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系列评论之三: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问题系列评论之三:农业规模经营?


当前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流行观点,说是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搞农业的规模经营,就需要将耕地集中到种田能手甚至集中到大资本手中,一旦种植规模达到数百亩乃至上万亩,农业现代化就有了希望。湖北省农民侯安杰种田2万亩,湖北省主要领导几乎人人批示,要总结经验,尤有将其规模种田经验向全省推广之势。

从可能性上讲,中国有9亿农民,有2.3亿个小农家庭,中国目前农民收入结构中,农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离开农业收入,仅仅依靠打工收入,农民收入很快就会降低到温饱水平。以目前中国18亿亩耕地为准,2.3亿农户,户均耕地约在6—7亩左右,假定规模经营达到户均100亩,则18亿亩耕地仅能供0.18亿户农户经营,还有90%以上农户则不再有地可种,也就不再可能从土地上获得收入。而倘若规模经营达到2万亩,则中国农民几乎就不再可以从农业中获得收入。离开农业收入,指望9亿农民仅仅依靠并不稳定且十分微薄的打工收入,这不仅会使农民陷入到了贫困艰难的境地,而且会构成中国社会秩序的极大隐患。

    从农业规模经营本身来看,也有一种美化规模经营,而轻视分田到户所产生小农家庭作用的倾向,这种倾向严重地轻视了分田到户所具有的政策潜力和小农家庭本身的活力。

在关于湖北省农民侯安杰的报道中,记者说流转给侯安杰的耕地,在之前的农民手中,亩产粮食只有600斤,而侯安杰通过科学种田,可以达到亩产1000多斤,亩产提高了近一倍。记者以此来证明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如果记者不是造谣的话,侯安杰让土地亩产粮食可以提高一倍肯定也是特殊情况。学界公认,小农家庭具有极高的土地生产能力,尤其是在中国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小农家庭生产粮食,亩产已达世界之最,这也是我们可以用9%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1%人口的原因。规模经营可能降低生产投入是可能的,但规模经营可以提高粮食亩产,可以比精耕细作的小农家庭更为有效地管理农作物,则是无稽之谈。

有人说,农业不能只指望粮食,发展高效农业才是农业的出路,而发展高效农业必须依靠土地的规模经营,高效农业是高科技农业,高投入高产出农业,高风险农业。高效农业一般是指粮食产业以外的农业,粮食作为大宗农产品,要解决吃饱问题,其市场需要必须得到满足,且价格不能波动太大。问题恰恰在于,中国农业首先且基础的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种植业,而非高风险的其他农业,决定中国农地制度安排和农地经营状况的主导产业只能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种植业。

    关于农业现代化及作为基础的农业规模经营的讨论,在当前中国农村有九亿农民的现实语境下,显得十分古怪。在人多地少,农民并没有从农业中真正地转移出来,且绝大多数农田仍然不得不从事粮食等大宗农作物种植的情况下,农业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是过于奢侈的目标。

有趣的是,虽然现代化含义上的农地规模经营显得荒唐,当前中国农村,也并非9亿农民都局限在人均一亩三分上,而是按他们自己的方式实现了合理规模的农地经营,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家庭内部,如果户均土地较少,家庭劳动力较多,则家庭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就可能外出打工,而留下中老年人在家务农,务农收入构成了家庭总收入中的重要补充。二是在家庭之间,有些家庭只有年轻的夫妻,这样的家庭可能举家外出打工,他们将土地转让给自己的亲友耕种,象征性地收取一些土地流转费用,这种土地流转是临时性的,流转出去的土地可以随时要回耕种。三是一些在城市安居家庭,比如子女考上大学,在外做生意发了财,从而不仅在城市购买房产,而且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他们往往将承包地以较低的价值转让甚至白送给亲友耕种。

    因为农民的流出,就使得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有了一个超过人均一亩三分地的经营规模。在全国农村,农村劳动力经营土地的规模,劳均约在五亩,一个家庭两个留守劳动力经营土地的平均规模应当在十亩左右,十亩就是一个规模。

以十亩规模的农田从事粮食等大宗农作物种植,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农村,若种一稻一麦,其收益大致可以计算如下:

稻谷产量1100斤,按目前水稻价值0.9元计算,可以有900多元收入,小麦产量500斤,按0.8元/斤计算,可以有400元收入。按每亩需要支出400元(化肥、种籽、农药、机耕、机割、灌溉等成本),农户每亩可以有8—900元纯收入,十亩收入即达近万元。

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农民有大量农闲时间,农民可以在农闲时间从事其他种养植业,如果蔬种植、养猪喂牛、捞鱼摸虾,这些作业不仅减少了农户家庭的支出,而且可以增加农户家庭的收入。

在全国存在着一个统一的城市劳动力务工市场价格的背景下,当农村土地很少,农业生产中不仅存在严重的劳动力过剩,而且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远低于务工收入时,农村劳动力就会自然而然地向城市流转,农民更加愿意外出务工。也因此,从区域上看,在人多地少的农村地区,农民更早且更多地外出务工,从而使仍然留在农村从事农作的劳动力有一个基本的经营规模。而在人少地多的农村地区,农民可以从农业中获取收益,就没有必要进城务工。从时间上看,在农民负担较重,从事农业生产较难赚钱时,更多农民举家外出务工经商(从而在农村出现了更多的规模经营),而在取消农业税,农业生产具有较多收益时,农民往往会维持农业的兼业,典型是老年父母在家务农,而年轻夫妇外出务工的模式。

换句话说,中国农村,农民土地一直是在流转的,这种流转的要害在于尊重农民的主动性,让农民在他们的自愿范围内,以家庭劳动力生产周期和家庭收支状况,来据实考虑决定土地如何流转,这种流转的结果就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经营。

    这与当前国内一些学者及某些地方政府所极力推动的农民不可逆流动基础上的土地流转,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国内某些学者或地方政府试图在牺牲农民主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强制性的措施来人为形成所谓规模经营,并因此发展出现代农业。这种想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十分地危险,且十分地不人道。

好在这一点中央看得还是比较清楚。中农办主任陈锡文说:“从根本上说,农地流转的规模必须与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相适应。目前令人担心的问题是,外出流动就业农民并没有稳定地融入城镇,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被强行或半强制性地流转。一些农民把土地出租给外来的公司后,虽然他仍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但从心理上他已变成雇工了。这种现象引起的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化,也需要引起关注。”(见常红晓:“专访中农办主任陈锡文”,《财经》总第222期,2008-10-13)

    作为中国最大弱势群体的农民,他们不仅应当可以自由进城,而且在进城失败后可以返乡。农民可以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并因此获得温饱基础上的体面生活,是他们最基础的人权。

 

2008年10月19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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