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的危机与出路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七个多月《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这个一度让劳动者摩拳擦掌、热血沸腾的法律处境似乎有些尴尬。《教师报》的一位编辑非常明确地告诉笔者,报社无法按规定给新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财务上的亏损无力承担劳动合同所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说这些话的时候,编辑的桌子上摆着一张刚刚付印的报纸,头版标题是《劳动合同法遭遇现实尴尬》,这多少能看出其企业兼舆论监督两种职能交于一身的某种矛盾心理。同样,西安铁路局与几个浙江人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矿泉水企业告诉他们的员工,如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每个人至少应从自己800元的工资里拿出400块钱来去交纳医疗、养老保险和住房公基金。这样一算,实际能拿到手里的也只有一半,这在一个大城市与最低工资标准尚有一定的差距,员工的要求自然变成了空欢喜一场。这并不是个案,相关部门的透露的消息是,与新法施行前相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定率并没有特别明显的提高。如果说连签定劳动合同这种基本问题都不能解决的话,那些人们司空见惯了的低薪欠薪、加班无加班费,毫无理由的解雇,不知猴年马月的休假权利等连想都不大敢想的条文,对于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来说最多也只是一场春秋大梦。这个曾经惹得整个社会兴奋不已的《劳动合同法》在七个多月推行中遭遇到的事实是,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规避或抵制抵消了它的正面效应。这也似乎应了一部分法律专家的预言:“《劳动合同法》最多只具有司法意义,而不具有守法意义。” 这样的事实多少都会让人感到失望。一部法律法规的推出,往往是各种社会力量搏弈的结果,新法从提出到颁布对于整个社会心理预期的影响不逊色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劳动者保护运动。但四个多月的事实使我们不能不正视其巨大的负面效应:这个基于公平与人权的立法精神的法律若是继续向恶的方向延续,最终会动摇整个劳动者阶层对于新法的信心,它不仅会把社会试图通过新法解决的劳资问题化为泡影,甚至会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造成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影响 在世界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国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农业人口满怀“走进城市”的激情,从四面八方,从穷乡僻壤也汇入了这一浪潮之中,农村劳动力的大转移的确活化了生产要素,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但是这些农转非的劳动者在分享着城市现代文明所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品尝到了城市化进程中的种种苦涩,而几乎与城市化浪潮相回应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95年的《劳动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但是这法律在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基础社会保障方面并没有作好相应的清晰界定,加上监督的漏洞,导致劳动者权利维护的缺位,这种缺位表现在劳动者就业极其不稳定,社会保险时断时续,时有实无,很难使这部分社会保险储备作实。劳动者出现医疗、失业、退休等问题时往往缺少相应的补偿,这其中最让人担忧的应该是中国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 如果说在80年代前的中国人还可以依赖与以子女赡养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话,随着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改革,这个延续几千年模式已经趋于瓦解,这样的危险就在于,如果那些尚处于青壮年期的就业人群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及时支付个人养老、医疗帐户,50年后这部分到了退休年龄的年轻人中必将有很多人孤苦面对余生。 在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建立了相应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模式,但中国目前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行业的暴利导致整个社会生存成本不断加大,2008年的养老金是3100元左右,如果算上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整个数额应该在4000元以上,这对于相当多的基层劳动者来说这个费用相当高,现实是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还处于维系生存的原始阶段,如果说过于高昂的城市生存成本已经把相当一部分人压得气喘吁吁的话,那再奢望劳动者从本来就已经微微薄的收入里挤出一块社会保险费用是根本不可能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对未来的不可预期性大大降低了中国劳动者的安全敢和幸福感,加之客观上不断增大的社会贫富差距,导致了社会上普遍的仇富心态及对城市的不信任,这种潜藏的不满变成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它将釜底抽薪地破坏掉中国城市化的动力基础,也必然打击更多劳动者向城市转移的信心,这与中国整个城市化进程中和谐发展的精神完全背离。 二是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影响 《劳动法合同法》执行不到位的影响还直接反映在企业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上。于国内来讲,新法的推行的遇到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完全执行;有限度的执行或者是根本不执行。这就非常奇怪了。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呢?在解决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及中国用人单位的经济所有制特点,中国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是以全民、国有、集体为代表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以个体、私营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为主要形态。事实上,经过建国50多年的发展,大多数公有制有企业劳资保障体系非常健全,劳动合同的签定、解除、社会保险、加班、休假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整个实施过程都在工会、妇联、党委等团体组织的监督之下,因此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的精神完全执行《劳动合同法》,违法的机会和几率也相对较低。 相对于公有制企业的来说,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确是另外一种情况:经济规模较小,更缺少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工会、党委、妇联等各种的监督组织。在这种背景下私营企业经营者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以及资本本身利润最大化的天性,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自然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目前的事实是,企业的违法经济成本显然要比守法经营要低得多,这就给予了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天然动力。