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致全国人大委员长的信



按语:一个普通公民写给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建议。他不愿直接寄到人大信访麻袋里,被当作废纸扔掉。他同意任何人大代表可以把此信改写成“代表提案”上呈。否则,宁可让此信永远挂在互联网上。

 

尊敬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

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是一个按自己的身份来坚持说话方式的人,而不是一个还没有太大身份就表现“很成熟”也会官腔官调的人。所以,我给你的信可能有些尖锐,请你能够谅解我。

委员长:最近在全国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联系到此前屡禁不绝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矿难不绝问题,还有我们的国家标准、法律规范尚且不能杜绝的大米里的石蜡,火腿和酱香型白酒里的敌敌畏,咸鸭蛋、辣椒酱里的苏丹红,火锅里的福尔马林,银耳、蜜枣里的硫磺,木耳里的硫酸铜,大头娃娃的怪病,啤酒里的甲醛……等种种现象,另有我们不知道的种种现象,以及未来也将因不道德行为新发生的种种害人现象,说明:中国社会的不道德行为将与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存在无止无尽的较量。谁胜谁负还将持续很长很长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致全国人大委员长的信

我一直在担心: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法学精神是否在过去许多年出现了难以发现的潜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为了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主要从西方引进了法学体系和一部分法律制度,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但是,西方国家的法律、细则和标准的完善过程,从它起步开始,在贯彻法律精神和法学精神方面就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它是基于私有制的法律、细则和标准,必须首先保护私有者利益。因此,依靠不道德行为来暴露法律漏洞、并逐步推进法规、细则和标准的完善,成为西方国家法治进程的显著特征。这样的缓慢进程在西方国家持续了100多年,才出现了各国各自根据本国国情逐步完善本国的法规——也就是目前还说得过去的行为规范局面。但各国也都知道,有的法律可以照搬,但行为细则不能照搬,法律精神更不能照搬。

这许多年以来,我国从上到下都在强调“依法治国”。但是我很愚钝,我至今不知道中国的法律精神是什么?中国的法学精神是什么?法律,就是行为规范的概念化形式么?法学精神就是把所有知道和不知道的各种不良行为,用条款不留漏洞地一条一条“规范”下来,这就体现了法治国家的进步和进程么?这样的法治进程,是否值得信任?是否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

如果我国照西方国家的路走下去,一些人的不道德行为明明可以造成损人利己的罪过,但其行为却可以长期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法官们在裁定是非时,因为实际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也使法律条文长期无法囊括所有违法或致罪的不道德行为,法律对行为细则的界定永远是模糊的,各种保护公民利益的标准、规范也永远会存在漏洞。于是,这又导致受害人经常得不到法律保护,也导致法院界定是非的效率越来越低下,还导致有罪人和不道德行为人永远可以钻法律漏洞。尤其是那些暗箱操作的、温文尔雅的、有科技含量的、有知识含量的不道德趋利行为和害人的行为,明明将至严重后果,而法律则永远滞后和莫辨罪与非罪。

尊敬的委员长:今天,我们的国家在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能不能重新审视法律精神?重新审视法学精神?放弃太多的有关行为细则、标准的概念形式,放弃太过复杂的针对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模糊界定,而是考虑一种创新途径,直接以“后果”来界定是合法或非法?是有罪或无罪?

比如食品添加成分,不管你添加什么,不管有没有国家标准,只要被发现对人体有害即视为非法和有罪,造成死亡事故的另以重罪处。用后果治罪,应包括保护公民利益必须避免三种后果(即任何人不得有意无意制造如下后果):一是不可致公民利益受到显失公平的损失,否则可直接判定为违法,不论任何行为造成,均视为背离公民意志的违法行为;二是不可致公民人身、健康直接受到潜在伤害和已经被伤害,否则可直接判定为违法或有罪;三是任何人不可因个人言行酿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否则可直接判定为违法或有罪。

