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惰的十大表现 劳动不是权利,尽快为懒惰权立法



新的《劳动法》的生效,从法律上强化了劳动权利。劳动,作为一项权利,被很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而对应的,作为对懒惰的惩罚,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等等说法几成这个经济社会的真理。

然而,劳动并不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至少仅仅算得上是一项虚无的权利http://www.jjxj.com.cn/news_detail.jsp?keyno=12093。相反,公民具有天生的懒惰的权利——懒惰有理。正规的术语应该是“休息权”吧。

从何说起?

第一,人天生就有逃避劳累的倾向,懒惰是天性。经济学面对的是理性人,理性人就是趋利避害的人,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劳作是一种痛苦,尽管可能是不得已的痛苦;而懒惰不过是休闲的贬义说法,休闲是一种享受,是一种利。既然如此,理性人当然会逃避劳动、追求懒惰。

当然,有人愿意劳动,在劳动当中体验人生的充实和创造的乐趣。

第二,不劳动者不得食,如果作为一种刑罚,也是罪不当罚和滥用酷刑。懒惰之人还有比需要囚禁的罪犯还可恶吗?连囚犯我们都要给他饭吃,死囚临死时还送顿丰盛一点的,罪犯都有人权,难道懒人连囚犯都不如?

这个社会芸芸众生当中,愿意劳动而不能劳动的人也很多,老弱病残孕等等数量庞大,没有人敢对他们说不劳动者不得食。

第三,如果你说自食其力是你的权利,我承认。但这里所谓的劳动,用经济学的术语讲是“就业”,准确地讲是“劳资交换”,而不是指自给自足自食其力的劳作。所以,所谓的劳动权,就是去给他人服务的权利。

交换是2+2,就必然涉及到另一个私有者——资方。按照交换自由的原则,交换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成交,而任何一方在成交条件不满足自己要求时都具有拒绝成交的权利。懒惰或休闲是劳方行使拒绝劳资交换权利,而如果赋予劳动以“权利”的资格,就是强迫成交,违背了交换自由的准则。在私有制度框架下,强调劳动权,就是强调自己的劳动和他人的生产资料的结合权利。由于交换的制度基础是私有制,它更进一步地说是否定了私有制——因为它无视资方对其资本的私有权,你愿意伺候人家,人家也得愿意让你伺候才行,怎么能够把劳务商品强买强卖?

如果人不是以社会形态集聚生活,而是以个体独立地生活,“不劳动不得食”是自然法则,大自然会以这个规则去惩罚他。但是,人是社会性动物,不是低级的自然界动物。

自然界当中,除了高等动物之外,其它生命形式大多都是以懒惰方式生存的。树木、花草等植物,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生命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低等生命的数量远比高等生物的数量庞大,如果在整个生物界采取多数原则的话,懒惰权的地位怕是要绝对高于劳动权。

如果把生物获取生存物质的行为看作是劳动,那么生物没有不劳动的,因为生物生存的法则就是“自利”,不自利就意味着自杀。在这层意义上,说劳动是权利等于废话,不过是说生物具有自保性而已。

 

懒惰的权利从何而来?基于人人平等的理念。

人人平等的理念赋予了每个人对这个星球上,尤其是其所在国家的自然资源的一份所有权。如果这个人选择了懒惰,意味着他放弃了这份资源权利,交给了他人。一个人由于欲望和能力而扩大其能力与资源的结合——劳动——的时候,很难做到不动用公共资源。也就是说,他人的劳动所使用的资源当中包含有这个人所放弃的一份儿。我们可以把不劳动者得食的权利理解为他放弃资源所有权的一种交换或者补偿。

当人们面对自以为高它们一等的动物的时候,我们的态度是不尽一致的。对猪,我们给它食物,然后希望它尽情地懒惰,好快点肥壮;对熊猫,我们给它竹子,希望它吃饱后尽情玩耍,好让我们看得开心;对牛马,我们给它草料,但是它不愿意干活我们就用鞭子抽打,少有人去想它们是否累了、是否病了、是否也有情绪;对我们同类中的老弱病残,通常也不会计较给他们吃穿……

 

既然懒惰是一项天然权利,那么,是谁剥夺了我们的这个权利?

