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家族控制可以获得“潜在的舒适”(amenity potential),Demsetz Lehn(1985)指出:“潜在的舒适”指的是控制带来的非货币私人收益,创业企业家将企业传递给子女可以得到快乐,企业作为其生命的一部分被子女继承能获得极大的满足感。
其次,家族可以获得一定的影响力。通过经营企业,家族可以编织一个复杂的人脉网络,在中国社会背景下,通过建立良好的关系网络、积累充足的社会资本是促进企业场长的重要途径。企业规模和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家族甚至可以影响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最典型的案例为美国的福特家族,亨利·福特曾经参选议员,甚至觊觎美国总统宝座。亨利二世曾支持艾森豪威尔连任美国总统,并被任命为美国驻联合国的副代表。福特家族还成立了著名的福特基金会,是研究中国事务的最积极赞助者。
再次,家族保留控制权可以获得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带来的声誉和成就感,保留控制权本身就是声誉的载体,如果将控制权交给外部人,会稀释声誉带来的利益。Sue Birley,Dennis Ng and Andrew Godfrey(1999)指出,通过家族企业,家族成员可以顺利参与到企业之中,并能控制自己的未来。能够掌管控制某种切合自身利益的事业必然使家族成员会产生很强的独立感,操控和把握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的命运、决定属下员工的职业升迁甚至失业与否也能给予家族成员极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而且很多家族企业的产品品牌或者公司商号就是用创始人姓名来冠名的,创业者甚至把自己名字刻在公司办公楼或者产品标签上,这种满足自我表现欲的行为也可以带来很强的荣誉感,更重要的是,这些永恒的建筑和产品使企业家在心理上将企业看作是自己生命的永续(M.F. R. Kets de Vries,,1993)。
最后,保留控制权可以给家族带来寻租的机会。民营企业中存在家族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家族保留控制权可以按照家族取向调动家族外的企业资金谋取利益,可以享受更多的在职消费等控制权私下收益。
2. 企业成长与家族控制的权衡
家族企业的成长约束主要不是吸纳和集成管理资源的能力,而是吸纳新管理资源时企业主必然要授让部分控制权,将控制权交给更有能力的人,可能比自己拥有控制权时获得的货币收益更高。但是这就意味着企业家无法获得控制权所带来的非货币收益,因为控制权报酬“必须是企业家在位(拥有控制权)才能实现(李新春、胡骥 2000)”,而家族企业往往不愿让出控制权。
在成长与控制之间,大多数家族企业家选择了保留控制权,而放弃了以控制权稀释为代价的高成长率。大多数的小规模家族企业的企业主都偏好于现状(Reid, et al., 1999)并且看重保持企业独立发展(Birley,1996)。重视控制权的保留必然在融资中表现为偏好内源融资,过分依赖内源融资必然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家族企业需要在企业增长和保留控制权之间做出权衡。
在家族企业中,控制权背后不仅仅是企业家个人的非货币效用,还牵扯到其他家族成员的切身利益,企业快速发展带来的货币收益的提高与引入外部股权融资造成的非货币收益的减少,构成了企业家“增长还是控制”的两难选择的约束条件。企业家不仅仅要权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的外源融资带来的货币报酬和直接成本,还要考虑控制权稀释和丧失背后给自身和家族带来的损失,也就是外源融资的间接成本问题。货币收益的提高必须足够高,才能弥补企业家控制权稀释带来的非货币收益的损失和家族利益的损失,并满足外部投资者高昂的收益要求。而达不到这种高额报酬率和增长潜力的家族企业不会大量借助外源融资实现快速增长。为保留控制权和家族内部和谐关系,企业家有时会采取消极策略来让企业停止增长,或分立企业改成集团控制。
3. 家族控制对第二重代理关系的影响
民营企业中,家族股东是外部股东的代理人,家族控制企业可以使家族有较强的影响力,可以使企业按照其自身的愿望运行,企业主可以较为容易的享受在职消费和挪用现金流,甚至会侵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家族拥有控制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如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福特公司曾在一次资本额调整中,增加了福特家族的投票权,这引起了广泛的批评,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该计划以牺牲其它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增加了福特家族的利益。尤其是伴随着交叉持股和金字塔持股等多种手段的运用,家族控制大大加剧了第二重代理冲突。
三、信任关系维度
中国社会是家族文化的典型代表,这一伦理的核心在于强调家(指家族)的价值。家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根本支配着其他人际关系。家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既有血缘关系,又有最为频繁的交往;既有最强烈的感情纽带,又有对等的工具性交换(如利益互补),成为一个以“自己人”为特征的关系类别。由于中国社会主要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的信任)——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弱化了其他方式产生的信任。因此,中国社会信任属于特殊信任,一般信任程度较低。[xiv]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般信任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国家是这一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目前,我国相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的预期成本。如我国法律长期未明确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并且对侵犯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判罚采取双重标准。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业主的代理风险,使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植根于民营企业,直接制约了企业规模的扩张。
由于缺乏有效的一般信任体系及其实施机制,民营企业寻找代理人的成本非常大。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同时,企业主和代理人既没有血缘、亲缘上的维系,也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专业能力,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在约束代理人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此外,目前大多数代理人自身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期,代理人和企业主的目标函数存在很大的差异,发生败德行为的机率较高。业主为防范代理人的欺诈行为,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的组织制度成本。所以,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任人唯亲的特殊信任关系,这种现象也是家族基于市场和社会环境的不完善而采取的一种理性行为。
1. 家族理性与家族企业的信任
西方社会的信任基础是“信仰与伦理共同体”,信任单位是由原子式的“独立”的个人所组成的,是一种“个人理性”的信任。中国社会的信任基础是“血缘共同体”,是一种“家族理性”的信任。与“个人理性”的信任相反,“家族理性”的信任要求家族中的个人不能轻易相信“外人”。失信于外人可以,但不能失信于“家族”。失信于家族要受到家族的惩罚。失信于“家族”等于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失去了生命的“根”。一个对家长、长辈和家族都不尽责任和义务的人,一个对自己的家人都不守信用的人,有谁能保证他对家族以外的人会讲信用呢?“家族理性”的信任构成了特殊的信任关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其约束力——而且是有效的约束力——便是如果某人背叛了这种信任,就会遭到整个商业界的唾弃和放逐。”(彼德·德鲁克,1999,p157)
家族企业在处理两权是否分离的问题时,注定会遇到如何处理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本质也就是家族企业的信任问题。正因为经理人也同样怀着强烈的“家族主义”特殊信任取向,因而对“家族企业”和“他”来说,彼此都是“外人”,所以互不信任就是难免的,这样的考虑对彼此来说也都是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