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 美国公司治理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之改进建议(二)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十多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经历了不断完善、规范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明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才刚刚起步,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使上市公司治理带有先天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绝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过于集中,导致“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而且非流通股中绝大多数是国家股。这种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往往容易导致多方面的问题:1)大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衡,造成大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2)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信号和价格形成机制扭曲,导致公司融资行为扭曲,阻碍股权市场有效竞争和合理配置资本;3)容易导致政企不分,企业目标政治化,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理论目标相悖。

  (二)股东大会职能虚化

  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成的,由于国有股占有绝对优势,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主要成员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而不是由股东大会选聘的。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除了对利润分配的审议较重视外,对关系股东前途和命运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问题,都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国有股所有者代表者缺位,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而且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流通股均为重小股东的股票,他们所持股份甚小,因而很少有机会参加股东会,即时参加也没有什么发言权,无法以“用手投票”来体现自己的意志。由此可见,股东大会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关键环节处于失灵的状况。

  (二)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双重代理问题。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这两方面的代理问题都没有很有效地解决。原因是:一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极度分散,董事会往往由大股东掌握,没有有效地解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代理问题,董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二是由于国有股权的所有者缺位,造成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要么兼任经理层、要么实际上执行经理层的职责,这种兼职的情况实际上模糊了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代理问题,使董事会虚化,这样以来,就形成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控制和操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它们变成缺乏效力、徒具形式的“橡皮图章”,从而极易出现偏离公司最佳利益而追求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败德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了资产滥用等问题。

  (三)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环境,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独立董事很难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首先,独立董事的任命通常由企业原来的董事会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提名,然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的经理层经常会介入到独立董事的提名中来,而且企业的董事长经常是“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经过这样的程序选拔出来的独立董事,其独立性很难保证。其次,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形成独立董事独立行使权利和职责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再次,独立董事缺乏日常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尽职尽责、勤勤恳恳工作的独立董事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没有实质性介入公司工作,未起到其作用的独立董事,没有日常的管理和约束办法,等到出了问题再进行处理也无法挽回对股东们带来的损失。

  (四)监事会的功能弱化

  我国的公司制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因此重视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另外部分公司由于监事会与大股东关系密切,监事缺乏监督技能和履行职责的环境,造成监事会在运行中流于形式。

  (五)激励机制不完善,没有很好形成对管理层的激励

  目前上市公司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主要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对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而且薪酬结构往往比较单一,激励强度较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没有建立规范的联系,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承认管理人员的贡献,产生和助长了偷懒问题和时限问题,引发了消极工作、甚至导致优秀企业家流失。另一种倾向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等试验中,在所有者虚位的情况下,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浪费性职位消费、腐败等等,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产生了资产滥用问题。

  (六)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在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实施机制,外部缺乏对信息披露主体的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导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主动披露的意识不够且披露不够充分,部分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实、盈利预测偏差较大和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信息披露不履行规定程序和方式;另外会计造假行为严重,财务报告严重失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 美国公司治理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之改进建议(二)
  (七)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健全

  首先,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成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主要途径,加剧了公司并购过程中收购者与公众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收购者往往借助并购进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其次,在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上,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尚未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化的公司管理层筛选机制,从而导致公司管理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淡薄,受利益的驱使,与公司“合作”,帮助掩盖公司的财务风险,对股东进行误导和欺骗。

  (八)法律机制不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违规者处罚力度不足

  尽管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与监管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法律与监管架构远未成熟,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是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使投资者在遭遇证券侵权后难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二是在证券侵权行为的处置过程中,往往以行政行动代替法律约束,大大限制了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三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集体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方式尚未引入到中国法律制度之中,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巨大,而对于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足。

                                                                                                             于2005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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