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节水 节水环保最新法规,不零排放就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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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项新标准对合成氨和氮肥工业的污水控制治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带来较大环保压力的同时,将促使全行业的污水管控治理水平跨上一个新台阶。新标准是参照目前国内环保水平和污水治理能力最高的一批企业来制定的,相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自然是比较严苛的,一些指标甚至已达到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水平。因此,在新标准的限定下,不少中小氮肥企业如果无力采用先进的环保设备设施和废水处理技术,将很难达标,也就意味着一些企业将被淘汰出局。

   新标准是对《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92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2001年完成。7年来,国内合成氨工业的产业规模与层次、原料路线与产品结构、工艺技术水平和环境治理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有必要对全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做进一步的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规定了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废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为推动合成氨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及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标准规定,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如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为6-9;悬浮物≤60mg/L;化学需氧量(CODCr)≤100mg/L;氨氮≤40mg_JL;总氮50mg/L;总磷≤0.5mg/L;氰化物≤0.5mg/L;挥发酚≤0.1mg/L;硫化物≤0.5mg/L;石油类≤5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大型企业(单套装置年产合成氨530万吨)为≤10m3/t,中小型企业。<单套装置年产合成氨小于30万吨)为30m3/t。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及新建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下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为6—9;悬浮物≤50mg/L;化学需氧量(CODCr)≤70mg/L;氨氮25mg/L;总氮≤30mg/L;总磷≤0.5mg/L;氰化物≤0.2mg/L;挥发酚≤0.1mg/L;硫化物≤0.5mg/L;石油类≤3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统一≤10m3/t。此外,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将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这些地区的企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进一步严格:化学需氧量(CODCr)≤50mg/L;氨氮≤15mg/L;总氮≤20mg/L;氰化物不得检测出;挥发酚不得检出;硫化物不得检出。标准还规定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这些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企业应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新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双方根据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新标准中一些指标要求是比较高的,过去排放含磷循环水总磷不限制,一般在5mg/l以上。这个新标准限制排放水总磷≤0.5mg/l,无疑对磷系配方水处理极不利,但有利于推广高效节水的聚合物无磷水处理技术。

   再如排水量指标设定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0m3/t,而目前美国的氮肥工业企业大体也就在这个水平。虽然国内已有企业提前达到这个标准,但全行业提升到这个水平将是很不容易的。一些企业已另谋思路求发展。   

  我国化肥、钢铁、空调等循环水处理,很多企业已相继实现或正在实施氮肥生产污水的零排放。从整体来看,零排放比达标排放更有环保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达标,因而也大有前途。实施零排放要坚持两点,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和清洁生产,使污水尽量不产生;二是坚持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实现企业水污染物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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