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产关系的本质上理解“个人所有制”
朱正国
[摘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报告中非常引人注目和鼓舞人心的新提法,自然也引出了如何看待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例如,财产性收入是不是剥削收入?这是一个复杂问题,既涉及到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也涉及到劳动价值论的问题。从生产关系的性质上看,“个人所有制”就是没有剥削的“公有制”,而不论这种公有制采用何种财产形式。从财产形式上看,产权模糊的“共同共有”形式应改造为产权清晰的“按份共有”,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联合劳动支配共同财产推动资源社会化配置的内在要求。从劳动价值论来讲,在联合劳动的公有制条件下,重复或常规劳动者与创新劳动者的关系变得重要,前者决定价值基准,后者决定剩余价值。常规重复劳动者承担低风险获得工资,创新劳动者承担高风险分享企业利润。在这里,红利从形式上看是财产性收入,从生产关系的本质上仍是劳动收入。
[关键词] 财产性收入 创新劳动 生产关系 财产形式 个人所有制
[作者简介] 朱正国,云浮市广播电视大学 副教授 广东云浮 527300
[中图分类号] F01 [文献标识码]A
一直以来,人们对“个人所有制”的理解有着很大分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关的争论也不断被提起。例如,最近谢韬、辛子陵先生又在《炎黄春秋》发表文章认为[1],“重建的这种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也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滋生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股票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此后,《当代经济研究》马上有两篇反驳文章,王成稼先生认为[2],谢韬、辛子陵的上述观点“与杜林曲解并强加给马克思的观点极其相似”。郭飞认为[3],“采用社会所有制(或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提法,比采用公有制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提法更准确体现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想”,“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论述,实质上是阐明以社会所有制(或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谢韬等人‘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并不是主张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他们竭力推销的是民主社会主义模式及其混合私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可以说,“个人所有制”的分歧也是改革中不同观点的反映。因此,只要我们在所有制改革上还有不同意见,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还不成熟,这个问题就还会争论下去。重要的是,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采用何种方法论立场,是寻章摘句,机械地看待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还是透过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的实质,并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实践来具体历史地把握“个人所有制理论”?如果是前者,那么“个人所有制”就成了一个永远解不开的迷,成为了经济学的“歌德巴赫猜想”。[4]如果是后者,我想是可以获得共识的,而且对现实和改革也是有重要启发和指导意义的。
一、直接地看,在“个人所有制”问题上的分歧集中在包不包括生产资料上。
回顾“个人所有制”问题上的争论,不难发现,根本分歧就在于“个人所有制”包括不包括生产资料。多数人认为不包括生产资料,而仅指消费资料,也就是说,“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因此,也有人把它当成是公有制的另一种说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包括生产资料,将“个人所有制”理解成“既是社会所有制,又是个人所有制”的“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个人所有制”仅指消费资料而不包括生产资料,恩格斯确实有过明确的解释,他在《反杜林论》中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消费品。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5]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也指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全体个人支配,不可能归各个人支配”。在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更为具体地讲: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
但是,将“个人所有制”仅仅指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因为所有制一定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说消费资料的所有制是没有意义的。第二,从产品形式上看,很多产品(如个人电脑)既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到底是划分到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中还是划分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中呢?第三,从资源的配置来看,“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如果不进行形式的分配,包括细分到劳动者个人(不是物质形态上的分割,仅仅是价值形态上的计算,以便于对公共产权进行量化管理,如股份合作制),并由这些不同的主体来自主支配(体现劳动主权),就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其结果就只能由某些机构来管理,这正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计划经济,它已被历史证明是不可行的。第四,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按劳分配来讲,由于生产决定分配,不对生产资料进行某种形式的分配,就不可能实现消费资料的按劳分配,这应该是过去我们一直没有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内在原因(实际上是劳动力由国家支配,并按等级进行平均分配)。第五,综合起来,从马克思所设想“自由人联合体”看,在今天的现实中,“自由人联合体”只相当于我们一个公有企业,而不能是整个国家或社会。也就是说,在现实中的“公有企业”有许许多多,如果不允许生产资料的分配,劳动者就没有支配权,就难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才能,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好资源,实现市场化成果的按劳分配。因此,现实的“个人所有制”必须包括生产资料。这说明,我们从直观上不可能正确把握“个人所有制”的含义。
二、本质上,应该从生产关系的性质及其变化来科学把握“个人所有制”。
