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行政首长问责制 以审计为突破口落实行政问责制1



      行政法治不仅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同时还是一个责任政府,而实施有效的行政问责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就以审计为突破口,创新问责制度,探索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实施有效的行政问责问题做些有益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行政责任的含义

      探讨行政问责,首先就要弄清楚行政责任的含义,明确了含义,才能去问责。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因公共权力、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具体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

     (一)政治责任。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此类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这样一来,各级政府在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各种事务时,都要承担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也就是说,要为人民服好务,所办的每一件事,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人民的愿望。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因为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负责组织本届政府,这种政治责任理所当然应该承担。可是,我们有的行政首长一旦被选上,权力自然也赋予了他,一个高素质的行政首长,他会感到这是一种责任。而素质差的呢?他只看重权力,忘记了给他权力的人民,实质上是忘记了自己的政治责任,常常犯凭脑袋发热,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拿"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来说,本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应该说是一件好事,没什么可非议的。但是,有的行政首长不根据实际情况,不从实际出发,不听群众意见,甚至是违背群众意愿,单纯为自己树碑,其结果就要负政治责任。

      (二)法律责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选出的行政首长,权力也就随之赋予了他。权力,在没有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就会出问题。监督靠什么,显然最管用的是法律。所以,同时要赋予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具体要求是依法行政,也就是说,法律责任,主要是用法律来制约政府成员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行政首长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一切管理制度、一切管理手段、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当然,在现实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些法律条文难以涵盖新出现的行政事务及其行政活动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以制度进行规范。行政机关规范的制度其约束力也是比较强的,很多成熟的法律都是来源于制度的规范。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行政首长的责任意识是很强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随着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逐步推进,过去传统行政时期那种权大于法的做法已难演绎下去。但是,也常有典型见之于报端,所以,强调法律责任仍然是加强行政责任的有效措施。

     (三)道义责任。行政的道义责任是指政府成员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成员及其公务人员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反省和悔过。上级政府机关或行政首长要对其进行批评、通报和责难,但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现实行政管理活动中,这种缺乏道义责任的人还是比较多的。有的不讲职业道德,有的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此,上级行政首长进行批评和处理都是应该的。还有一种情况,有的地方出现工伤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伤亡过多,直接责任人受到法律处分,对处在这个地区的主要行政首长也要给予一定处理,或是批评,或是行政处分,这是道义责任要求这样做的。

         二、行政问责的基本功能

       实施行政问责的目的在于:约束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监控行政权力运行效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误与紊乱,解决代议制民主政治中"少数人行使管理权与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实现"之间的矛盾,做到"有权必有责,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具体来讲,行政问责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惩罚和教育功能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它不仅包含着道义上的谴责,而且通过强制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承担某种不利后果,使责任人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行政问责制度的教育功能主要是在归责过程中实现的。在具体的归责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行为主体是否负有相关的行政法律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与法定义务相违背,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行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对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使行政主体明确合法行政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并从中吸取教训,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规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而且可以教育其他行政主体,使其引以为戒,更加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二)安抚和补救功能

       违法行政行为往往会给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使其对责任人或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产生不满甚至报复心理。国家依法追究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受害者在心理上就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从而化解怨气,打消报复的念头,因而有利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项目行政首长问责制 以审计为突破口落实行政问责制1
         设立行政问责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者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或精神上得到安抚,而且可以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一般来讲,刑事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而行政责任既可以表现为惩罚性责任,也可以表现为补偿性责任。

        (三)警示和预防功能

         在现实生活中,因实施违法行政行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只是少数。然而,行政问责的作用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而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也就是说,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责任者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具有警示和预防功能。

        警示和预防是行政问责制度对其他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的独特功能,其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各种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断强化责任意识;通过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使其他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现象。

         三、审计能够促使行政问责制度化和经常化

        审计的本质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主要职能是监督,即监督国家财政。无论是财务审计、绩效审计,还是综合审计、管理决策审计等,都是对国家财政从不同角度实施的监督。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中外审计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也充分表明,没有离开国家财政监督而建立的国家审计制度。所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对国家财政和公共资金配置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监督。一般而言,权力包括人权、物权和财权,其中物权和财权即公共资源的配置权与审计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腐败作为公共权力的变异现象,在根本上要在权力系统内部的矛盾运动中加以解决,审计监督作为公共权力的制约力量,在遏制权力的经济腐败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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