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仅靠财政和银行已无法满足。为此,必须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培育多元投资主体,逐步形成以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民间资金投资、信贷资金投入、经营性资产和利益滚动投入的市场化、多渠道、可持续投融资的城市建设新格局。而信托作为一种轻便、快捷、有效的融资工具,可以架起社会闲散资金通向城市建设的桥梁,在城市建设中发挥十分重要的融资作用。
一、信托资金的参与方式
信托公司可以凭借其灵活的投融资手段,将社会闲散资金与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多种方式的优化组合,以实现资金与项目的完美结合,为城市建设提供大规模的资金来源。
具体参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贷款信托。信托公司以发行债权型收益权证的方式接受投资者信托,汇集受托资金,分帐管理,并集合运用,通过项目融资贷款的方式对城市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项目公司以项目的经营权质押和机械设备等实物抵押。这是目前信托与城市建设项目结合最多的一种方式。南京市政府利用贷款信托方式,为绕城高速公路改造工程筹措资金,仅8天时间就完成了35亿多元。
二是股权投入。信托公司可以发起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基金,并受托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为城市建设项目提供发起设立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变现等股权融资支持,并通过股权溢价转让实现退出和获得较高收益,以保证基金股东和信托公司本身投资的安全与回报。上海复兴东路隧道项目和上海环保项目即采用了此种方式。
三是债券融资。第一类可称为公司债券类,指按《公司法》规范的股份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其信用基础在于以往的经营业绩和当前信用资历。第二类属市政债券类,主要由行业公司或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发行,募集资金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其信用基础是发行人或投资项目稳定的现金收入流。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债券融资将成为继股票融资之后又一快速发展的直接融资方式。
四是融资租赁。城市建设项目中机械设备的购置可以大量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用于融资租赁和投资。由于中间环节减少,无论从融资贷款的成本还是降低租赁贷款的风险方面都具有优势。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吸收资金—投资购买设备—出租—出售”构建信托融资租赁模式。
五是权益信托。城市特许权经营项目一般是投资大、周期长、收益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托公司可以集中资金优势受让取得特许经营权,在项目运营期内,以项目产生收益作为信托收益向投资人分配。权益信托有利于拟建和建成项目的投融资互动衔接,自我发展和良性循环。上海浦东磁悬浮轨道交通项目采用此法,顺利、快捷地募集了所需建设资金。
二、信托投资的操作路径。城市建设项目可按其性质不同,分为非经营性公益项目投资、准经营性项目投资和纯经营性项目投资三大类。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目的和特性,信托公司可以分别设计不同的信托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操作路径。
一是非经营性公益项目投资。城市的学校、广场和园林绿地等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成后几乎没有多少利润空间,但投资一般由政府承担,投资回报却有很好的保障。因此,信托公司可以设计信托合同并出售给社会散户和中小法人机构,再将筹集到的资金投入到项目开发。利用政府承诺的财政补贴和还款计划保证投资者的本金与年收益以及信托公司的佣金收入等。信托合同期满后,投资者的本金由信托公司负责变现偿还,并将已建成的项目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二是准经营性项目投资。城市燃气、自来水和路桥建设等准经营性项目,具有行业垄断、盈利稳定和回报安全等特点。目前,国家只允许其他经济成份参股,独资建设还要经过严格审批。信托公司既可以通过出售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又可以使已建成的城市公用设施或公用设施的收益权变现,实现国有资产的置换和逐步退出。与非经营性公益项目投资相比,其操作路径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项目的营运收入和周围综合开发收入,而不是政府的财政补贴。
三是纯经营性项目投资。金融、房地产和环保产业等目前已经完全市场化了的纯经营性项目,不仅发展前景良好,而且因其与国家的长远利益密切相关,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政府建设资金不足、中小企业运作困难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投融资功能,结合相应的投资项目,设计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要求的信托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投资这些产业,可用建成项目的营运收入取得信托收益,并能比较安全地兑付投资者的项目本金,因此,对信托公司来说是借此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良好机遇。
三、信托投资的社会意义
信托投资具有风险水平低、投资收益高、操作方式灵活和能够体现破产隔离优势等特点,在筹措城市建设资金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融资功能。同时,对于激活民间投资,创新融资机制和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也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一是促进了社会资金大规模进入城市建设领域。在当前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金除了一部分证券组合投资和不同周期的利率产品投资外,没有较理想稳健的投资渠道。信托机制的引入则为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建设领域架起了成功的通道。
二是加大了财政资金对城市建设的拉动和放大效应。政府可将 原来直接投资在城市建设项目上的资金,通过信托机制转化为信托收益,并运用信托盘活存量资产,使 变现 部分再投入到城市建设,从而加大了财政资金对城市建设的拉动和放大效应,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是强化了城建资金运行的 约束机制。信托资金的社会化、个体化构成,将使投融资方承担着极大的社会责任,加之信托公司的专业化、审慎管理,也有助于增强投资方、融资方和建设方的自我约束机制,以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有效。
四是实现了投资风险的高度分散化。信托机制条件下的基础设施投融资运作模式,由于是由信托公司以向社会散户和中小法人机构出售信托计划合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因而融资压力趋小,投资风险高度分散。
五是提高了投资项目的运作效率。信托公司在为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的同时,还可直接以投资主体的身份进入城建领域,并充分发挥专家理财、个性化服务和信托计划规模化运作等方面的优势,从而促进有序竞争,降低信托费用,提高投资项目的运作效率,使城市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