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 市场与公权力关系的再探讨2



三、道德约束与法治建设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但更需要法律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扩展的秩序,它的扩张是基于规则的扩张。为了拓展本身的容量,市场经济需要规则来规避规模扩展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经济人能够建立确切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

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众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必须符合普遍化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应该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不能有任何例外。比如,允许偷盗就是一种不能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一旦这种行为得到普遍化,人类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不仅财产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可能连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但是,不许偷盗,则是一种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这种行为规则一旦得到普遍化,社会秩序就会井然,个人的生命财产也将得到切实的保证。由此引申的规则(如不许欺骗、诚实经商等)都是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二是必须符合经济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并取得最大的收益。如果某项规则可以普遍化,但是不符合经济要求,这项原则就可能是不合理的,理性的人可能会因此而寻求权变,灵活运用经济的原则。例如过路、过桥收费就是一种不经济的原则。交通顺畅本来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动脉,然而,无休止的过路、过桥收费不仅造成地区经济封锁,更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市场条件下,由于理性的经济人的共同设计、共同实践,他们会经常创造出很多既可普遍化又符合经济原则的行为规则来,如合同、契约、股票、利息、价格、等价交换等。这些规则最早都是由经济人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这些规则一旦建立起来并且成为经济生活普遍的规则以后,它本身就有一种奖惩的机制,以维护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市场中维护经济行为规则的主要力量是经济人的良心。不可否认,经济人要比其他领域的人可能更注重经济效益,许多商人都很注重商德,讲究商业信誉,讲究商业上的良心。这种商业良心并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生活行为规则的内在化。当然,良心只是一种自觉的行为约束力量,要切实保证经济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尚需要外在的强制力。外在的强制力之一就是经济原则的约束。经济行为是一种长期的行为,是一种多次重复的行为。而且只有在多次重复的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才是真正的经济人。如果经济人要长期生存下去,他最好的选择是遵守经济生活中公认的规则。如果他在每一次生意中,都通过违反经济生活常规的行为,坑害生意的合作者,那么即使他临时获得了好处,他以后的处境就会难得多,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没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从此,他也只好改行了。

 从现实生活来看,人是复杂的,某些人可能只凭良心就会自觉遵守所有生活规则,某些人可能需要外在的经济约束才能成为标准的规矩人,但总存在一些爱破坏规则的人。他们并不想长期做一个生意人,可能只是想客串一下,投机一下,挣一笔钱,便洗手不干;或者这些人本来就不想做一个好人,只是想通过投机、诈骗、偷盗、抢劫等来获得舒适的生活。由于经济生活的特殊性,在经济资源尚不丰富的情况下,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很可能吸引一大批人从事经济上的投机活动。胆大包天的人去谋财害命、偷盗抢劫,有些小聪明的人去坑蒙拐骗。对于这些人,自发的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如果正义的人联合起来,共同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如果经济人做生意时小心些,或者只跟信誉可靠的人作生意,也可以防止违反规则者的祸害,但这样做其付出的成本就太高了。因为经济的效率需要广泛的竞争,需要冒一定的经济风险,如果谨小慎微,那么,整个经济生活就会缺乏生气,经济发展也可能因此而减低速度。因此,对于这类严重违反经济生活规则的人就应该有一种更强有力的外在强制力来加以约束。黑社会的惩罚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黑社会的惩罚在某些情况下是非常公正的,它绝对不会滥施惩罚,但由于它的惩罚是地下的,非公开的,难以准确预期的,并且黑社会势力的确很有动机来滥用惩罚的权力,因此黑社会的约束并不是一种非常经济的约束。另外,黑社会势力的范围有限,它只能保护局部的规则,而对于自己势力范围之外则是失效的。在黑社会势力之间进行竞争时,黑社会势力往往牺牲自己势力范围之外的利益;而在进行恶性竞争时,就会彻底地忽略自己的保护规则责任。因此,黑社会的保护是相当不经济的,而且是相当不可靠的。

