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仍然沿用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的提法。但其中有一条是,“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前述背景下,这一规定就很有意义,它朝“法人所有”的方向走了一步,可以纠正“国家所有”带来的一部分问题,尽管还不能完全解决。 例如,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所属企业应该是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应按平等地位得到发展。但这种平等地位能否得到保障?总之,新的矛盾可能会出现,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一步步加以解决。无论如何,从过去的“国家所有、统一经营”,到“国家所有、分级经营”,又到“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直到今天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每次都往前迈进了一步。 由于涉及体制和观念转变的重大问题,《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争议。应当说,不少意见都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或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经济学家分析问题是以经济效率、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这也应该是《物权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当然,经济学家强调效率,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重视公平。事实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比想象的复杂,它不仅仅是通常的“得失交换”关系。

首先,世界上的很多问题表面上是公平问题,实则为效率问题,或者公平问题以外还有效率问题。例如产权保护,看起来是公平问题,但如果没有产权保护,人们的激励被挫伤或扭曲,最终会导致效率低下。 第二,实现公平存在各种途径,其中直接的、显而易见的方法通常成本都较高,而寻找成本较低的方法,必须通过研究效率才行。仅仅有追求公平的良好愿望是不够的,如果只关注公平,可能不仅会降低效率,有时甚至会更不公平。计划经济本身就是一个例证。 第三,经济学家区别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对效率通常有正的作用,所以,经济学家赞成机会平等。虽然结果平等与效率之间可能存在反向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学家一定反对结果平等,其关键取决于平等和效率之间得失交换的比率。 总之,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同,受保护的、界定清晰的产权给人以激励,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这一认同是有根据的。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研究都表明,在世界各国的不同历史阶段,产权对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研究结果并不会因为意识形态的争论而改变。 经过一年多的争议,《物权法》终于出台。中国从过去近30年改革中所获得的巨大收益,当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经济学家支持“改革不动摇”,支持“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不仅仅是因为相信经济理论,更是基于几十年来各国经济发展正反两面的事实,包括中国自己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走过的道路,特别是改革前后的对比所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