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我将在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的视角下,通过对既有自发秩序理论的整合,为表现为自发秩序的无意识演化提供一个说明。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和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成果,是目前较有影响的两个自发秩序流派,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演化博弈论者声称他们所作的工作,是对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的形式化处理。但正如我在第5章分析哈耶克命题时指出的那样,一旦哈耶克自发秩序扩展至立法——这一人类理性不及却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层面时,表现为有意识演化的“哈耶克悖论”就不可避免。因此,我在本文的制度分析中引入奥菲克“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的成果,主要有两个理论目的:第一,我试图为哈耶克所主张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知识观,找到一种动力源泉,而这一动力学解释在哈耶克那里是缺失的;第二,我试图通过奥菲克“商业交换促进人脑进化”的发现,来解开有意识演化和立法层面的“哈耶克悖论”。但就无意识演化阶段的自发秩序型构过程的解释而言,无论是哈耶克,还是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所提供的分析都是颇有说服力的。
本文主张的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视角,与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知识观非常接近,差别仅在于我为认知进化提供了一个动力学解释。就演化博弈论的制度分析而言,在引入时间序列的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中,其博弈主体行为决策所依赖的有限理性以及随机决策所具有的适应特征,其实也内涵了一种学习机制。只不过它无法对局中人的有限理性来源和合作倾向的道德起源做出说明而已。因此,本章在论证自发秩序型构的无意识演化过程时,将基于演化博弈论的制度解释,并借助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理论,提供一个整合性的说明。
本章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节简要介绍个人习惯的形成与互动。我将通过对“习惯”的规定性描述,从习惯的起源和形成机理来阐明习惯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和作用。然后,我将指出习惯作为个人行为和个人认知的秩序化结果,它是群体系统和社会制度演化分析的逻辑起点。第二节中,我将结合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的基本思路,通过四种博弈问题的分类(协调博弈、囚徒困境、保持不平等的非正式制度、合作博弈的自发秩序),对群体系统内部自发秩序型构的起源做出解释。在第三节中,我将介绍习俗与惯例的差异及其特征。我将指出,与个人层面的习惯不同,习俗乃是群体层面的多元事态中所呈现的行为一致性、普遍性和延续性的综合。习俗表现为个人习惯的相似性的凝聚与凸显。如果说通过个人层面和群体层面的差异,能够对习惯和习俗做出有效区分的话,对习俗与惯例的区分则较为模糊。换言之,习俗与惯例的区分,由于都是群体层面的秩序化状态,二者的差异更多表现为一种“程度上的”差别。根据社会学的考察,我们可以认为,惯例是一种习俗中的“显俗”,它是习俗“硬化”的结果。相对于习俗而言,惯例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规范性和自我实施特征。基于惯例的以上特征,它也是正式制度赖以建立的经验基础和原始形态。在第四节中,我将通过参考韦森教授对文化与自发秩序的考察,并结合哈耶克文化进化的思想,简要论述文化与自发秩序的相互影响及其关联。文化作为告知、规训和指导人们博弈行为的知识、信息、符号、表征和原理的体系,它乃是整体性社会制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的精神性表现,而制度则是文化在社会存在中的载体。[1]在本章最后一节中,我将结合演化博弈论、广义进化论以及系统进化论,概要论述非正式制度的演化及其驻存。由于自发秩序型构的无意识演化特征,我将指出,自发秩序演化在动力上依赖于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压力的合力。在制度形态上来讲,由于自发秩序仅仅作为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理性之目标而存在,因此,非正式制度的演化是个人认知系统进化和社会系统进化的共生演化,它必然是渐进的、因果积累的和有机孽生的。由于人类理性的动因未能直接参与,因而非正式制度会表现为认知进化和主体间性状态的直接产物。此外,由于自然选择和社会选择压力的客观性,非正式制度将是社会制度演化的重要形态和组成部分,即使在发达的群体认知条件下,由于人类关于事实性知识的必然无知,非正式制度在其演化和驻存中的自组织特征,仍将伴随社会系统演化的整个过程。[1] 参:韦森,《文化与制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