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 以“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切入



  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TheFederalist)》第10卷中写道:“派系斗争最一般和最持久的根源,一般都是多样的且不均等的财产分配”。正因为如此,在大多数经济体中,收入、财产和私人产品的再分配,都是学者观点和政策争论的主要领域。

  作为一个高速成长中的经济体,中国不可避免地面临逐步累积中的社会财富归属以及再分配问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问题的核心在于“财产性收入”。什么是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以及如何确保“更多群众”参与获得财产性收入?

  一个显然正确但不够完备的理解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必须拥有财产,比如存款利息和房产租金收入的前提是拥有存款和房产。

  这里的关键因素在于两点:一是收入在覆盖支出后存在储蓄性结余,或者劳动报酬在覆盖劳动力成本后仍具备拥有财产的可能性;二是其收入结余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或高于市场准入门槛——简单地说,他买得起财产。

  然而,上述理解还是不完全的。如果说这是站在“私有”财产角度上看问题的话,一个被忽视但极具紧迫性的问题是公有财产收入的分配问题。

  比如,当我们一再观察到城市的某些地块被拍出天价,一个又一个“地王”出现,有必要追问拍卖收入的走向;在农村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农地的集体性质和收益权是否具有平均分布特征是十分重要的。

  由此,土地收益权在理论上不应属于政府,即使政府拥有处分权;共有财产收入应该无差异地分配给社区居民,这才是财产性收入得以提高的第二个根本问题。

 财产性收入 以“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切入
  我们可以看一些个案:在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上,土地作为优质资产起了很大作用。土地显然成了某些地方政府的私有财产,从未作为私人财产分给社区居民。

  貌似公平的政策隐含着极大再分配不公平:一方面,居民把自有的存款作为财产交给金融机构配置,在各种原因和背景下造成了不良资产,然后再用共有的土地或财政性资产确保自身存款的安全,即所谓金融稳定。

  在这种自身财产(土地)对自身财产(金融资产)的循环保障中,受损的似乎总是多数财产持有人,那么,谁是受益者?因此,确保多数人拥有财产收入必须两条腿走路,既要确保多数人能够进入资产市场,又要实现共有财产收益“向下流淌”的社会再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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