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每年受政府委托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这为各级人大了解、支持和监督审计工作创造了条件。但在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汇报给人大前,审计结果已经报告给政府并已经通过了政府的"审计",提交人大的审计报告已是审计的第二手资料,是通过政府先过目和修改后的东西。由于审计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地涉及政府及政府首长的财政责任和行为,许多重大问题特别是那些与政府或政府首长有直接关系的问题难免得以掩盖,就是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对外都披露。由于"同级审"所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人大前经政府的把关,许多披露的问题属"自我检查", 故问题披露的深度和解决问题的力度是有限的。虽然有些地方人大也要求审计直接报告,但审计对报告的内容也是有选择的。一些没有先给政府通报的问题是难以直接披露的。这样对审计机关来说,尽管它拥有监督资源,但却因缺乏权力"后台"而难以发挥资源的最大效应,很多问题往往已经发现却无法报告给人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谈不上解决这些问题。在地方这种情况尤其严重。 (三)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审计问责可能孤掌难鸣 权力腐败与我国传统文化密切相关。我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学宣传礼治与社会等级,我国素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崇尚"官本位"。人们热衷权力,尊重权力,敬畏权力。"权力至上"思想严重,传统文化中缺乏法制思想,因此往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对权力监督弱化。另外,我国传统文化中,道教和佛教的影响也较大,道教和佛教是阴柔的文化,逃避现实是他们的共同点。在其影响下,人们向往与世无争的生活,缺乏进取和改革精神,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培养了人们遇事忍耐的性格,缺乏对权力监督的积极性。计划经济是"人治经济"、"官僚主义经济",崇尚集权和个人崇拜,目前计划经济的遗毒依然存在,人们缺乏挑战权力的勇气。我国官员任命体制中"能上不能下"的思想阻碍了官员问责制度的扩展。在这种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下,审计问责可能孤掌难鸣。 (四)问责机制缺失,司法未及时跟进,审计很难问责
![行政问责制案例 以审计为突破口落实行政问责制3](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7391044077827.jpeg)
审计结果公告后,类似"审计风暴不了了之,条条大鱼安然无恙"的报道多次出现在媒体中,问责制度仅仅停留在安全事故问责的状态下,决策问责制度好像离人们还非常遥远。"决策失误"决不能成为国家资金白白损失的借口,一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数额巨大。所以,必须追究"失误者"的责任。"审计风暴"之后,迄今无官员主动辞职,媒体呼吁"四不放过"的呼声高涨,没有一个高官站出来承担责任。审计"风暴"让我们看到了官员问责制的缺失和漏洞。在审计报告中,有不少"屡审屡犯"的例子,问责制度缺失难逃干系。审计机关提供了线索,司法监督应及时跟进,否则,审计制约权力前功尽弃。 (五)人大的权力监督弱化,使审计问责很难取得实效。 人大监督的积极性不够,目前一些人大代表受聘监督、应邀监督一些部门,然后由媒体宣传,为一些部门"贴金"。人大代表不是主动去代表人民利益真正实施监督,模糊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地位,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一个具有高度政治文明的国家,需要的并不是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是"人大主动对政府进行监督"。寄希望于政府"自觉",这不应是人大监督的应有姿态。审计风暴后,人大的质询权、罢免权、预算监督权、特别问题调查程序并没有发挥作用。 五、创新问责机制,确保问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审计机关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环节,只公布审计结果并不够,还要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纠正或制裁,同时提出改进的建议。而有关方面则不妨以审计结果公布为突破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进行行政问责,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实现问责三大转型,增强问责的威慑力 1、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带有太多的弹性或不确定性,容易留有操纵空间。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具有直接的目标性,并且给当事人带来的惩罚力度要高于行政问责,可以弥补行政追究的空当与不足。加大法律事后惩戒在审计中的介入,能够起到足够的事前威慑作用。 2、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在审计报告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某某行政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等。尽管近年来对于个人责任追究的数量在提升,但质量却未有突破--相对动辄数以亿计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两百人受到追惩远远不够。同时,这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带有组织性、系统性的预谋行为,但实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实施全面问责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法无例外",即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确保所有相关责任人都受到应有惩处,避免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乃至"丢卒保帅"现象。具体化的个人问责效果,大而全的组织问责无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