同样,他首先要根据“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发现团队中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应计算平均指数的办法可以求得精确判断。(如图二十三)

  丙

  乙

  甲

  两人平均指数7.5两人平均指数5

  两人平均指数-3

  (图二十三)

  上述平均指数显示甲丙关系不正常。上司解决团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优先考虑让甲与丙形成新的互动,互谅互让,消除不满,彼此增加满意度。假设丙对甲的不满指数变成了满意指数5,甲对丙的满意指数从0提升为5。新的计算结果是:甲得39分,乙得36分,丙得30分。甲终于在团队中成为领导。上例逻辑理顺的对应关系中还可以看出,如果乙能够再提升一下业务素质,可能只有他才是团队中最理想的带头人。

  辩证逻辑的对应律,是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应所普遍遵循的逻辑运用规则。不论事物间存在如何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将其化解为对等概念构成的“二”的组合,将复杂关系逐步理顺为一组组对应关系,并用形式逻辑确认其对应状态,最终都能清晰发现解决问题的关节点,和化解矛盾的切入点。“二”的组合体现了现代辩证法在理念上的科学性,它有很强的逻辑运用的可操作性能。如果只是“一”,就不存在矛盾和问题;如果是“三”如何?如上例只要三个概念均可对称、可分立就应该分为3组有对应关系的“二”的组合;如果其中有一个概念不可对称、不可分立,那么对等概念就不成立,就不便运用辩证逻辑,而应该运用不对称数学计算方法。在概念对称条件下,如果是四个对等概念,可构成6组对应组合;如果是五个对等概念,则构成10组对应组合;如果是六个对等概念,完全验证其复杂对应关系的程序和路径将是面对15组对应组合,依此类推。如图示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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