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公共文化•群众文化



一、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转型的过程中,如何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界及文化工作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般来说,在讨论中人们更多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根据公共经济学的理论,把社会产品区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进而探讨其属性、特征等等。这样的讨论,更多的关注于其经济学层面,而忽略了其人文特性。事实上,文化更多涉及的是人的精神、灵魂层面,我们应该更多的从社会层面、从人文层面去把握公共文化服务,这样才能更加深入真切的理解公共文化服务对于我们社会的发展、对于目前已经步入改革深水期的社会发展意义之所在。

三年前,笔者在一篇文章中也曾经提到,至少应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与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是经济层面,要注意公共文化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的特点;二是社会层面,作为非营利组织,政府应该提供非垄断性公共产品,其主要目标是实现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三是政治层面,应从服务型政府定位的角度理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今天看来,当初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即人文的层面,也就是说如何从人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其次,我们不能忽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特性,它与一般公共产品(服务)的不同。文化产品本身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品,它更多的表现为精神的、非物质的状态,即使有物质的外壳,也只是作为文化的载体而存在,因此具备了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民族的灵魂之所在。正是由于这样一些特性,使得我们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公共产品(服务)一样简单的从其经济学属性进行研究,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其社会属性和人文属性。

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是当今社会人的三大权力,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诉求。在三大权利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证,文化权利是目标。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对经济基础、对政治的反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是文化力量之所在,也是文化权利重要性之所在,是我们探讨文化权利的出发点。如何理解文化权利,怎样保证人的文化权利得以实现,就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实践活动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恩格斯《在马克思目前的讲话》中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的相反。”也就是说,理解文化权利,必须从人的需求与社会的发展这两个方面入手。从人类的需求出发考察文化需求,可以把人的需求划分为:基本需求——满足生存的状态(包括基本生存、种族繁衍);发展需求——满足人的生活品质的提高;自我实现的需求——实现人的自由发展。而从个人发展的角度讲,人要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必须从五个方面(层次)得到满足。即: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享乐需求、参与需求、创造需求。这五个层次中,创造的需求(或者说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人的发展需求的最高阶段,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是人的需求的最基础阶段。在这五个不同的阶段中,人们对文化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满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文化需求,基本文化需求则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衍生出的对文化的需求,这一需求在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个体需求的取向是基本一致的,它是一个个体的人在其社会存在中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文化权利。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其成员的基本的生存状况,其达到一定的生存状况的文化需求,保证其基本的文化权利和利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国家安全、民族传统、文化形象等问题,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公民权利的本身就构成了政府的责任。社会主义社会里,政府为人民所有,为人民谋利益,因此必须切实的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的文化权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加入或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会员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文化权利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15条表述为:“……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和应用之惠的权利;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的权利;享有科学研究基创作活动所不可缺乏之自由。”其他的一些相关文件中,欧洲议会有关文化权利的草案认为,文化权利包括九个方面:遗产、教育(侧重各种中等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身份、语言、文化、传媒及体育。也有的将之概括为受教育权、信息权、言论自由权、国际文化合作权利和宗教自由权等等。

这些主要是联合国及西方国家对文化权利的描述。东方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正如在人权的认识问题上东西方存在差异,在文化权利的认识上也应有所差异。这一差异最少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不同所引起的差异。人类所掌握和运用的经济资源受到当下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从而导致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也就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和个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越发达,物质越丰富,人的基本需求目标也就越高,对文化的要求也越高。因此,公共文化服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有着不同的目标取向,其内涵也是不同的。

其二,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所引起的差异。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性,各民族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导致人们的宇宙观、价值观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价值观的差异,引起人们价值取向上的很大差异,因而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人们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理解上的分歧。但是,无论差异性有多大,从人性的角度,考虑到人的发展的需求,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保障人民群众如下基本权利:1、受到良好的教育的权利;2、获取信息的权利;3、参与公共文化事务及活动的权利;4、文化交流的权利;5、享受社会文化成果的权利;6、自由信仰的权利;7、自我创造与表达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使得人民群众在其个体的成长发展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

总之,保证人民基本的文化权益是对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形象和民族传统继承和弘扬之所必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是要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文化权利,实现其最基本的文化需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群众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权利•公共文化•群众文化

 

  

 

二、群众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

群众文化是人们在职业外,自我参与、自我娱乐、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为了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国初期我国即建立了遍布全国的群众文化体系,形成了群众艺术馆—群众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省、地(市)、县、乡、村五级群众文化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事业机构,组建了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队伍,并形成了独特的活动形态和工作方式。改革开放后,以八十年代在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设立全国第一个以“群众文化艺术管理”命名的专业为标志,形成了系统的群众文化理论,建立了全国性的群众文化研究组织——中国群众文化学会,并出版了若干群众文化理论著作。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形势下,适应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党和政府提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同时花大力气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力图在此基础上构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这也相应导致了在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践的初始阶段,许多文化工作者将公共文化服务简单的等同于群众文化,认为二者只是名称上的差异,实质上内涵是一致的。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活动的展开,对于群众文化的质疑声才开始出现。2005年5月27日《人民日报》第14版刊登了一篇署名该报记者陈原的通讯《从群众文化走向公共文化》和编者按《文化馆也要与时俱进》。报道了北京市朝阳区文化馆进行改革,用公共文化的理念做文化馆,把群众文化馆转变为公共文化馆,引起了文化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其实,群众文化与公共文化表面上看都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但本质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活动的对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所要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人民,由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而设立的一系列组织所担当的。群众文化从其基本定义上就确定了它是由非职群众所自发开展的,其外部表现特征是职业外,非专业的,不包含文艺专业人员在内。

