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 表彰决定 创新决定繁荣



创新(Innovation theory)是奥地利经济学家J·熊波特提出用以解释经济波动与发展的一个概念。所谓创新是指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或者说是生产要素的一种“新组合”。生产要素新组合的出现会刺激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当新组合出现时,老的生产要素组合仍然在市场上存在。新老组合的共存必然给新组合的创新者提供获利条件。而一旦用新组合的技术扩散,被大多数企业获得,最后的阶段——停滞阶段也就临近了。在停滞阶段,因为没有新的技术创新出现,因而很难刺激大规模投资,从而难以摆脱萧条。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历史上每一次繁荣和萧条都是以重大的创新和它的停滞为标志的,也正因为这个,我们大抵可以将历史上的繁荣划分为四个长周期。

第一个长周期从1780年代到1842年,是“产业革命时期”;

第二个长周期从1842年到1897年,是“蒸汽和钢铁时期”;

 创新 表彰决定 创新决定繁荣

第三个长周期从1897年到1960年,是“电气、化学和汽车时期”。

第四个长周期从1960年到现在,是“计算机及其衍生的互联网时期”。

第一、二波长周期,无疑是以打破封建时代固有的小农生产模式,社会分工和规模化生产的结果。而第三、四波长周期又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我们知道对于经济运转来说信息和知识是至关重要的两大要素,但它们却都只能是由每一分立的个体分别掌握的零散的、不完整的知识。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利用不能完整地由单个人掌握的知识的问题。这样的知识是不可能以集中的形态被呈报给中央计划当局的,因此,任何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其实都是随心所欲的。而“浮动的价格及与其相伴而来的种种制度,乃是克服知识之分立的最好、或许是唯一途径。政府的正当职能就是透过创造出市场秩序,让个人可以借助浮动的价格和利润,最充分地利用其分立的知识,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间有效的合作。

无疑在电气的带动下所实现的交通的现代化、信息化带来的网络化,所促使世界进一步扁平化,无疑为这种创新所必须的“贸易化”带来更多便捷和可能。

 

思想及物质的自由是创新的基础:

如果我们不依赖于应用任何人所给予我们的知识,而是鼓励人与人之间思想的交流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更好的知识就会产生,那么我们就能够更为成功地解决社会问题,哈耶克认为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信念,这里我们姑且抛开自由主义不说,单就我们现在最热情的予以研究和展开的创新来加以谈论。哈耶克说:正是源自人们不同经验的不同观念之间的争论和相互批评,被认为推动了对真理的发现,或者说,至少达到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最接近真理的程度。对于个人思想自由的要求马虎不得,因为每个人都被认为是易犯错误的,因此人们只能期望通过由自由争论所维护的,对所有信念进行的不停检验来发现最好的知识。或者,换句话说,对知识的发现与其说是来自于个人理性的力量(对此,真正的自由主义是不加以信任的),还不如说是来自于人际间的争论和批评的结果。这是一个向人们所期待的真理稳步前进的过程,即便是个人理性和知识的增长也被认为只有当个人成为这一过程的一部份的时候,才是可能达到的。由思想自由所保护的、知识或进步的发展,以及人们实现自己目标权力的相应增长,是格外吸引人的,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这也构成创新意识的必然假设之一。

然而,所有关于支持思想自由的争论也同样实用于做事的创新或者说行动的创新的情况。各种各样的经历导致了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思想是知识发展的源泉,而不同的经历反过来又是处于不同环境中的不同人采取不同行为的结果。无论是知识领域还是物质领域都一样,竞争是最有效的发现途径,它将导致为了人类的目标而发现更好的道路,只有当数不清的办事方法能够被尝试时,世上才会存在种种不同的个人经历、知识和技能,这种对最成功者的不停选择将会导致稳定的进步。当行动成为个人知识的主要来源后(这种个人知识是知识进步的社会过程的基础),行动自由的事实就和思想自由的事实一样强有力了,而且在以劳动力和市场分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新的行动类型是在经济领域内产生的。

