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法律研究小组上周披露《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在上万字的报告中,深交所重点统计了八类市场主体的市场违规现象,分析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原因,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深交所在分析监管源头时,把矛头指向了证监会过于扩张的行政权力。
报告指出,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在缺乏必要权力制约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证监会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报告认为,正因为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不仅使上市公司成为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也造就了现有的股市文化及种种负面的股市行为。
以往指责证监会似乎是中小股民的专利,而交易所与证监会作为隐蔽的上下级,常常“为尊者讳”,对于证监会权利的滥用或者不作为,最多是圈内人酒桌上的谈资,“肉烂在锅里”。但此次,深交所却挑破潜规则,将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公诸于众。
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中国股市制度建设才能在信息公开、相互制约中走向完善。
在证监会获得准司法权之前,人们对证监会普遍持谅解的态度,认为对内幕交易处置不力是因为权力不够。许多人响应证监会的呼吁,要求赋予证监会更多的权力,以与股市权贵力量相抗衡。人们常常举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一个部级机构如何与同属部级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垄断企业相抗衡?在引征了国际市场的先进经验之后,证监会被赋予准司法权,这是其他行政部门所没有的权力。
天真的投资者很快失望,因为与众多的内幕交易相比,受到追究的属于凤毛麟角。在证监会得到准司法权以前,2005 年,证监会曾公开发布信息称,自 1992 年成立以来,证监会通过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查处了“大量”证券违法违规活动,处罚了“大批”违法机构和个人。“大量”和“大批”到底是多少?从受处罚的行为类别来看,违反信息披露行为共计 110 件,操纵市场行为共计 19 件,内幕交易行为共计 7 件,期货违法行为共计 44 件,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198 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共 86 件。据安邦的统计,平均每年只有 0.54 个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股市成为当之无愧的“全球犯罪率最低的股市”。获得准司法权之后,2007年,券商、基金公司违规的案例虽然只有联合证券宋华峰和上投摩根唐建两起个案。司法救济渠道同样不畅,司法成本高,一些股市违约案件,甚至不能得到立案,例如江钻股份股改承诺不兑现案。
人们终究会认识到,资本市场的纠偏与杜绝内幕交易是个系统工程,仅靠赋予某些部门以特殊的权力,无法改变市场生存的土壤,权力部门本身是否愿意作为能够作为,权力部门作为是否可以得到其他部门配合,是否能够被广泛理解,决定了市场的环境毒素是否能够降低。
不仅如此,在诸如太平洋证券等蹊跷的上市案中,监管部门不能根据举证倒置原则自证其清白,这使人们对于执法者本身产生怀疑。这一要命的怀疑从根本上瓦解了有关部门杜绝内幕交易的艰苦努力。
如果执法者本身不能自正其身,人们就会进一步质疑,他们要求权利的动机到底是为了肃清市场秩序,还是为了扩张地盘?将行政之手深入市场微观主体之中,并没有能肃清市场秩序监管监管者这一中国资本市场的终极命题再次浮出水面。当然,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言,给予监管者以必要的权力是恰当的,问题是监管者以权力作些什么。
这是一个怪圈,为了杜绝内幕交易需要扩张证监会的权力,而证监会权力的扩张又成为寻租来源之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效率、增加了寻租式交易。要破解这一难题,有关部门必须对权力进行界定,把市场交易权还给市场主体,在诸如准入、业务划分等方面进行区隔。如果不能划分这一界限,行政权力的扩张就会成为对市场的侵蚀,就会成为秩序的破坏者而不是维护者。同时,设立独立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以交易所为首的自律机制的加强,都是肃清市场秩序必不可少的外围因素。
追究动机是不合适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深交所刺破潜规则的作法本身就值得称道,如果每个机构都能以理智、客观、公平的态度将信息与思考的结果与投资者共享受,市场自然会趋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