是这个社会的现行制度。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的制度导致了人不能懒惰,不敢享受天然的懒惰权利。这个社会剥夺了人人享有的资源权利,却没有给予那些丧失资源权利的人以懒惰的权利。

 

在很多人看来,一个人的享受只能建立在自己的辛劳之上,而不能坐享其成,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理”。但是,“享受劳动成果”的说法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不过是诱人劳动的一个诱饵,当一个人乐于辛勤的劳作的时候,他就没有时间享受懒惰了。

 

如果你读过此帖便去理直气壮地行使你的懒惰权,那么你就是一个书呆子了,因为能够让你行使懒惰权的社会机制尚不存在。当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被建立之后,人人的必要需求可以得到保障而生存无忧的时候,你就可以安享懒惰,行使你的懒惰权了。只要有足够多的大众愿意献上悲悯慈善之心,就会有逍遥乞丐“要过三年饭,给官也不干”,否则乞丐也难得逍遥了。

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最重要的就是承认人人具有“懒惰权”,可以自由选择失业而无需为生存担忧。如果人连“懒惰权”都没有了,其它权利其实都是空的。“不劳动者不得食”是对人权的要挟,而不是尊重人权。

 

政府不必要为淡化劳动权推崇懒惰权而着急上火,不必要因此担心人人好吃懒做经济会衰退。我们只要看看周围的经济形态就知道了,真正构成经济的,主要是必要需求之外的非必要需求,吃喝玩乐都是懒惰的结果。何况有很多人人融劳动和休闲为一体的,从劳动中获得玩的乐趣,如厨师热衷于创造新的食谱、作家乐于写作、服装设计师痴迷于时装设计、建筑师陶醉于建筑的风格和辉煌、文艺体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电子游戏成为一个产业……,大多数人都是欲壑难填的,不会满足于活得了,而是要追求活得好,为了活得好,他们自然会去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劳动。只是不要剥夺他们愿意放弃的懒惰权,权利的放弃和剥夺是两个概念。

再退一步,当普遍地满足于“活得了”,懒惰成风的生活,劳动充其量是一种义务,也不是一种权利。只有那些有理由享有但被剥夺之后令人难受的东西,才称得上是权利。

一个必然会遭遇的问题就是:谁来养活懒人。别担心!,第一,懒惰权不是部分人的权利,而是人人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不劳动而理直气壮得食的时候,如年少、年老、病残之时;第二,既然有更多的人都是拜物教者,欲壑难填不满足于基本生存需求的解欲,那么他们就要去劳动,就必然要动用懒人也有份儿的公众资源,自然也就应该多纳税来养活社会。

 

马克思较早认识到劳动权的虚伪性,讥讽为“选择受剥削的自由”,尽管这种说法在自由平等的劳资交换下也有失公允。因此,比强调虚无权力的《劳动法》要迫切得多的当务之急是一部面向全民、具有切实操作性的《社保法》,用来保障懒人们能够享受悠闲的懒惰权利。一旦有了完善的社保,《劳动法》就不会那么令人关注,劳动也不再成为一项所谓的权利了。

你愿意为可以行使“懒惰权”而赞同建立一个完善社保的社会吗?我们现在提出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人与人和谐,人与环境和谐,那么,必须要给人打工以糊口,同悠闲倦慵自得其乐地过日子相比,哪一个与“和谐”更沾边更贴近?

昨天,吴敬琏和厉以宁两位经济学家在光华年会和央视节目上也都谈到了社保和城乡二元分隔问题,而且都表示,当前的问题在于要不要而非能不能。

 懒惰的十大表现 劳动不是权利,尽快为懒惰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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