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要 需求之“必要”与“非必要”

 非必要 需求之“必要”与“非必要”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对maslow的层次需求理论进行了改进,简单区分为“必要需求”和“非必要需求”两个层次。(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P33)

但是,在如何区分需求的“必要”和“非必要”方面,很多读者依然很茫然,认为这种区分是很困难的。所以,此帖专门针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论述。注意:以下的论述是建立在主观价值论之上的,也就是说是建立在“理性人”概念之上的。

必要,抑或非必要,当然是针对具体的需求者个人而言的。或者说,是针对物品的所有权人而言的。所以,不存在对所有人来说的“必要”与否。

做为理性人的交换者,他们需要接受的和让渡的东西是不同的,交换是互通有无,所以,被交换的两种商品之任何一种,对于交货双方而言,具有相反的性质——某一方需要而另一方不需要。

我们可以由此从“供给者”角度进一步对“必要”做出界定:所谓“必要”即物对其所有者而言的不可让渡性。当然,对应的,“非必要”意味着:物对其所有者而言的可让渡性。

如果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则“必要”意味着:不考虑交换比例的需求,即不具有拒绝成交的可能性。

“非必要”意味着具有拒绝成交的可能性。

“可以让渡”还是“不可让渡”,要以“让渡者”即供给者的表达为准,而不是以第三方裁决。因为两个交换者都是理性人,所以他具有准确表达意愿的权力和可能,而不需要第三方代替他思维和对其行为进行裁决。

 

商品就是可以、并被用于交换支付之物,因此,市场上所有的商品都是“非必要品”。

由此可知,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经济,是针对非必要需求品,而不是针对必要需求品而言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必要品所具有的不可让渡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被拿到市场上去充当交换当中的支付物,即不可能被做为商品,也就无非使得交换成立。

从需方来说,要想获得他人的必要物,君子不夺人之爱,就惟有“抢夺”了。但是,Exchange is not robbery,这就不是经济行为了。

 

没有任何一种商品可以被客观地确定为必要品和非必要品。这是因为,第一,必要与否有一个量的概念。量变引起质变(至于这个变化过程是边际递减还是递增还是均匀变坏,都不重要)。

之前和一位网友争执“卖肾是否意味着肾是非必要的”这个问题。我的观点当然是非必要的,因为肾被出卖了,具有可让渡性,让渡者是理性人,因此,他说可以让渡就是可以让渡。医生愿意实行这个手术,也说明的确是可以让渡。但结合“量”的概念,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肾”对应其载体人来说是非必要的,没有医院和医生敢接受你卖掉两颗肾。

第二,由于“必要与否”只是针对事物超出一定量的部分所做的判断,因此必要与否属于价值判断。商品是什么商品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休谟法则决定了商品本身不具有必要和非必要这一点,只是因为对特定的需求者个人在一定的量上被判定为必要或者非必要。

 

反过来看,任何必要需求之物都不应该做为商品来处理,如果一边声称“必要”,一边让渡它,就意味着动机和行为的不一致性,也就违背了“理性人”假定。所以,《西方经济学的终结》说,必要需求领域属于政治领域而不是经济领域。

对需求的“必要”或“非必要”之区分,才能最好地理解市场化的边界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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