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一个服务员,她所带领的一个两岁孩子意外死亡。法官裁定服务员“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未实施直接伤害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恶劣行为”,但要赔偿47万元。这一裁定使得家政公司变成了比开煤矿更危险的行业。
法官裁定服务员没有重大过失,未实施直接伤害行为等等,是遵照事故发生的经过而做出的判断。换句话讲,服务员的行为不是小孩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服务员按照常规要求尽了责,但是事故还是发生了。事故完全是偶然的,意外的。不论对服务员给与什么样的处罚,并不能避免以后类似事故的发生。既然如此,法官裁定给如此重的赔款,就失掉了依据。如果加重赔款有助于避免今后类似事故的发生,重罚还有对社会的益处。可是对一件偶然发生,没有直接责任者的事故,重罚就没有必要了。对没有直接的责任的事故判定重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任何行业都存在着想象不到的意外风险。坐飞机可能被摔死,挖煤可能被砸死,最没有危险的家政业也会碰到小孩从沙发上摔到地板上死亡这样的意外。为了处理这样的意外,让受损人得到合理的补偿,需要保险行业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向发生事故有责任的一方,或者虽然没有责任但是被牵扯进来的一方(就像目前富平这个例子)收取保险费,用于发生意外时给受损者合理的补偿。
保险公司向众多的客户收取保险费,用以支付非常偶然的意外事故损失。他的作用就是分摊风险,使可能涉及到的各方事前付一点小钱,凑起来变成大钱,可以支付意外的损失。使大家在从事业务的时候放心。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服务赚取利润。可以想象,如果意外发生事故的损失越大,赔偿越高,客户付的保险费也越多。保险公司不会拿自己的钱替客户赔偿,所有赔偿的钱都来自客户。所以客户所付的保险费是正比于赔偿额的。
现在富平所碰到的这个意外事故,法院判决要我们对两岁孩子的死亡赔偿47万元。按照上面所说的,保险费正比于赔偿额,家政服务员要用她所挣工资的十分之一支付保险费,才够赔偿之用。这样,家政服务业变成了人为的高风险行业。哪个行业也没有要拿工资的十分之一作保险费的。风险大的原因就是赔偿的金额太高。
大家知道,煤矿工人死亡的赔偿是20万,他要养家活口,一旦死去家庭的损失非常之大。赔偿20万应该说是不够的。一个两岁的小孩却要比矿工死亡的赔偿加倍,显然是超出了合理范围。当然,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怎么赔也不能让人复活。但是就事情的处理而言,总要有一个合理赔偿额。总不能说因为生命无价,所以赔偿也应该无限,越高越合理。赔多少算合理,要从各方面作比较来估计。两岁的孩子显然不能和一个青壮年比。一个青年人万一死亡,他本来能够赚钱的能力被消灭了,损失是很大的。用他死后二三十年内所能挣的钱来计算赔偿额应该说是合理的。而一个两岁小孩,等到能够赚钱还要十几年,并且还要支付巨额的教育费用。怎么能跟青壮年的赔偿相比呢,更何况现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比青壮年的赔偿还要加倍,这就更站不住理了。小孩的赔偿应该从孩子母亲怀胎算起到死亡为止的时间内家庭所受的损失来计算。如果每个月损失5000元,赔偿总数不过17万,和47万相差两倍多。更由于服务员并没有直接责任,赔偿不应该完全由一方面承担。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责任的赔偿是由相关双方分担。
赔偿额按照未来所能挣的钱来计算是全世界通行的办法。比如美国911的死亡赔款就是这样算的。法国协和号空难的死亡赔偿也是这样算的。职务不同,工资不同,赔偿额也是不同的。工资高的赔偿多;年纪轻的赔偿多。严格讲,同样的生命,价值不同是很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制度。同样的劳动,同样的时间或生命的消耗,有的人挣钱多,有的人挣钱少。现在人类还没有找到更合理的办法,或者说,别的办法毛病更大。所以我们也只能按照现在相对比较合理的原则行事。两岁的孩子的赔偿不应该高于一个青壮年的赔偿。
我们也可以从航空人身意外险的赔偿作比较。原来买一张保险单,花20元,如果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20万元。最近因为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赔付额提高了一倍,为40万元。也比法院判决的47万少。更何况航空意外事故牵涉到的人大部分是政府官员或业务经理,其重要性远比一个两岁儿童高。从被大家承认的航空意外险来看,判赔47万元也是偏高的。如果空难赔偿不是一个固定的数,而是由法官判定,而且又判得这么高,没有哪家保险公司敢于承接空难保险。
虽然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旨在帮助贫困地区的妇女来京就业,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拒绝赔偿。和事情有牵连的是一位来自甘肃边远地区的贫困农民。她完全没有赔偿能力。因为出了事,她的精神受到极大压力,一度想要自杀。我们请了四位服务员昼夜看护她,请了心理医生给她安慰。法院判决的赔偿她是无力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赔偿责任全部揽给我们自己。让这位服务员完全解脱出来。而且我们从来没有声称因为我们是公益组织就拒绝赔偿。相反,我们认为用钱安慰失去孩子的父母是应该的,也是我们能够做的最实际的办法(我们在出事后用各种方法去安慰了这对夫妇)。问题只是在赔偿额度的是否合理。我们不希望有人借机敲一笔,声称要赔100万,后来又上升到150万元。一个和谐社会不是单方面让步所能够实现的。
我们也曾经考虑过破产。许多朋友都劝我们宣告破产。一个注册资金3万元的机构,要赔47万,宣布破产是很合理的。这样的话,对方顶多只能拿到十几万元,包括账上的节余,办公用品的拍卖所得。但是破产的后果对许多方面都不利。且不论对方大大地减少了赔偿所得,而且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近百名职工要失业,在京就业的家政服务员再也没有人保护她们的权益,以后应该来京就业的成千上万的贫苦农民的就业机会也就没有了。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公益组织,想问题不能光想着自己,要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所以经过反复考虑,我们决定接受法院的判决。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我们股东出钱,以避免破产。但是我们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判决过分地不合理,超出了我们的能力,那么破产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反复强调赔偿额要合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