这样的结果是造成了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间的经营成本上的事实事实上的不对等。好比是两个马拉松选手,一个身上背满沙袋,一个是轻衣简裤,公正不公正,一看便知。 与此相对应的是,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就代表着不付或者少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这就为不公正的评定劳动价值成本埋下了隐患,传导到国际市场上则表现为国内劳动价格严重偏低于国际用工价格,我们以牺牲劳动者的未来利益取得了一种暂时性的畸形竞争力,使得中国企业的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急剧扩张,不幸的是在这四个月中我们恰恰赶上了通货膨胀、能源危机两大的世界性难题。 这无疑给西方国家制造了口实,西方发达国家借劳工标准打击中国,谋求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用劳工标准限制自由贸易,诉诸人权、社会责任、反倾销、非关税壁垒等挤压中国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政治生存空间。这反证了在全球化经济浪潮面前,《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将相应牵制中国与世界经济往来的形式与速度。
三是对守法基础的打击 一定时期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高调支持使得劳资双方的舆论力量对比出现空前的变化,加上媒体的持续不断的热捧,《劳动合同法》的种种好处对劳动者充满了充满了强烈的诱惑,这客观上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在各方力量近一年的时间里教育推动下,中国劳动者阶层已经完成了法律知识的装备过程;同一时期,完成新法知识装备的还应该包括用人单位。当然我们不否定它们对于法律中所具体规定的劳动保护的条款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但这并防碍法律日益走上他们的案头,并最终成为他们单位整体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恰恰为新法的实施打好了社会基础。 当然推动《劳动合同法》普及有除中国政府、媒体以及劳动者本身的外,我们并不否认另外一种力量,那就是有些原本是出于赢利需要,以各种座谈会、学术交流会为手段,教导协助用人单位合理避法的法律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尽管在这个过程并不值得提倡象,但客观上它使得《劳动合同法》在正式实施前曾一度成为各用人单位热衷的话题,起到了正面力量难以起到的普及作用,它的正面意义在于它客观上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心存敬畏,而不是将他们推到新法的对立面,为这些避法企业向守法企业转变提供了可能。 但是在短暂的一年时间里建立起来的这个守法基础好象并稳固,一旦不能遏止住新法近四个月来的被动局面,不仅会那些对新法心存敬畏的企业推向拒法的一方,还将把那些原本守法的用人单位反教育过来,转向违法方向发展。没有人愿意以成本为代价,去遵守多数人不遵守的法律,这样诺米骨牌连锁性效应就会出现,直至把最后一个守法者推倒在这个缺失公正的竞技舞台上。当处于强势的资本方的违法行为变成难以抑制的流行的时候,不但会将新法置于事实上的崩溃边缘,而且整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劳动者阶层对于从法律颁布初期的正面效应中获得的心理平衡也将被打破,并由此转化为对于中国法律信心的丧失,这对于中国社会的守法基础将是一次颠覆性的打击。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路 《劳动合同法》七个多月所遇到的曲折,可以看作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认真研究,我们笃信是能找到解决办法的。据说,上海的《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对较好,这是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的强力推动政策是有关系的。在缺少工会等劳动权益保护组织代言的情况下,只有劳动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执行作用,《劳动合同法》才能获得实施的可能,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 如果说,新法的执行困难相对来说,是出在以民营资本为基础的一部分中小企业身上,那这种铁腕式的执法,遭到社会上的反对声音也并不少,“《劳动合同法》很可能搞垮中国经济”,一些著名的学者甚至也发出这样的疑问。姑且不论这种疑问是正确与否,我们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这种声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定会给一些民营中小型企业加上一把“枷锁”,这是其特点决定的: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小本、微利、资本有机构成低,抗风险能力低,承受有关部门收费罚款和摊派的能力弱。如果强势推动《劳动合同法》,这些用人单位面对高昂的守法成本,势必会打消很大一部分民营资本的创业激情,缺少创业激情,势必会导致就业机会的减少。 事实也证明,中国新生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恰恰是在这些中小企业里,2006年我国就业率最高的是私营企业,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是个体户,它们占全部新增就业的80%。中国目前、承担大部分流动就业人口就业机会的恰恰是那些规模很小,资金实力不充分的经济体。这说明发展微型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将是中国就业的一条不可或缺的途径。因此,如果不能很好的协调二者的关系,简单的执法,有可能会使这些民营资本缺少资本的安全感觉,丧失创业的激情,这反倒使劳动者失去了就业机会,这也确是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与整个中国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抵触。 如何又能维护《劳动合同法》的公平权威性,又不至于打击这些用人单位的积极性?这需要我们了先解一下企业的创业规则问题,如果一个企业营业成本低于它付出的劳动守法成本,这个企业是愿意支付这个成本的。据说,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成本是相当高的。有些专家一直在呼吁去掉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诸多已经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而且我们也时常听到民营企业抱怨融资困难,各种工商审批管理程序冗烦等很多政策问题。事实上新法正是在这么一个基础上推动的,这就使得许多民营资本遇到了一个难题,实行《劳动合同法》必然会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反应到企业身上就是经营成本上升。“我们反观年前的华为、沃尔玛以及为数不少中小企业“工龄清零”运动和大裁员和避法运动无一不带有这种性质,”这些足以看出,当法律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时,企业普遍或明或暗的持有抵制心理或行动。在本身已经是负担重重的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不愿意背负的成本压力。 从系统论角度讲,一部法律的推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工程,所谓牵一指动全身,它将牵动多方利益,对各方利益进行调和,最后才能得以被各个矛盾方所接受,从这个角度看来,我们不得不审视我们的对于企业的创业制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不是仅仅一个强制执法过程,它应该是一个基于社会劳动者、与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这需要政府配套出台类似的税收、企业责任、行政收费,甚至政策倾斜等一系列辅助措施才能保证新法的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是一个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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