政府实际上是对黑社会的规模替代。政府替代黑社会,其关键在于政府相对于黑社会来说,在提供外在的强制力约束方面有着规模经济。古典经济学家说,政府是“守夜人”,这就是对于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约束个人经济投机行为功能的最经典的规定。对于秩序的管制,其内在的需要,就是要遏制每一个人依靠强制来损人利己的倾向,给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倡导人们遵守经济互利的规则。当然,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需要良好的秩序,需要有效的政府来维持这一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有一个有效的、反应灵敏的政府,有些社会实际上还处于战争状态,而有些社会则依然徘徊于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多的社会虽然有政府,但是依然存在着所谓的“法律缺乏综合症”。还有一些集权政府依靠公权力的势能,在越权和缺位之间能动移位,随时准备与民争利。这样的政府依然是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规范。

 法律缺乏,就会导致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就会导致产权不明确,使得一部分人拥有恶性自由的同时而损害了大多数经济人的权益,比如中国当前的股票市场上,部分掌握“内部消息”的人、搞暗箱操作的人损害大多数股民的利益。这是在产权不明确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转不正常的信号。市场的蓬勃发展取决于有效的产权规定,而有效的产权界定则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保护产权免受盗窃、暴力和其他掠夺行动之害;二是保护产权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之害,包括不可预见的特殊规章和税收,以及彻底的腐败;三是比较公正的和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缺乏产权有效运转的三项条件,由于不存在对产权至关重要的制度基础,就形成了“法律缺乏综合症”。据世界银行的调查,很多国家不具备使企业能够去创造财富的制度条件。法律基础条件薄弱,已经限制了世界各地的企业的发展。对于任何市场经济来说,一个有效的法律及其执行体系、法治的政府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供给不足,投资环境不佳,就会导致企业家转移他地投资,而法律供给充分,投资环境佳,就会吸引众多的企业家而非暴利的吸引。良好的法律条件,能够保护经济自由,保护财产权,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基础条件,自然也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近代工业革命最早发生于英国,从而使英国成了头号殖民帝国,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以及公共部门对普通法的尊重有关,这一传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外地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扩展了市场秩序。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详细地探讨了西方世界何以兴起的原因,显然政府尊法守法,给财产权以充分的法律保护,是英美首先进入市场文明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需要有法可依。但如果有法依然不依,或者有了判决却得不到执行,等于就没有法律。如果执法者首先不遵守法律,法治也就成了空话。在一些执法者眼里,一些政令、法纪成了一条可松可紧的橡皮条,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政府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们就会转而依靠非政府的法律保护。例如在河南等地就出现了由流浪汉自办非法的公安机构,借帮助他人讨债而收取报酬,并且生意越做越大,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私人警察为私人的财产权提供了适当的保护,弥补了政府失灵,从而满足了社会的需求,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不过,由流浪汉组成的私人警察,很难保证其执法行为是公正的、合法的,如不使用监禁、拷打、绑架、恐吓等非法的手段,因此如果政府能够按照宪法、法律办事,不腐败,严格执法,给市场经济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私人警察就不会有市场。当然如果政府本身就腐败无能,处处失灵,人们只好求助于私人警察,甚至是更为恶劣的黑社会。

政府不充分供给法律,其后果显然很可能是恶劣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能够保证法治的充分供给。实际上,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不可能彻底实现最佳的法律供给。法治建设,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的努力,而市场的努力尤其关键,而制约政府在立法、执法领域的为所欲为,更是法治的头等大事。因为为所欲为的强大的国家权力并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适当的法律基础,而且还破坏市场本身所形成的有利于扩展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其原因很简单,政府不可能完全明了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法律,由政府来创造法律,很可能只是满足了政府的需要,而不是市场的真实需要,更何况为所欲为的国家往往为了一己之私利创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治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来创造。无论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专家有何等渊博的知识,也无论他们可能是如何没有私利,他们都不可能对中国这个特定社会中秩序的形成、秩序构成条件和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了解。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市场和社会生活本身。

