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考察 2



  二是规范化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区。对农村集中居住小区建房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照农民建房手续办理,实行集中报建、集中审批。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高、统一层高、统一色彩”的要求,统一建设多层集体公寓房、多层单元式住宅等模式的农村居民小区。坚持居住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在农民集中安置区配置一定比例的商服用地,扩建相应数量的物业用房和经营用房用于农户就业和经常性收入,并免收建设配套费。

  三是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农民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根据市场变化,对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适当调增。拆迁农户每个农户安置300平方米住房,其中的一半用于居住,一半用于物业出租或经营。居住用房实行补贴价,物业用房实行成本价,经营用房实行市场指导价。

  四是加强农民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采用置换和政府适度投入的方式解决农民集中安置区的土地征用和环境建设经费。农民原宅基地的征用费用由村级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区乡政府加强监管。

  五是新征国有土地出让金实行市区比例分成,40%留给区政府,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经费的不足,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费的不足。

  

 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考察 2
  3、以地换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多元投入”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近3年土地被征用且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畴。

  二是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保障资金。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30%,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承担。市财政每年从当年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提取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节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政府承担部分的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列支,村集体给以适当补助。村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征地安置用于开发收益和村集体其他经济收入中列支。

  三是国家征地时,按村域可征地面积的15%左右用地留给村集体,规划村级经济园区,建设村集体所有的标准厂房、仓储、市场、停车场等,发展二三产业,其收益用于养老统筹村集体补助部分。留用地允许办理使用地手续,并免交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费,所有权属村集体,但不得出让。

  四是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按年龄段分档一次性缴纳,个人帐户由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标准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低下于5年不高于15年的缴费年限。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

  五是城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原则上不低于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基本养老金。

  六是对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人员,全部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按同样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对超过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在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的同时,享受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对各种原因造成的特困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4、以地换就业,解决失地农民生产就业问题

  一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突出引导型、创业型、技能型培训,在培训方式上,采取“订单式”培训、菜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村失地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将失地农民的培训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通过政府组织、以奖代补的办法,吸引农民自愿参加就业培训。

  二是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达到一定安置比例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积极推进工业集聚和人口集聚,把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三产业作为调整就业结构的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突出发展社区服务业。

  三是鼓励支持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经核准,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对经营所需的场地、设施等,城建、电力、卫生、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工作,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四是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对下岗工人再就业的同等待遇,发放失业证、就业优惠证,对培训合格的农民颁发职业培训证书。建立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安置等一系列服务。

  

  5、以地换发展,加快城郊农村与城市的对接融合

  

  一是适应城市化进程,对现有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城中村、近郊村,采取“三改一不变”的办法,即“乡改街、村改居、村民改市民、集体土地资产性质不变”,实行街乡、居村“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促进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变。将失地农民的农村户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变。

  二是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有条件的村,可按照“清产核资、界定产权、量化资产、确权到人”的原则,将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按股分红。

  三是强化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土地补偿款的数额、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土地补偿款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劳动技能培训、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用途。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征地费用,过去拖欠的征地费用,要进行专项清理,限期偿还,对土地补偿款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

  

  四、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一点建议

  

  失地农民政策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基层调查中,基层组织反映了很多实际问题,也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用改革、发展和创新的办法切实加以解决。

  1、要以加快和谐社会建设为契机,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作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重大课题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成立相应专班,明确责任部门,统筹谋划,形成整体合力,妥善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

  2、要尽快出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政策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统筹规划、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城建、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配套政策措施。对涉及诸如: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各级分成比例大小的问题;国家征地按一定比例用地留给村集体,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问题;村级留用地允许办理使用地手续,并免交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费,所有权属村集体,但不得出让的问题;对征地农民的居住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农民集中安置区配置一定比例的商服用地,免收建设配套费的问题;将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畴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加以明确。

  3、要及时认真总结推广基层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加快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进程。湖北省宜昌较早提出并组织实施失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障措施的单位,该乡首批4347名失地农民,近90%的失地农民已纳入了城镇社会养老统筹体系,村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全面启动,初步探索一条失地农民待遇市民化、居住社区化、就业非农化、保障社会化、受益多元化发展路子,方案可行,方法稳妥,成效明显,深受农民好评,其成功经验值得认真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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