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的频率、幅度和社会心理负荷度
在改革中,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的新体制重塑方式,都存在一个改革的频率和幅度问题。改革的频率是指改革的步伐前进的速度,它表现为改革的方案、政策等不断出台的速度。改革的幅度是指改革的步伐的跨越度,它表现为改革的新方案对旧体制的偏离度。显然,改革的频率越快,幅度越大,改革推进得就越快。但改革推进的速度却要受社会心理负荷度的制约。改革中的社会心理负荷度是指公众对改革新方案的接受程度和对新体制的适应程度。改革的频率和幅度如果超越了社会心理负荷度,就会出现社会经济震荡。旧的体制虽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但却有很大的惯性,这种惯性不仅表现在体制本身,尤其表现在这种旧体制在公众心理上形成的文化积淀及其心理和行为的定势。当改革给公众带来利益时,公众一方面会欢迎和支持改革,另一方面又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旧的文化心理积淀的束缚;公众一方面感到改革确实给自己带来了好处,另一方面又留恋旧体制的安逸;一方面看到“泥饭碗”中东西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另一方面又留恋“铁饭碗”的牢靠;一方面在竞争中觉得精神振奋,试图大显身手干一番事业,另一方面又害怕风险。这种相悖的心理矛盾往往体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因此,政府在改革的决策中认真研究社会心理负荷度是至关重要的。无论什么方案、政策的出台,都要认真测算公众社会心理负荷能力及其规律性。一般说来,改革的顺利进行与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是正相关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又与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能力是正相关的,而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能力与其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对个人未来利益的预期和对社会经济变动的心理准备又是正相关的。改革中政府任何方案和政策的出台,不仅要考虑到经济的可行性,尤其要考虑到社会的可行性,而且社会可行性比经济可行性更为复杂。不要简单地认为,只要给公众带来利益就一定会得到公众的支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阻力不一定都来自利益的受损者,有时候却来自那些未来可能获得好处的人们。所以,在改革中,政府就应对改革的频率、幅度和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度进行对比,使改革的频率、幅度小于社会心理负荷度,使公众对改革的顺向心理大于逆向心理。
四、补偿原则与改革风险的淡化要使改革不出现风险,就要使改革不出现社会经济震荡;要使改革不出现任何社会经济震荡,就要使改革给所有的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和全体公众都只带来好处,而不带来任何坏处。然而,无论多么高明的政府也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无论多么高明的政策都不可能只带来好处而不带来任何坏处。任何政策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副作用,而且随着政策实施时间的延长,其副作用还会增大。政府改革的方案、政策、措施推出的结果有多大的不确定性,取决于政府对这种不确定性的预期,然而,无论多么高明的政府都不可能对这种不确定性看到清澈见底。为了使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中,政府就要尽可能熨平社会经济矛盾,淡化改革的风险。
淡化改革风险的重要途径是实行补偿原则。这就是说,对改革中某些社会集团、社会阶层和公众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内容有经济补偿和社会补偿。经济补偿就是物质利益补偿。社会补偿的内容比较丰富,有地位补偿、荣誉补偿、精神补偿、机会补偿等。地位补偿是指地位的转换和升迁。荣誉补偿是指赞誉、受尊敬、先进模范称号的获取和某种荣誉称号的授予。精神补偿是生活、工作环境的改善和美化、文化生活的丰富、闲暇时间的增加、个人爱好和兴趣的实现等。机会补偿是指获得更多的谋取物质利益、实现个人抱负的机会。补偿的形式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同体补偿和异体补偿。直接补偿是指哪个方面受到损失就补偿哪个方面,例如,当物价上涨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受损时,利用居民的货币幻觉进行一部分工资补偿。间接补偿是指某方面受到损失而从其他方面进行补偿,例如,失“权”者补以“利”,失“利”者补以“名”,或多方面兼补等交叉性补偿。其所以能进行这种间接的、交叉性补偿,是因为权、名、利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同体补偿是指谁受损失就给谁补偿。异体补偿是指一个人受到损失后,其家庭和亲属中的其他人得到补偿,如“夫失妻补”,“父母失子女补”,等等。
五、“逆”对风向决策与“顺”对风向决策
在改革过程中,总会自发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风”和“热”。面对着种种“风”和“热”,政府怎样决策?是“逆”对风向决策,还是“顺”对风向决策,这直接影响着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前面说到政府决策时要考虑到公众的社会心理负荷度,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决策为“顺民意”而处处“顺”风而行。一般说来,在改革中自发出现什么“风”时,政府总是“逆”对风向决策,即社会“热”时政府“冷”,社会“冷”时政府“热”。例如,当社会上货币流通量太多,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应该收紧银根、紧缩财政。当社会上不切实际的“民主化”呼声过强时,政府要适当“压缩空气”,防止出现无政府主义。
但这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都必须“逆”对风向决策,处处跟“风”对着干。因为社会经济运行中自发产生的“风”,不一定都是不正之风,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确实还代表了民意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向,如果政府绝对“逆”对风向决策,反而会伤害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推进改革和经济发展。例如,当社会对货币需求过旺时,如果绝对地采取“双紧”政策,势必影响公众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增长。因此,政府在“风”面前,应该鉴别情况,区别对待,该“逆”则“逆”,该“顺”则“顺”,“冷”“热”相兼,“松”“紧”搭配。
六、政策、对策、反对策的博弈改革中政府的决策——政策、方案、决策、措施等要能生效,就要依靠整个社会同政府特别是同中央政府同心同德,并能牺牲自我。然而,事实上并不是社会上每个单位、每个个人都能自觉地与政府同心同德,并能牺牲自我的。如果政府的政策、方案、决策等对其实施对象有利,该对象就会成为政府的协同者和支持者;如果不利,则会成为政府的“抗衡力量”。“抗衡”的表现就是对策,即通常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社会上存在着各种不同行为主体的对策:一是企业对政府的对策;二是个人对政府的对策;三是部门对政府的对策;四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对策。
反对策行为有三种方式。一是“撞红灯”,即对政府决策不予理睬,公开违背政府政策;二是“绕红灯”,即利用政府政策的漏洞,设法绕过政府政策的束缚;三是超前行动,即预期政府可能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政策和决策,或事先获得了政府某项政策的信息,抢先行动,避免损失。在上面三种反对策方式中,大量的是第二种。
在反对策的行为主体中,虽然个人和企业的反对策行为是大量的,但最有力量的还是部门和地方的反对策行为,因为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握有权力。政府只有一双眼睛,而个人、企业、部门、地方却具有千百双眼睛,因此,政府对于下面的反对策行为是防不胜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