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法 农村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



本文讨论为什么要设置农村基层组织,及农村基层组织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因为规划的社会变迁的要求,国家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基层制度设置来组织和引导农村社会向着规划的现代化目标前进。这个过程,既包括从农村提取资源以为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又包括打破地方社会的束缚,让农民作为公民进入到民族—国家的体系中来,还包括将农民组织起来(及动员农民自组织起来)改善生产生活秩序,等等。无论是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还是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国家都必须有足够的动员农村社会的能力,有良好的治理农村社会的能力。国家不可能置农村基层社会于不顾,而独自实现现代化。而离开了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国家将无力有效动员农民,也难以有效治理乡村。

 

中国启动现代化以来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断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并试图通过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建设,将农村纳入到中国现代的事业中来。如果依农村社会的状况,可以将中国现代化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自晚清启动现代化以来至建国前。这一阶段,国家试图加深对农村社会的提取,但国家无力重组农村基层社会,农村基层社会因为国家过多的提取而渐趋无序,最终,农村社会的无序构成了现代化的最大挑战。

 

第二个阶段是建国以来至分田到户,主要是人民公社时期。这一阶段,国家借革命的力量,彻底重组了农村基层社会,国家不仅从农村提取了大量资源,而且成功地改造了农村社会,农村充当了中国现代化的大后方、稳定器和原始资本积累的提供者。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是国家强力控制农村基层社会,不仅从政治、社会和文化上强力控制,而且从经济及组织上强力控制。新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现代化建设成就,核心是建立了一套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及动员体系,尤其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人民公社不仅仅从农村提取资源用于了中国现代事业的建设,而且有力地整合了农村社会内部的资源,并为农民提供了一套有力量的意识形态话语。人民公社从农村提取资源的成功,是建立在较少的社会流动,相对单一的传媒,强有力的意识形态,以及频繁的政治运动基础上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国家在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村的改造,看作是服从和服务于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目标的。

第三个阶段是分田到户以来的阶段,这一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分界点是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前,国家仍然试图沿着人民公社时期的经验从农村提取资源,以用于现代事业的建设,结果在很短的时间即出现严重的三农问题。到了1990年代,农民负担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成为中央不得不关心的“重中之重”。农民负担的根本不只在于其重,而且表明,离开人民公社这样的基层组织体系,国家很难找到与农民进行交易的有效手段,其中治理“钉子户”的难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1]。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开始向农村投入大量资源,但是,从治理角度看,国家投入农村的相当一部分资源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比如给农民的直接补贴,如粮补、种子补贴、农机补贴。尤其是2007年开始在山东、河南等省试点的电器补贴。如果自上而下的资源只是补到农户个人,而不能解决农村面临的严重公共品供给困难及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则农村的问题是无望解决的。取消农业税前,至少有一项农民负担具有合理性,这就是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民收取的共同生产费。取消农业税后,因为乡村组织不能再收取共同生产费,致使一些地方的农村共同生产事务不再能得到解决,农民不得不以私人品来代替公共品,从而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生产成本。[2]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政治、文化、社会和舆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社会的内聚力极大地降低,农民越来越呈现为原子化的状态。进入1990年代以后,农民跨地区流动普遍化,农村社会分化加剧,农村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化。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农村出现了人财物的绝对流出,资源流出进一步削弱了农村社会内生秩序的能力。也因此,在中国的现代化进城中,农村会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会产生各种不期而至的风险。没有一个具有强大能力同时又相当灵活的基层组织体系,国家无力应对具有九亿农民的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风险和危机。

 

在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占中国人口多数的农村必然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变化,包括观念、文化、经济、社会、政治、组织、信仰与价值等全方位的转变。无论是国家政权建设,是从农村抽取资源,是重组农村基层社会,是改变农民传统,是重建现代性,等等,都需要在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进程中实现。农村社会的巨变可以包括的方面很多,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但关键恰不在于具体的某一项专门的变革上面,而在于,在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都会变,都在巨变中,因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有能力来应对农村社会巨变的体制与体系。

 

总结一百多年来农村社会的变化,最有趣也完全可以理解的就是,虽然不同时期农村社会面临着不同的具体任务,但农村社会都会有着无数具体任务。不是某一项具体任务,而是由众多具体任务所构成的一般任务,成为了国家必须要正面应对农村社会的处境。不同时期农村的具体任务会发生变化,国家应对农村社会的具体方式因此会发生变化,但这个进程中,国家要应对农村社会,国家要有着强有力的治理乡村基层社会的能力,却是不应变,也不能变的。国家必须以强有力的治理基层社会的能力之“不变”,来应对农村基层社会可能的“万变”。

 农村基层组织法 农村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

 

当前有一种说法是,国家不再向农村收税了,因此也就不需要农村基层组织了。或者说,现在农村计划生育也好做了,税费也已经取消了,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种说法没有意识到,中国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持续地改造、改变、利用农村社会的庞大工程,一项旧任务完成了,数项新任务又起来。如果我们只看到一项又一项具体的任务,就必然要一项又一项具体地去应对,就必须在基层组织设置上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毛病。

 

不是因为要从农村社会提取资源,不是要重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结构(以适应其现代性变迁),不是要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难题,不是要计划生育,不是要扶贫济困,不是要防止农村邪教的传播,不是要进行新农村建设,而是要利用、改变和改造农村,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来维系农村社会的基础秩序。包括要逐一完成比以上各项事务多得多的具体任务,从而一般性地理解农村基层组织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具有的功能性责任(任务),而不是特殊地理解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性,是我们理解农村基层组织功能定位的前提。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有一个具有强大的基础能力,具有足够灵活性,可以一般性地应对农村各种可能出现事务的基层组织体系。即使当前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也不能只是将资源分配给单个的农民,而且必须要将相当部分资源用于建设农村基层组织,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能力。

 

遗憾的是,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似乎没有认识到农村所存在的复杂情况,农村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没有认识到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的重要作用。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改革的乡村体制改革,在实践中往往将农村基层组织作为完成特殊任务的机构来撤并裁减,其结果必然是,一旦(且一定)农村有了新的事务,国家就不得不再建立新的机构与组织体系来应对。

 

来源:三农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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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细研究可参见吕德文“治理‘钉子户’的逻辑”。

[2] 可参见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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