其次,就内涵而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为了保证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安定、民族文化的弘扬与传承以及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权益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群众文化则是人们职业外,自我参与、自我娱乐、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

第三,公共文化强调的是服务、强调的是文化权利。群众文化则强调自娱,强调引导、宣传与教化。它是指人们在职业外为满足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文化行为。

第四,在活动方式上。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根据公民的文化需求提供相应的文化服务。群众文化则是群众自发,由政府引导和扶持。在这其中,政府的角色是不一致的,前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后者则是一种辅助,是需求者对文化渴求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对人民群众自发的文化活动的鼓励。

这些差异导致我们利用原有的群众文化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时,面临着异常艰巨的任务。

其一,设施网络的重造。虽然群众文化已经形成了既有的设施网络,但是这个设施网络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相比较,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设施布点的不合理,或者是人群和布点不成比例,或者是距离和布点不成比例,不能够达到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必须进行重新合理规划才能够实现目前国内普遍认可的“一公里文化圈”“十分钟文化圈”的要求。其次,设施陈旧、单一,不适应新环境下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第三,既有的设施网络是一种机构,而非活动场所(中心),无法提供真正的全民文化服务。此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是一个“大文化”的服务体系,在对设施设备条件的要求上完全不同于以往以“老老少少,蹦蹦跳跳”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群众文化场所。因此,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中,设施网络的重造任务十分艰巨。

其二,服务观念的重建。以往的群众文化机构,是以专业文艺工作者为主的,其重要任务是建立群众文化骨干队伍,组织群众文化活动,辅导文艺爱好者,其所扮演的角色是辅导者、老师和组织者,是专家与一般群众的关系。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服务者,所从事的是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是服务的对象,是“上帝”。这一观念的转变对于长期以来从事文化工作的专业人员而言,也是十分艰巨的。

其三,运营方式的重构。群众文化是以群众文化活动为主要活动方式进行的,我们的群文工作者的主要工作模式就是组织活动和辅导培训,这种单一的工作方式已经在群众文化单位形成了基本的定式。而公共文化服务,首先要求的是常态的服务工作,活动和培训是这些工作中的一部分,其次要求文化活动的多元化、丰富化、多层次化,新的设施、新的网络、新的工作模式,要求一种崭新的运营模式的出现,这对于所有群众文化工作者都是一个新的课题。

其四,人才队伍的重整。且不说在历年的群文工作队伍流失中我们已经丧失了大量优秀的人才,人才队伍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即使是一支优秀的群众文化工作队伍,在这样的新的工作要求面前就已经难以适应,相对于我们以文艺工作者为主的专业队伍,我们更需要复合型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这样一支优秀队伍的建立,也绝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其五、文化资源的重组。对于一个曾经条块分割极为严重的社会,设施的重复建设、队伍的重复建立是难免的。因而,我们经常会发现一方面,我们极度的缺乏某些资源,而另一方面,在某些地方这些资源又长期闲置、浪费,对于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大量的文化资源处于这种状态中,而这种资源的重新组合是摆在政府、也是摆在文化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如何能够利用好这些资源,使其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人民造福,有待于更大力度的改革。

其六,评价标准的缺失。我们以往的群众文化活动不存在量化的评价的标准,从而导致了群众文化机构往往为人们所诟病,甚至成为某些以权谋私者养闲人、安置亲属的场所。新的公共文化服务量化评价指标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不同的研究者均从自己的研究角度按照自己的设想提出各自的方案,但目前还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能够行之有效的比较完善的指标体系出台,还有待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者和从业者、管理者的共同努力。

其七、科技观念的确立。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提供给了人们许多新的认识世界、享受文化的方式。国际互联网已经带给了我们一个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还会有许许多多新的文化娱乐方式、新的文化服务手段推到我们的面前,因此我们必须确立文化科技的观念,关注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新发明,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为人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其八、创新意识的树立。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需要在设施、产品、服务等等个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拿出新的思路,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才能提供给广大人民群众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摆在群众文化工作者面前的任务是全新的,摆在文化发展面前的道路是全新的,必须有创新的意识、创新的能力,才能够做好我们的工作。

虽然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群众文化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虽然在我们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有着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的群众文化工作队伍长期和群众打成一片,坚守着基层群众文化的阵地,他们熟悉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在长期的群众文化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文化工作经验,这些都是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中所不可缺少的。这些也都是我们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所需要倚重和借鉴的。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对于人民的文化权益的认可与尊重,这是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程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缺乏对人的文化权利的认可,也就没有了对人的尊重,更谈不上以人为本了。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是我们的基层文化组织——群众文化机构和队伍的整体转换,只有他们在思想上、观念上、组织上以及行为上成功的转变成公共文化服务的中坚,我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才能真正得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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