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演化的两种动力:选择压力与理性参与



(一)自发演化动力:选择压力

自发演化作为制度演化的基本形态,其动力源于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的压力。从进化环境的角度来讲,无论是作为进化单体系统的个人,还是作为进化整合系统的群体或社会,都无法“超越”它们所隶属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因此,自发演化一方面表现为个人对于外部环境变化所作的适应性调整;另一方面,在个人认知无法形成有效的群体共识之前,表现为个人行为互动的自发结果。也就是说,从自发演化的角度看,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压力的受体主要表现为彼此分散的、独立决策的个人;而群体作为压力受体由于知识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分立和默会的形式,则未被有效地组织起来。

从一般意义上讲,达尔文进化论所指的自然选择形成的压力,主要是物种内部在性选择方面的竞争和物种之间的生存竞争;而社会选择压力所形成的则是社会主体对于资源的竞争,以及由于资源稀缺所引发的主体间的竞争。我曾在本章第6.1.2节中指出,达尔文与斯密之间存在“无设计者设计”的共同看法。他们都承认存在无设计者设计的可能性:即自发秩序的可能性。但达尔文认为,个体乃至物种之间,处于无休止地进行对抗性竞争的状态;而斯密认为,个体处于为交易伙伴而竞争的状态,即他们大都处于在为别人而不是与别人对抗的竞争状态。[1]但不管二者差异有多大,如同奥菲克指出的那样,作为两种知识上的成就,“自然选择”和“看不见的手”,在本质上都是受相同的遗传学概念所包括的:即在个体层面上的竞争和优化,以及在种群层面上的平衡。显然,不论是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提供的基于“自然选择”的自发秩序,还是斯密在《国富论》中提供的基于“看不见的手”的自发秩序,本质上都是由一种竞争压力促成的。所不同的是,达尔文认为物种的自发演化是通过基因遗传和变异进行适应的;而斯密则认为社会的自发演化是由自利的个人通过商业交换促进分工协作,并经由价格机制来实现的。但不论二者存在何种差别,它们的自发秩序理念中,都不含有人为的干预和过度的设计。同样,由选择压力而推动的自发演化秩序并不存在方向和目的。

 制度演化的两种动力:选择压力与理性参与

自发秩序理论是对社会系统的自发演化所提供的最佳描述。他们认为,在社会体系中广为存在的具有普遍益处的秩序规则,都是超出人们直接控制之外的自发力量的结果。换言之,在自发秩序者看来,社会系统中存在的特定规则性或事态的秩序,既不是人们有意识设计创造的产物,也不是纯粹的自然现象。由自发演化推动所实现的自发秩序,看似某个全知全能的天才设计的产物,但实际上却只是无数个群体成员彼此在互动行为中相互博弈、自发协调的结果。自发秩序从来都不是人们有意要在整体层面上试图左右或控制而产生出的整体秩序。

在自发演化动力型构秩序的过程中,个人理性是基于认知进化的有限理性。它与建构主义者所主张的唯理主义,在认识论上是对立的。相对于认知进化的有限理性而言,人类群体社会系统的整体秩序的复杂性所需要的建构理性,不仅远远超出个人进化理性所能达到的水平,同时也远超出个人认知通过交流沟通进而达成共识的群体理性的边界。因此,有限理性所依赖的知识由于在个人之间彼此分立,并且主要是以默会形态存在,从而决定了群体理性同样不具有设计制度的可能性。尽管人类语言文字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个人认知的交流和群体共识的达成,但在制度功能被群体共识所明确辨识之前,制度演化的动力仍然主要是由自发演化的选择压力所推动的。

(二)人类动因:理性参与倾向

一旦人类认知进化到特定水平,并有效形成能够辨识制度功能的群体认知后,制度演化就具有了选择压力之外的第二种演化动力:即“理性参与倾向”这一人类动因。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过程的群体认知条件,是该动力出现的重要前提。它不仅依赖于个人认知进化水平的提升,更依赖于群体认知和共识的有效形成。在个人认知形成有效共识的过程中,语言和文字对交流沟通的促进,以及对知识传播、存储的改善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自发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制度并未进入个人行动的目标,而是个人基于自利倾向彼此互动行为的结果。因此,自发秩序多数表现为个人习惯、群体习俗和惯例之类的非正式制度。理性参与推动制度演化的一个主要结果就是,在群体认知明确辨识了“制度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和功能”后,有意识地将“制度订立”作为群体行动的直接目标,从而导致了诸如规章、条例、政策、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出现。

如同个人在有限理性的互动行为中形成自发秩序一样,组织和群体对制度规则的需求同样是以这种互动行为为前提的。也即任何组织都如同个人一样,需要特定的规则来协调彼此的互动行为。尽管自发秩序中的个人并未将制度订立作为直接的行动目标,但制度规则的自发出现,最终说明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客观功能。因此,组织经由特定规则来指导其成员行动的好处一旦被组织或群体发现,那么借助组织的权威来制定规则和制度的行动就会被实施。哈耶克曾明确区别过组织规则与自发秩序的差别。他指出,前者总是通过垂直结构的命令体系来规定每个成员相应的职能、行动目的,以及相应的方法。但这种组织规则如果是由统治者制定的,那么理想的组织制度就需要统治者具备设计制度的完美心智,但这显然不可能。同样,即使该组织规则是经由群体理性订立的,群体理性同样无法具备设计制度所需的完备理性。因此,经由组织者或是群体理性所供给的正式制度,必须为个人行动留有必要的空间,使他们可以依据各自的知识和技术去灵活地决择或适应。[2]