我们知道,所有制的本质是社会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要搞清“个人所有制”,就必须把握它所反映的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这是一个总结,之前则有具体的分析。
我们先看一看生活中常见的那种“个体户”,它就是一种最简单的、原始的“个人所有制”或小私有制,它反映一种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呢?很显然,这就是:生产资料是自己的,并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益,使自己的生产资料增值。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靠自己的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劳动产品属于自己,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别人剥削。一句话,自己的劳动产品属于自己,反映“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性质的生产关系。这就是“个人所有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的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
从财产形式上看,资本主义所有制也是私人所有制,但从生产关系上看,则与小私有制根本不同。马克思认为,“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既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结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可怕的残酷的剥夺”的过程,它“包含一系列的暴力方法”,形成资本的前史,也就是“第一次否定”。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则是一种“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家对利益的追逐,生产的竞争和垄断,造成资本的集中,生产的规模化和社会化,推动生产力的大发展,这些就是“资本主义时代成就”。但这个成就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内在否定的,因为,在现代生产中,没有人能够说“这是我的产品,那是他的产品了”,而只能说是“大家共同劳动的产品”,是劳动协作的结果。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这些“共同产品”仍然被当作资本家的私人产品看待。这就是内在的矛盾,生产越是社会化,就越是否定生产及其产品的“私人性质”,即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随着“劳动进一步的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这就是剥夺“剥削许多工人的资本家”,这是“第二次否定”,也就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很清楚,这种“个人所有制”既否定了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又否定了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从而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恢复了“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的“个人所有制”关系。因此,“个人所有制”不能从财产关系上来理解,只能从生产关系上来理解,即“个人所有制”就是指那种没有剥削的、“自己占有自己劳动成果”的关系。当然,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实际上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
不难看出,以往“个人所有制”上的争论,无论哪一方,都是从表面的财产关系上考虑问题。要么为了坚持从表面财产关系上来理解的公有制而否认“个人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要么为了维护所有制的逻辑一致和现实需要认为“个人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却滑向“人人占有的私有制”。双方关注的都是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的所有权,都犯了方法上的错误,自然也不可能从生产关系的本质上讲清楚“个人所有制”问题。
三、必须建立劳动者自己支配社会化生产资料的关系才能实现“自己占有自己劳动成果”。
既然“个人所有制”指的是“自己占有自己劳动成果”这样一种性质的生产关系,那么,财产形式就不是决定性的,也就是说,财产形式可以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来确定,既可以属于个人,赋予个人支配权,也可以不属于个人,既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这句话其实讲得很清楚:共产主义的原则关键看是否消灭了剥削关系,而不是看社会产品上的占有权力。至于这里所说的“社会产品”既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或者更准确的说,消费资料与消费资料的区分并不是产品形式上的区分,而是经济使用上的区分,当用于消费时是消费资料,用于生产时是生产资料,而如果在生产中利用它来奴役他人的劳动,就形成剥削关系,就是私有制。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要把“所有权”当作一种绝对的、滥用的排他的权力,因为这种情况在过去也许存在过,但现代社会早已不复存在,因为所有权越来越受到国家权力和其他个人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实际的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产权,正如马克思多次所讲的,真正的所有权就是私有权,所谓公有权或国家所有权,要么是一种官有权,要么是一种无所有权(如公地的悲剧那样)。因此,“共同占有”并不是所有权意义上的公有权,而是一个经济事实,实际上就是指劳动和生产的社会化。基于此,我们可能通俗地说,重建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消除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建立新型的自主联合劳动和按劳分配制度。
那么,如何建立这样一种“个人所有制”呢?从财产形式来看,第一,为了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社会的生产资料不能分割开来单独由个人支配,这是确定的,但并不等于不可以将支配权量化到个人,不可以通过改革创新将产权模糊的“共同共有”改造成产权清晰的“按份共有”。第二,为了有利于消除剥削,实现“自己占有自己劳动成果”的关系,也有必要让劳动者拥有自己支配自己的生产资料的一份可以操作的财产权力。两方面相结合,实际上就是所有劳动者以联合的形式拥有一份支配社会化生产资料的权力。这样,实现“个人所有制”关系的较好的财产形式就是各种合作制、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通过这些财产形式,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由许许多多劳动者联合支配,从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承担责任和风险,并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按劳分配,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公有制中实现激励相容,也实现与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的对接。