政府对发展的最大贡献就是为市场制度提供恰当的制度基础,而最大的损害则是对市场进行任意干预,进行不适当的管制,制约经济自由,不保护财产权,政府行为本身无规则可循,没有法制化。不可否认,古代中国有着强大的法律传统,但是在中国的传统中,法律基本上是惩罚和教育的工具,而不是界定和保护权利的工具。到目前为止,在政府看来,法律往往意味着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保护和界定个人权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艰难曲折。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需要经济自由、需要明确的财产权、需要必要的政治和平,需要保护经济自由和产权的法律条件。在提供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方面,公权力有着巨大的规模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只是理论上的。事实表明,公权力与其说建设性地提供了这些基础条件,不如说常常破坏性地摧毁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公权力往往以促进经济自由为名,限制经济人的经济自由,往往以各种正义的名义,破坏明确的产权,而且一旦与称霸世界的帝国冲动相结合,公权力还是破坏和平的罪魁祸首。公权力制定规则是必要的,公权力提供法律有着规模效益,但是公权力制定的规则往往是有利于公权力垄断的规则,而公权力提供的法律也未必切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承认公权力在提供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方面,尤其是提供必要的政治条件、法律条件方面可以起重要的作用,并且市场经济也需要公权力这样做。但由于公权力失灵的存在,我们不能对公权力抱有太多的幻想。在今天,公权力不作为或作为过度时,需要全体社会人共同努力,为自己创造充分的政治条件、法律条件,遏制公权力限制自由、限制产权的权力,限制公权力制定恶法的权力。

四、市场失灵和公权力失灵

传统理论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在许多情况下会失灵,公权力的作用主要是补充市场失灵,从而纠正因市场失灵而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公益物品、外部效应、自然垄断、不完全的市场和信息不完整、不对称,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都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补充这些失灵,就是公权力的天责。

但是,市场失灵并不一定是公权力干预市场的充分理由。因为说市场会失灵,只是意味着市场不能在理论上充分最优地解决这些问题。实际上,市场本身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公益物品的供给、外部效应的内在化、信息不对称和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只是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原理来说,它不能保证有效地使供给和消费达到最佳的水平。一些技术变化,很可能改变市场失灵的格局。比如由于技术条件的变化,邮电、电讯业已经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有管制的竞争。而即使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应当起主导作用的基础设施问题上,市场机制也已经开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在这些场合,公权力也只能起补偿的作用。何况公权力也会失灵,而当公权力失灵时,它连市场所起的有效作用都会破坏干净。因此,公权力的使用一定要慎用,有且只有当市场处理显然失灵,并且公权力显然有效时,方能采取行动。

 从事实来看,公权力既可能有利于发展,也可能障碍发展,并且很可能使社会倒退。公权力促进发展的事例远比障碍发展的事例稀缺。这说明,公权力促进发展是有条件的。事实表明,唯有市场经济才能促进发展,唯有以市场为基础的公权力才有助于发展,唯有以市场为基础的发展战略才真正有效。

 公权力与私权利 市场与公权力关系的再探讨2
就公益物品来说,市场的确不能充分地供给国防和治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需要垄断这一领域。市场在公益物品供给上的理论上的失灵,并不意味着市场的彻底无能;公权力垄断国防和治安,也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就能够有效地提供国防和治安。公权力和市场的共同努力,才是解决公益物品有效供给之道。而在公权力失灵的时候,市场显然成了唯一有效的供给手段了。

在存在外部效应的场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充分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外部经济场合,市场制度会导致供给不足问题;在外部不经济场合,市场制度则会导致供给过分的问题。环境污染等就是最为典型的外部效应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市场在外部效应问题上的失灵,需要公权力的充分补充。对此,公权力可以采取种种手段,来校正外部效应。但实际表明,公权力也是外部效应的根源,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比市场经济导致的外部效应更为严重。公权力失灵,在很多情况下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为严重。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方所发生的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问题,都是当地政府失职所造成的。这说明,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应该完全垄断校正外部效应的领域,公权力与市场的共同努力,并且在政策上实施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才是校正外部效应问题的正道。