然而,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说明为什么行动自由,尤其是在通常表现得相对次要的经济领域中,事实上对创新是同样重要的。如果正是思想选择了人类行为的目的,那么目的的实现就取决于所采取的方法的可行性,而任何使得权力超越了方法范畴的经济控制,最终也会使得权力超越目的范畴,而达不到目的。哈耶克曾举例说明道:如果出版机构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就不会有言论自由,如果所需的场所由政府控制,就不会有集会自由,如果交通方式由政府垄断,就不会有迁徙自由,等等。这就是为什么政府经常空怀着为达到所有经济目标提供一个更充分手段的徒劳希望,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指导却都毫无例外地对个人所能够追求的目标造成了严格的限制。这也许是20世纪的政治发展中最鲜明的教训,即对物质生活的控制已经使政府在人们的思想领域得到了如此广泛的权力,而这正是我们学来用以称呼极权体制的特征。

请记住,正是思想和物质的自由才使得我们能够选择自己愿意追求的目标。这就是创新的真正的基础。

 

自由与民主:

OrtegaY.Gasset说:“自由主义是全人类最基础的价值系统。没有了这种价值系统,人是否还能算是人,就很成问题。”这种观点显然带有种浪漫主义色彩。而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我们之所以追求自由,在于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创新,而创新意味着民生的改善和提高。我曾经不止一次的提到过:生命尚若是为了国家、民族及主义,那么国家、民族、主义又为了什么呢?我们知道世界是不可预知的是不肯定的,也正是这种不预知不肯定,所以我们个体的人是脆弱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力量的集合,于是我们就有了家庭、有了家族、有了部族、有了部落、有了民族、有了国家、有了政治、有了政治人物,也就是说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我们的政治和我们的政治人物是为我们民生服务的,而至于他们所掌握的各种各样的主义,只有在它们能够为民生服务的前提下,它们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它们存在的本真和终极目的就是为民生服务的,主义通不过是我们的政治人物为了民生服务的一种方法论一种思辨的工具而已。对此,J.Schumpeter的解释我完全赞同,他说;“民主它仅仅只是一种政治方法。这也就是说,民主是某种制度之下的安排方式。我们可借此来作政治上的各种决定。例如,立法及行政方面的决定。”

然而,国家在民主的方式下,既可用来实现自由,那么就何尝不可以用来实现“专政”呢?!所谓“民主专政”已经不算新闻了,我们大家都知道,所谓民主的重要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决定选出一个独裁者希特勒,那么我们凭什么说是这个国家“不民主”呢?综合上述,我们可见了,民主政制并不是实现自由的必然方式。由此可见一个国家能否实现自由,与是否实行民主体制并无必然的关联。事实上一个国家能不能够实行自由,决定因素更多的在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内容。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如果公共权力是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而不是仅仅只由一小部分各种形式的贵族或者官僚来把持,那么这些公民可以借所有的社会立法来行使他们应该拥有的主权-----包括降低税负,包括减少政府规管人民生活和谋生的法例,包括减少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的限制,从而使人民获得更多的自由也是完全可能的。

同样一个开明的专制政府如果能够给予人民更多的自由,比如新闻的、言论的、集会的、结社的自由,比如像香港那样的政体,那么人民在长期的多元的意识环境中生活,也更容易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国民,那么‘民主’也就更容易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识。然而,就历史的发展来说,民主政制和自由主义二者是不能截然划分的。英语世界的历史就是显例。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9101032201/334294.html

更多阅读

东方法学网 东方法学网研究生

《东方法学》由上海市法学会和《中国法学》杂志社联合创办,立足上海,面向全国,旨在推动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争鸣,倡导理论创新,繁荣法学研究。然而东方法学网与《东方法学》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东方法学网是华东政法大学的一个网站。华东政

开门红台词 欢聚一堂台词

主持稿一、 会前宣导(钱)尊敬的各位伙伴们,大家下午好!公司开业已经半年,时光如流水转瞬即逝。(张)在这半年里,我想每一位伙伴都感受着不一样的历程,在我们心中留下了难忘的画面。我坚信所有的记忆将会伴随我们迈向成功的2011.(钱)本次会议共分

声明:《创新 表彰决定 创新决定繁荣》为网友收起你的虚伪丶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