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四个意识 捐款也要增强法制意识



 救死扶伤、扶弱济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们今天得以了发扬光大。

但现在的捐款风泛滥,已成了一种新的灾难。从全国到地方、从政府到非官方、从大人到小孩、从公务员到消费者,从自愿到摊派,从小灾到大灾,捐款这种美德已经变味成了某些行政单位作为表功的业绩,作为企业宣传的广告,作为不正常的攀比行为。这些捐款已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有的捐款甚至还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社会募捐要合理合法,捐款也要增强法制意识。不要让捐款成为群众新的负担,更不能使捐款违背群众意愿,不能随意公布捐款人的姓名和捐款数额。

应不应该捐款?合理的捐款当然应该捐。所谓“合理”,一是要有正当的募捐理由而不是非慈善活动;二是有合理的组织者组织的募捐而不是强行的摊派;三是自愿捐款而不能规定捐款数额;四是符合正规的募捐程序而不是非法的行为;五是有公众化的募捐场所而不是任意的地点(包括单位)。

这次四川汶川5.12地震灾害,全国人们尽力捐款以救援灾民生活和支援灾后重建,其踊跃程度创历史新高。各种捐款形式也不断创新,捐款晚会上,各大企业高举巨额捐款牌以展示其壮举,名人们倾其爱心,屏幕下一幕幕捐款人的姓名及捐款数额,确实让人感动;各地方单位纷纷动员,号召大家捐款,对捐款数额也作了规定;对上交单位,有的地方要求统一交红十字会,有的地方要求统一由政府上交,有的地方要求以系统为单位上交。凡此种种,无非是为了说明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系统、我们的红十字会组织能力强,支援灾区的力度有多大。等上报统计数据公布后,一当了解到本单位捐款数额幺尾巴,单位马上再次动员补交;如果本地捐款数额在上面不好交差,又会要求各单位加大献爱心的力度,从小爱到大爱。而网上公布的捐款排名榜,更是触犯了捐款人的隐私,有违公德和法律。

这些做法,应该来说有违捐款善举的初衷,使捐款行政化、政治化,有的甚至极端化、庸俗化了。

 增强四个意识 捐款也要增强法制意识

因此,国家应尽快及早制定《捐款法》(或《社会募捐法》),要明确捐款的组织机构,应明令政府、行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捐款活动,更不得下达捐款任务和指标强行摊派,不得将捐款数额纳入考评内容。要特别明确不得在学校组织学生捐款。

《捐款法》还应明确,不得借捐款的名义变相做广告,更不得因捐款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征得捐款当事人的同意,无论以任意形式公布捐款人的姓名都是违法的行为,要保护捐款人的权利。

同样,《捐款法》也要规定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不得组织非公益性质的社会募捐,组织社会募捐应当向上一级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申报并向社会公告;捐款的组织形式应公众化,不得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捐款场地;捐款的组织只能是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捐款地点的设置应在公众活动的场所,同时捐款站必须出示有红十字会出具的授权证明和公告,以防止他人借红十字的名义行骗;募捐后的数额和用途去向应向社会公示。

社会募捐和捐款善举应大力宣传,要使之成为民众的自愿壮举和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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