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商业面临挑战 传统主权理论面临的挑战和思考1
[内容提要]主权理论自布丹在16世纪提出以来,几经变迁,人民主权从此成为不可超越的主权理念。但是传统主权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在国际法和自愿基础上的主权让渡不违背主权原则;而现在谈民族国家消亡为时尚早,主权并不是一个“过时”的概念,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的功能存在,主权国家就不会消亡;理论上的争执和相对主权观并不能成为干涉他国主权的理由;主权是解决国家利益问题的核心,是随国家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 [关键词]主权;主权让渡; 一、传统的主权理论
主权理论发端于16世纪的欧洲。布丹在他的主要著作《国家论六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主权概念,创立了国家主权学说,为近代主权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以家长制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中,子女必须服从父亲、妻子必须服从丈夫;同样,一个国家的所用的立法、行政权力也只应属于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可以是一个君主,也可以是一个集团,他们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就是国家的“主权”。所谓“国家”就是“由许多家庭及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①(1卷1章)主权就是“超乎于公民与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①(4卷8章)掌握主权的人叫“主权者”。主权是把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志,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一个国家之内,只能有一个单一的主权,属于君主和官吏。具体地讲,主权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立法权、宣布战争和缔结和约权、任命官吏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要求忠诚和服从的权力、铸币权、课税权、度量衡的选择权。 布丹认为,主权具有绝对和永久的性质。主权的绝对性,是指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高于任何其他政治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同时,主权又是统一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主权的永久性,是指主权不受时间、任期以及主权者生命的限制。公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命令。正如家庭的运行依靠家长的绝对权威,国家的运行也要依靠绝对的国家主权。否则,国家便不能正常运行。政府的基本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而不是公民的个人自由或平等。 17世纪初,荷兰政治思想家雨果·格劳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第一次把国际关系问题引入政治学,把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主权的特征可以归结为两点;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1648年,法国、西班牙、德意志诸侯等国家签署的《维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 霍布斯更为系统而全面的阐述了主权理论,他认为,主权者的主权是从国家的建立中得来的。按照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后,只有主权者具有主权,其余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因为主权者本身不是契约的一方,所以主权者具有绝对的权力,人民对主权者必须表示绝对的服从,否则就是违约,就是不义,被主权者杀死也是罪有应得。主权者不能将任何权力授予或转让他人,因为主权是整体的,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其中任何一项权力的丧失都会导致全部主权的丧失。因此,一切权力都必须由主权者垄断,人民不能享有任何权力。霍布斯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分权就是分裂国家。 洛克从自然法推导出人民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代表最高权力的不再是君主,而是受人民委托的议会。国家的权力应该区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应始终由整个社会掌握,即由受人民委托的立法机关议会来行使。 卢梭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的,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②(P26)这一表述,就是著名的“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论。 主权是共同意志的体现,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他强调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主权者是人民整体,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卢梭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被代表,因此他基于主权的整体性而反对分权学说,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等都是主权的派生物,是从属于主权的,只能执行最高意志。人民主权从此成为不可超越的主权理念,被视为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基础和最终归属。 二、传统主权理论面临的现实挑战 传统主权理论的实质是强调主权的绝对性,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受任何限制,具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这种绝对主权理论奠定了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产生的理论基础,而后从欧洲传遍世界,成为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打破西方殖民枷锁和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思想武器,显示了其历史进步性。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传统的主权理论不断受到各种冲击,尤其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主权理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非国家行为主体的侵蚀。 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对国家主权的各种挑战中,最根本的是来自非国家因素的主体性侵蚀。主要有:(1)国际组织,即主权国家政府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根据共同认可的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而成立的履行有关规则的常设性的超国界机构。迄今为止,虽然国际组织还是作为国家主权形式的一种工具或辅助性方式出现,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中最基本的和最高的行为主体,拥有最大的国际权力和权威。但是,随着国际交往和协作的日益频繁,各成员国实际让渡给国际组织的权力在不断增加。各种国际组织作为超国家行为的权力主体,要求成员国政府让渡部分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主权的独立性。这类组织典型的有政治组织(联合国及种类专门性政治组织)、经济组织(WOT、政治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这些组织的成立和有效运行都要求主权国家让渡一定的主权,其中有些国家权力的让渡要求各主权国家必须承担一定的国际法义务,虽然这类义务可以用来干涉内政,但这种义务本身已经不是简单的内政问题。 (2)跨国公司,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控制有工厂、矿山、销售机构和其他资产,在一个决策体系下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③(P65)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影响着各国的产业结构、投资布局和资源配置。跨国公司的强大经济实力和庞大的国际网络使其获得了巨大的政治影响力,作为一种“无责任的权力”。这种公司权力对国家权力形成了强有力的制约。跨国公司通常采取垄断技术专利、封锁技术转让、操纵市场、政治谈判、政治贿赂、政治压力和增资或撤资等方式影响投资东道国的决策。一些跨国公司常常在有利可图时直接或间接介入东道国的政治事务。同时,它们的全球生产经营活动也日益脱离母国的约束。 (3)非政府组织,包括在国际社会拥有一定影响的但并非由各国政府组成的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国际性的民间团体和组织。③(P71)特别是国际奥委会、国际红十字会、世界经济论坛等组织,其影响力和辐射力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功能和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原有的界限,特别是非政府人权组织在人权问题上对各国的巨大压力等都充分显示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和非政府组织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它对国家主权的制约作用将更加引起主权国家的重视。首先,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维护主权的能力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其次,非政府组织对国家主权事务进行国际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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