充分的竞争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保障。垄断不仅会导致静态效率损失,而且还会导致动态效率损失。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所有的垄断中,最严重的恰恰是公权力垄断本身。种种以保护市场为名、保护有序竞争为名展开的所有政府管制,实质上都是损害经济自由、遏制竞争的管制。在所有垄断中,最可怕的不是市场的垄断,而是公权力的垄断。基础设施领域是自然垄断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公权力对此应该进行保护,并对其进行管制,或者干脆就实现国有国营,从而遏制私营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即使亚当·斯密的小政府理论也认为,基础设施是政府的天职。但现代政府实践表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对其实施国有国营,往往导致基础设施的低效率供给和维持,不能满足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基础设施进行细分,因地制宜,尽量引入市场机制经营,可能是解决政府垄断低效率问题的重要补充。

五、平等与效率

不平等与平等都是植根于我们人性之中的欲望。正是这种欲望,才使得人们有了竞争的压力,通过努力,寻求差距,寻求更高水平的平等。市场经济就是鼓励个人奋斗,实现不平等或者平等欲求的最佳途径。它在鼓励个人奋斗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当然,市场竞争的结果,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是成功者,而且市场竞争也不能自动地保护每一个弱者、失败者。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也是人类的成员,从人道方面考虑,我们理应让他们生活得具有人的尊严,理应让他们度过暂时的难关,重新加入市场竞争。而对于永远无法参与竞争的弱者来说,人类也应该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适当的救济。在这些努力的过程中,公权力与市场也应该通力合作,而不应该成为公权力的垄断领域。由于计划经济的遗害,中国政府的许多政策带有极大的歧视性、不公平性,这种以不平等为基础的政策,不仅没有效率,而且还导致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障碍了统一的、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对于这样的公权力有意保护的不平等,必须反对,而且应该尽快取消。

另外,我们在研究社会的平等的时候,更应该注意那些掌握公权力的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作为社会和公民,我们不能把他们当作“神灵”一样高高供奉在我们头上,任他们主宰我们的生活与命运。他们行使的权力只是我们出让的某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处理权,干得好可以继续留任(如果设置有明确期限的话,干得好也不能超期),干不好解除权力,另选他人;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组织、机构、法人、社团和个人,应当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公权力,不论你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武装夺取,议会斗争,公民选举,任命),绝非你的囊中物、祖传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权力只能在设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越权、超界或不作为都是对自身的否定和自我淘汰。权力组织或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任何特权和特利,从而也不存在什么谁领导谁的问题,谁是绝对的领导者,谁是被领导者。不同的是在各自的范围内处理不同社会事务而已。而公民个人在“法无禁止”的范围内实施高度的自治,谋求个人的充分发展。

 

六、公权力的集中、分化与腐败

公共决策的制定必须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分权必须优先于集权,不能屈从于问题的当下解决而轻易诉诸集权。分权可能失灵,但集权更可能失灵,市场经济的优势,恰恰是因为任何决策都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在公共领域,也必须诉诸更多的分权,而不是更多的集权。分权有其陷阱,但集权并不见得是填补陷阱的有效办法,它往往还是产生更大的无效率问题。非集权的制度框架,足以解决分权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诉求集权来解决当下的危机,使分权的成果毁于一旦,绝对是短视的做法。

公权力具有极强的强制性,使得它能够激发人性深处的贪欲,使掌握公权力的人轻易地跨越理性自利的界限,运用手中的公权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这不仅损害了党、政形象,严重时还会使党政丧失合法性,从而导致权力崩溃,扭曲资源的配置,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之中。对于腐败,治标的办法是加强权力,以运动的方式坚决打击腐败;治本的办法是缩小公共空间,实现彻底的市场化,减少公权力能够配置的公共资源,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所有的资源,即使必须由公共机构配置的资源,如无线电频道、排污许可证、学位证书等,也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实施有管制的内部市场机制。在有限政府的基础上,实施民主政治、实施新闻舆论监督、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司法监督,从而在各个方面实现惩腐均衡。

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在不损害任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一定的边界的,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依然不得不使用非市场的规则来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与市场规则相比,非市场的选择规则有种种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它无法形成不牺牲任何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的研究表明,任何非市场的选择规则,都不能满足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提出的条件。把整个社会尽可能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M].华夏出版社.2005

[2]洛克.政府论两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商务印书馆.1996

[4]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华夏出版社.

[作者简介] 陈敏昭,男,河南灵宝人,三门峡行政学院信息中心主任、经济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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