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30年》连载(4):第一章(4)第7节1



第七节  科学分析和处理效率、公平和收入分配关系

 

   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首先崇尚的是公平,因为社会主义本意就重在公平,认为只要公平问题解决了,自然会自主和自发的促进效率。而社会主义社会在公平和效率关系方面的实践远远没有那样顺利和简单。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经济发展水平长期落后,直接原因就是效率低下。而效率低下,经济落后,任何公平都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改革开放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指导思想的确立,大大提高了效率,较大地丰富了社会财富。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弱势群体产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有不少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提出了质疑。因此,科学探讨效率、公平和收入分配的关系极为重要。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历史地位不容质疑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多次会议反复确认的。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就效率、公平问题进一步展开论述,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历史背景,一是1992年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经济高效率分配资源的一种机制,选择了市场经济就必然选择了效率优先。资源配置效益反映为要素贡献,由此而形成的收入分配是对提高效率的一种激励。二是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明确提出了沿海和内地关系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鼓励沿海先富起来,这是大局;在世纪之交,沿海帮助内地,这也是大局。

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出现的普遍难题和顽疾是经济效率低下,因而我国的改革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在改革开放30年后,无论是经济效率还是收入差距都有了较大的变化。随着经济效率的提高,社会财富有了巨大增加。应该承认,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劳。

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的难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们不能一般地反对收入差距。收入差距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激励效率的重要杠杆。而收入差距过大,则会影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社会不是要消灭收入差距,而是要调节收入水平过分悬殊,取缔非法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平抑制社会矛盾,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多大程度既有利于保持经济效率,又不损害社会公平和影响社会稳定,这不仅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在有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传统的中国,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方面尤其要采取审慎的态度。

二、公平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差距

我们要承认,“平均主义”不利于提高效率,而“收入差距”有利于提高效率,这是所有国家的历史实践都证明了的。比如说,勤劳人效率高,如果勤劳人的回报与懒惰人一样,人们就不愿意勤劳。因此要“奖勤罚懒”,而奖勤罚懒必然造成收入差距。邓小平同志讲 “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就是立足于提高效率。但是,单认清这个问题还不够,我们还要客观地分析“公平”。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有利于激励效率,而结果公平(比如不管工作干的好坏收入都一样),这必然会严重影响效率。经济学天生关注效率,社会学天生关注公平,这是学科分工使然。笔者认为,可以用一句话使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达成“共识”:“公平是相对的,社会可以接受的差距就是公平的”。为了提高效率,差距拉大了,但只要这个差距在社会可接受的程度内,就可视为是公平的。

三、关注公平不能错向效率开刀

现在收入差距过大的呼声越来越高。这里既有“绝对贫困化”的矛盾,也有“相对贫困化”的矛盾。我们不讳矛盾,但问题在于,首先要搞清造成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是什么,以便制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举措。有人提出来,我国现在收入差距过大是“效率优先”造成的,如果是这样,就得降低效率了。我们试想一下:我国的效率是否真的很高了?决不是。因为迄今为止,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和资金产出率还远低于美国、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而单位GDP增长的资源消耗率则大大高于美国、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

那么,究竟是什么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大?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少数腐败官员(含少数腐败的国企领导)的巨额非法收入;二是企业偷税漏税的巨额非法收入;三是非公有制企业劳资收入差距过大(例如在深圳等经济特区,20多年前打工者的工资一般在500~800元之间,那个时候老板的资本大多几十万元;现在老板的资本少则几百万,多则千万亿万,而打工者的工资则基本上没有多大提高);四是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五是部门和行业垄断造成的不平等;六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七是中国农村人口基数太大,贫困人口太多;等等。

 《中国改革开放30年》连载(4):第一章(4)第7节1

但这些问题不是“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更不能把上述问题造成的收入差距和社会不满算在“效率”头上。这就是说,关注公平不能错向效率开刀。对于这些,该是什么问题,就在什么范围内解决什么问题。如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构建贫富和谐就把矛盾指向实行了20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那就大错而特错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发展中和崛起的文明古国国家,永远不能忽视公平,但一天也不能没有效率。

四、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不能归结为“效率优先”,但并不是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完全凝固不变,而是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与时俱进。

过去我们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是因为鼓励效率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还需要政府在推进效率方面发挥有力作用;二是我国当初平均主义还比较严重,需要打破。而今天的情况则大大变化了。市场作为激励效率的力量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场机制和竞争天生具有偏离社会公平的趋向,并且会长期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用更多的精力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客观上则将转变为“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

有的学者提出:“初次分配领域效率优先,再分配领域公平优先”。这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初次分配领域也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资本的主导者可能以强势地位故意压低甚至拖赖打工者工资,这在初次分配领域是难以自发解决的,必须由政府监管和干预;二是初次分配领域的高效率,不一定都带来宏观经济的高效率,可能还会冲击和影响宏观经济效率,这也必须依靠国家干预。因此,“政府主要管公平”,既包括再分配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也包括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但对初次分配领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而不能干预微观经济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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