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内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在其劳动价值论中,强调指出了只有劳动者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而物化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它突出了劳动者在价值创造中的主体地位;说明了一切价值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彰显了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和意义。今天,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汲取马克思“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真正内涵,切实做到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新型劳资关系的过程中,尤其要关注和保障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这对于我们在新时期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此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还有助于我们理清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使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内容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启示

一.尊重劳动

在西方,人们对劳动的关注由来已久。其中,中世纪开创了尊重劳动的先河。基督教思想中的希伯来人文主义思想,一反古希腊哲学排斥现实生活的常态,充分肯定了劳动在现实生活中是维持个体生存的唯一手段。此后,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初期,洛克敏锐地发现了劳动是一切财产的源泉。黑格尔则利用劳动的工具性特征说明了劳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物质性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已触及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但他们各自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现实生活出发,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劳动二重性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了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因此,尊重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题中之意。马克思曾经指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了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1]”。

在我国,辛勤劳动,勤奋劳作,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德。“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人生在勤,不索何获”的谚语表达了人们对劳动的推崇和敬仰。万里长城、都江堰、京杭运河、秦始皇兵马佣……印证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勤劳和智慧。然而,在漫长黑暗的封建社会中,也曾经出现了劳者不获、获而不劳的异化现象。剥削阶级压榨劳动人民的血汗,肆意盘剥劳动人民,无视劳动人民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建国后,曾经在那样一段时间内,“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窒息了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民对劳动的价值产生过怀疑和彷徨。

改革开放,尤其是经历了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之后,人们对劳动的价值和意义有了新的认识。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找回失落的劳动价值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它把劳动和劳动者最紧密地联系起来,使劳动者的劳动有了明确的目的,使劳动者在劳动中保持饱满的热情,使劳动者从劳动结果中获得最大的利益。重新发现劳动价值之后,劳动与其他美好的价值也有了新的联系,劳动可以消除贫困带来富裕,劳动可以蕴含成功创造幸福,劳动可以获得财富拥有地位,劳动可以发展自我实现自我。从这些令人向往的价值中能够折射出劳动的价值,而从高涨的劳动热情、昂扬的奋斗精神中,可以深切地体会劳动对人的意义。”

二.尊重劳动者

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是手工业资产阶级社会时代,他关注的是财富的生产和积累。他虽然已经开启了劳动决定价值的理论线索,但是他对商品的价值是从所换得的财富的角度去理解的,换句话说,他的价值论还“拖着一根庸人尾巴”,这是因为“当时的手工业时代还没有给他提供摆脱这根尾巴的客观条件。”[3]李嘉图的时代,资产阶级社会生产力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因此,他作为资产阶级产业资本利益的理论代表,所关心的必然是资本的积累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在李嘉图看来,人是微不足道的,而产品则是一切。”[4]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产业革命在不断刺激资本积累的同时,也加大了工人阶级贫困的积累。因此,马克思以“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为核心的劳动价值论,从根本上回答了穷人为什么穷,富人为什么富,昭示了穷人通往富裕的基本方向和途径,它在立场上是为劳苦大众服务的。因此,尊重劳动者,追求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解放应是其主要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从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此外,在不同的时期和范围内,还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行政法律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劳动司法解释等等。其中,在《劳动法》中赋予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者在面对资本时的天生弱势地位,致使他们的权利正遭受着严重的侵害: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直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经常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的工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和上岗保证金,甚至还附加不合理条件;用人单位没有或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等等。

 可喜的是,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法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氛围和观念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任重而道远。

三.正确看待和理解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类社会基本的经济活动,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环节。但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上,我国经济学界有一种倾向,即认为价值创造研究的是生产领域中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即价值的源泉是什么。而价值分配研究的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各个要素所有者之间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因此,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既不能把价值创造看作是价值分配的依据,也不能把价值分配问题等同于价值创造问题。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割裂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之间的联系。事实上,价值创造是因,价值分配是果,只有参与了价值的创造,才能拥有价值分配的权利。如果没有价值创造的作用,却要得到分配的价值,那么这种分配关系或生产关系就是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必然会被合理的分配制度所替代。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由所有制走向分配的。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有,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劳动者没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只能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由资本家将生产的三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而在进行价值分配的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分得了等于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由于占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而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所凝结的另一部分劳动成果,即剩余价值。因此,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告诉我们,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者没有得到劳动的成果,而没有参与价值创造的、拥有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等,却凭借着对生产要素的垄断而分配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那么这种生产关系就是不合理的。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源无疑是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由此使广大无产阶级看到自己的处境,为了共同的利益,为了自身的解放团结起来,共同反对资本剥削,争取自身的解放,并最终推翻资本主义,而代之以共产主义社会,从而让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得到自己全部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此可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实际上强调的是价值创造决定价值的分配,反对的正是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联系在一起的按生产要素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在分配制度方面,我们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起来的制度。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之后,更是引发了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讨论,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私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剥削的讨论。当然,马克思认为剥削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剥削的存在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我国是在生产力相对滞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的,生产力的总体水平较低且发展不平衡的,存在多层次性。社会化大生产远远没有达到覆盖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一切领域和所有方面的程度,不具备一下子全部消灭剥削的根本条件。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现在搞的社会主义还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这就需要我们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私有制占从属地位,社会主义又保证了劳动力所有权的实现,所以其对抗的程度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按要素分配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并不说明它代表了人类社会进步的趋势,这种分配方式必然会被按劳分配所取代。

当然,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非是直接同一的,更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最终归宿。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曾经对未来的社会这样描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马克思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彻底摆脱了私有制的束缚,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全社会公共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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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0.

[3]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65.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81.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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