在上述三条中,第三条只需要规避“以言治罪”即可。即学者、权威讲话要声明只代表个人观点,其中个别情况引起社会不良效果的,判定为因大众崇拜和盲目追随而致不良后果(不属于直接行为后果,无罪)。而那些假借政府信息渠道制造谣言、或无中生有制造谣言,以达到为个人和公司赢利目的的不道德行为,或导致股票市场大起大落的人,若以后果来治其罪过则不属于以言治罪范围。

用后果来裁定合法或违法、有罪或无罪,目的是让每一个公民自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首先要从没有既定法律条款约束的行为意识上,来自觉减少可能犯罪的行为(减轻司法压力)。比如,你想在食品中添加什么?不要先考虑法律漏洞和检测标准有无,而是先考虑你自己要承担什么后果。你必须对添加物先自己做出负责任的判断和检验,而不是等别人发现之后再说、或有了标准再说。

用后果定罪,虽然少数过失犯罪无关道德,但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考虑后果就是考虑自己是否犯罪,而不是目前的法治状况:人人可以不计后果,仅仅是关注有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一钻(我认为,法律精神和法学精神如果不健康,将成为社会道德败坏和社会腐败的根源)。

实际上,我所崇敬的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在果敢处理某些重大恶性事件上,正是依照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来做的。每遇这些特殊情况,只要有中央指示,法院并没有被不完善的法律条文捆住手脚。每当此时,我们都看到了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耀眼光辉照亮了中国。但是,由于创新的法律条文不明确,也有“以政代法”嫌疑,且不能照亮每一天。

我很愚钝,我不懂中国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精神为什么会搞成今天这样:法律条文越多法律漏洞也越多,法律条文越多越不方便人们守法用法,法律条文越多法官和法院面对简单是非,裁定比过去更难。我从报纸上看到,有的公民为了讨个简单公平甚至要付出20年代价。为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吗?

我真诚建议:中国法律应该有一条独特的、创新的、不同于西方法律发展进程的条款,即规定:“行为责任主体在法律约束不完善条件下,应自动承担直接行为后果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果造成危害社会的重大事故,处5年以上、无期以下徒刑。”我们把这一条款简称为:“后果责任自动开启条款。”

制定此一条款的理由是:

1,在所有西方国家200年的法律进程中均未有过此条款。中国的文明与进步不能再沿着西方法律完善之路在泥泞中去缓慢推进100多年。要跨越。

2,跨越的唯一选择是:必须有一条创新的法律条款,它能够对所有不道德行为、不具爱心的行为拥有只针对后果底线的强力约束。体现为:法律可以包涵爱心和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最具进步的方向是:应对国民体现关爱。

3,不反对任何改革探索,包括中国特区过去30年的改革探索。但是,打擦边球也好,钻法律漏洞也好,今后,只能允许行为责任主体朝积极成果方向努力。首先从道德层面上、爱心层面上约束你的改革方向和探索方向。

4,西方国家在法治进程中走了100多年弯路。至今,他们的法律对那些行为不道德的人仍然漏洞百出。不道德的人为了钻法律空子,诱使律师队伍中的“法匪”泛滥成灾,无数的血淋淋的代价才使西方国家换来了今天的还说得过去的法治社会。

而上述一条,可能改变中国文明进程的步伐。中国的法律进程不要再重复西方100多年的弯路,依靠大家都钻法律漏洞来推动所谓“理性社会进步”。西方社会是不得已这样走过来了,才不得已接受这种历史进程。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已经比别人晚一步,如果在所有制问题上和法律进程上没有任何创新和超越,中国就谈不上任何优势了。

最后,顺便提出一条建议:金融、证券领域的企业高管的新酬一定要封顶。这不是什么“劳动价值效用”的高深理论问题,而是实践检验问题。最近,美国爆发金融危机,《纽约时报》撰文指出:“美国经过20多年来的放松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市场’实验,导致华尔街接连不断爆发丑闻和危机,金融高管为了短期追求高额新酬已到了疯狂地步。”金融业、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高管的新酬如果不封顶,他们人人都会变疯狂。中国股市永远不会健康的。过度激励致人疯狂的现象要提到法律日程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胡志平

                               20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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