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第三份,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有学者认为,在合同领域应分清经济合同与民商事合同的界限。现行《经济合同法》已经成为调整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民事合同法或“商事”合同法,经济法学界需要对经济合同进行重新定位,使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开。经济合同的本质,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原本是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去。在经典民事合同发展的异化过程中,国家普遍意志及其具体要求不断向合同内部渗透,且合同中的非财产因素增加,引起国家特殊意志对私人自由意志的否定,其深刻背景,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藩蓠被冲破,现代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参与和干预。因此,应将经济合同定位为政府经济合同。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之要义,经济合同的基本定义,是指为了实现政府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这个定义,首先将经济合同与不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的任何其他具有经济目的的合同,包括国有企业订立的非指令性计划合同以及纯粹行政管理性的合同区别开来;其次则表明,经济合同不包括不直接体现政府意志,而由国家机关作为合同一方的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