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是民法规范的合法行为,是所有权人依法行使自己财产权中的处分权,在二手房销售中为了避税,税务专家设计了采用赠与的法律形式转移房产,这是利用法律形式的避税行为:
本文通过分析二手房销售中的避税反避税行为,旨在说明通过法律规定设定的避税行为,反避税的规定对其有局限性。除非有专门的法条将此种行为设定为违法,反避税目的才能实现。
下面请看分析:
1、无偿赠与是一个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不动产的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转让行为,赠与不是转让,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赠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为个税是对转让财产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财产没有产生应税所得,因此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理,赠与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赠与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理,也是因为赠与人没有收入,所以不存在土地增值的问题,就没有了土地增值税。
5、 赠与合同也不是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6、通过赠与形式得到的房产,受赠人只需要缴纳房产过户的契税。
二、为了堵塞二手房销售中利用赠与的法律形式进行避税的行为,(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对这种避税行为采取了反避税的措施,主要规定是:
1、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2、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成本中没有了原来的购房成本,且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三、反避税措施的效力:
反避税措施加大了受赠人再次销售时的经济负担及风险,但是,当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的房产时,由于反避税措施的规定,受赠人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再次采用赠与的形式转让,仍然可以达到赠与的避税结果及承担赠与的法律风险。
个人观点,供网友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