概括而言,理性参与制度演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某个单一心智作为制度创设的认知前提;二是以群体理性作为制度创设的认知前提。前者在霍布斯以降的政治哲学中具有主导地位,后经笛卡尔的建构论唯理主义达到顶峰,并常见于精英主义论调之中。哈耶克对此给予了严厉的批判[3]。他指出,人类“关于客观事实的必然性无知”决定了我们只具备有限理性,而该有限理性是经由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进化而来的,因此是一种进化理性。进化理性决定了我们无法从事整体性制度设计这样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任何基于个人单一心智所创设的整体制度,都必然是其意志的产物,并带有明显的目的论色彩。这类制度严格依赖于暴力潜能和命令体系来维系其运转,它不仅会规定其成员的行动目的、个人职能、行动方法,甚至禁止个人知识的灵活应用,因而必然是封闭的。

依据群体理性进行的制度创设,比之于依据单一心智的制度创设是一种改进。它建立在群体认知和共识的基础上,因此更具有开放性。但这仍然只是理想的正式制度出现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换言之,单是有效的群体认知和共识,也不一定能够订立确当的正式制度。导致这一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达成群体认知和共识所依赖的语言/文字;二是群体认知可能出现的偏差。前者的困难在于,尽管语言文字提供了人们彼此交流、沟通的基本的共享意义,但语言文字的意义在群体认知和个人认知层面仍然可能出现分歧。此外,语言文字的多样性、在短期内的稳定性、长期演化中的可变性和互动交融,也是导致认知分歧的重要原因。换言之,“一致同意”总是很难达到的。另一方面,对于群体认知而言,即使可以达到比例多数或是一致同意,也可能发生对客观事实的偏离。这一方面的主要证据由群体心理学所提供,并被大量的宗教、革命行为和政治运动所证实。[4]群体心理学指出,个人一旦融入一个群体,或是陷入一群民众之中,其行为、利益、认识、观念都会被改变。而个人也将随之被群体所淹没,他们开始屈从于群体的意志,对群体的巨大力量感到恐惧,进而选择从众;他们不断地将外来的态度和情感内在化,并开始进行个人人格与群体人格的斗争。当人们密切地凝聚成一个群体时,他们沉浸于过度的兴奋并释放出神秘的力量,并对群体的领袖产生个人崇拜,进而在这种崇拜中迷失自我。群体心理学反对功利主义和理性为基础的社会思想。它认为群体中的个人在利益的计算和理性认知方面,都会不同程度地下降。一旦人们被聚集在一起,并融为一个群体,他们就失去了各自的鉴别力。群体心理学所揭示的事实,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大量的宗教行为、革命行为,以及政治运动中得到证实,而由此形成的制度创立的结果也和人们的预期完全相悖。在德国和意大利的社会主义运动中,群众近乎疯狂的崇拜和支持,导致了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在前苏联,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仰和憧憬最终也走向了专制。以上事实都说明,群体认知有时会形成极其错误的观念。但究其根源,乃在于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而制度本应内涵的基本价值(诸如人类的生命安全、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等)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哈耶克和公共选择学派都指出,作为制度之最高形态的宪法及其法律体系,是经由公共投票的民主过程而订立的。宪法和法律不仅旨在约束权力(尤其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更在于保障公民和社会主体的生命安全、自由、平等、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因此,就正式制度订立所需要的群体认知而言,其任务也在于对这些基本价值的发现,并通过立法和正式制度的订立给予保障,而不是通过正式制度来异化人类本身。尽管在哈耶克意义上,任何正式制度都是“否定性”的,但它们所禁止的只能是那些危机到人类基本价值的行为和明显的涉他人行为;而不是主张依据特定的认知水平而将制度系统封闭起来,并消除社会系统内主体行为的多样性和个性。主体间性哲学所主张的认识论与广义进化论所主张的系统的开放性以及系统要素的多样化特征,都为以上结论提供了支撑。因此,笔者认为,作为独立于自然选择动力的第二个动力因子,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根本任务在于发现价值和效率,并通过规则来保护这些维系人类生存的基本价值,但前提是我们必须对多样性保持宽容,并在认知进化的条件下去订立制度来规范多样化的行为。


[1] 参:哈伊姆·奥菲克,《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0页。

[2] 参: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第一卷(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70-75页。

[3] 参阅本文第5章,关于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理性主义的讨论。

[4] 参:(1)古斯塔夫·勒邦,《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译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2)塞奇·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3)古斯塔夫·勒邦,《革命心理学》(中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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