从上面的分析看,“个人所有制理论”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判断一种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关键是看它的生产关系的本质,而不是表面的财产关系,也就是说,即使在财产属于个人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资本主义的,只要这种关系能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能够消灭剥削,就是社会主义的。如股份合作制,它吸收了股份制这种财产组织形式的优点,因而能够与生产社会化相适应;也吸收了合作制的优点,能较好地消灭剥削。其实,马克思当时就对合作制作过高度评价,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有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各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7]
实际上,这些“过渡形式”正是中央提出来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些实现形式,首先体现的是内部劳动的联合,然后才是由这个劳动联合所决定的资产的联合,资产的联合可以是合作制形式,可以是股份合作制形式,也可以是股份制形式,前两种形式都是以内部人(劳动者或员工)拥有资产或股份为主,如果采用股份制形式,一般来说,应以员工持股为主,才能保证它是一种公有制的直接实现形式。
四、一份个人财产也是承接一份风险的能力和对财产进行一定管理进行创新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性收入是创新劳动的成果。
员工持股为主是公有制的一种直接实现形式,相应的财产性收入直接体现“用自己的劳动使自己的生产资料增值”按劳分配关系。如果是外部股东,其财产性收入又是何种性质呢?搞清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考察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问题。在新技术革命和新型工业化推动下,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越来越普遍地发挥作用,而且也不可能被资本“无偿地吸收”,与此同时,简单劳动也好,复杂劳动也好,它们都可能只是没有创新的重复劳动,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不管多么复杂的重复劳动,普及以后)它们都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加之现代国家采用严格的劳工保护制度,包括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和福利制度等,以及集体谈判的流行,劳、资双方取得更加平等地位,劳动者的市场化工资反映的将是劳动者提供重复劳动的成果,重复劳动也决定了市场价值的基准,即“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另一方面,企业的利润或剩余价值则完全决定于创新劳动的发展情况。这就是说,创新劳动日益重要,我们需要从重复劳动和创新劳动的新框架下研究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在这个新视角下,我们不难发现“创造价值”与“创造剩余”已发生了分离,形成了“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新劳动创造剩余”的关系,即重复劳动获得由市场决定的固定性工资,创新劳动获得由市场决定的企业剩余(利润)[8]。简单地说,创新劳动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只能在重复劳动所决定的价值基准上通过企业的剩余来衡量。
由于创新劳动是高风险的,而用财产承担风险是比较可信和比较常见的,因此,个人将财产投入企业实际上首先是承担一份风险或创新的风险,同时也获得一份创新的权力或支持某种创新的权力,因此,出资人实际上总是以某种形式经营管理着自己的资产,当某种创新成果市场化后企业获得利润,自然也就按出资多少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红利作为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劳动者以经营管理自己的一份财产的的劳动所得,而且是富有创新性的劳动,不再是剥削的产物。同时,这里对自己的财产的经营管理不是私人性的,而是合作性的,必须存在于股份制企业的社会化财产中才能获得这样的财产性收入。好比我有一份财产a,通过自己富有创造性的理财活动将之投入企业A,就形成社会结合的财产aA,当然,为追求更多的收益,我会发挥自己的才能,可能将a从A企业抽出再投入到B企业,则形成另一种社会结合的财产aB。在这里,我承担了风险,付出了创新劳动(实现一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并获得相应收益。当然,表面上看,我的理财活动也许只是为了获取股票涨落的差价,但从整个社会来讲,只要股市是健康的,我的这种操作就活跃了股市,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如从aA形式转到更高效益的aB形式),我的创造性劳动因此融进了整个社会,为社会创造了剩余,也为自己带来更高收益。这说明,在股份制企业中,红利与工资实际上反映的是创新劳动者和重复劳动者的关系,而不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因此,红利从形式上看是财产性收入,从生产关系的本质上仍是劳动收入,即创新劳动的收入。
当然,我要再次提醒,切不可忘记一个必备条件,即要有严格的劳工保护制度。另外,劳动者的特殊才能(或特殊人才)也可以“抵押”承担风险,如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它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时,创新劳动也有社会化发展趋势,因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普通员工也越来越多参与了创新,贡献了自己一份创新劳动,自然除了工资外也应索取部分剩余,这正是职工持股制度流行起来的原因,如企业每年拿出部分股份奖励给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实际上,这种生产社会化结合中的股票,已不再是内含剥削关系的资本,而是自主联合劳动中劳动者个人自由发展条件的“劳动股”或“劳本”[9]。
注释:
[1] 谢韬、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与中国改革[J],炎黄春秋,2007(6)期
[2] 王成稼,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兼评谢韬、辛子陵先生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试解[J],当代经济研究,2007(10)。
[3] 郭飞,坚持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正确方向——与谢韬、辛子陵商榷[J],当代经济研究,2007(10)。
[4]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北京:经济研究,1996(6)
[5]马恩全集,第20卷,第143页。
[6] 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
[7] 资本论,第3卷,第497-498页。
[8] 朱正国,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J],济宁师专学报,2002(5);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研究劳动的新视角:从简单—复杂劳动的角度转向重复—创新劳动的角度[N],中国改革报(理论版),2006.12.26.
[9]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J],学术研究,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