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 强化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和基层征管单位,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上下了不少功夫,也想了不少办法,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同时也取得了明显效果。当前,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业务剧增。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的特点,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管理办法,在严格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基础上,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在力争做到应收尽收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创造税收公平和征纳和谐。在日常征收工作中,坚持开票即征税,先税后票的原则,将大量游离于税收日常管理之外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及时纳入税务监控范围,使开票金额与征税依据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有效地堵住税款流失的漏洞。  

货运纳税人有以下两大特点:①分布区域广而零散,征管难度比较大。②大的货运企业少,个体经营户和小型货运企业多。个体户和小型货运企业一般货源不稳定,流动大,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也不太规范。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主动申报率低,故意偷逃税款严重,手段隐蔽,方式多样。交通运输业的特点是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分布比较分散,不易发现,造成个体运输车辆尤其是个体出租车、农用车、摩托车、拐的申报率低征管难。究其原因,出租车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靠地;大部分农用车是二手车、非法改装车,没有挂车牌照,既不缴费也不纳税的黑车,对此类车交管部门都难以整治;还有出租车、货车为逃避交税其人户和车户常年在外挂户,仅在挂靠地交一点管理费,主动申报纳税几乎为零;农村的农用车辆、摩托车更是难以控管;拐的业主大多是收入很低、不稳定且是下岗自谋职业人员,自觉纳税意识更低,大部分车主 侥幸心里,认为我不申报,也不纳税,税务部门查不出来我就占便宜,查出来我自认倒霉。

2、交通运输行业独有的特性,造成税费外流。经营分散,流动性大,无固定场所,征收难度大,是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从目前经营方式来看,我区仅有一个大型客运公司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有比较稳定的经营场所外,其余大部分车辆或租赁经营,或挂靠经营,或个体自主经营,一般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其流动性,经营的隐蔽性非常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几乎很少,有的只为结算换取正式发票才到税务机关交税。征纳双方严重脱节,税源严重失控。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长途货运车辆往往常住外地经营,车辆所在地税务机关客观上造成控管乏力,而经营地税务机关又无税收管理权,从而使部分车辆处于“两不管”地带,形成管理上的空白点。

3、税法赋予税务机关征管手段不直接,缺乏有效的源泉控管,造成车辆税收流失。车辆的流动快,决定交通运输行业税收难以检查征收。国家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无上路检查权,使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和税收检查权不能落实到位,过去为了加强车辆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堵漏,曾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作战,车主一见税务干部收税掉头就走,要么就不予理睬,更有甚者车主和车辆数目隐蔽山沟或城市,给工作增加难度,一方面大量车辆偷逃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不力,证据收集、税务文书送达都很困难,但大部分车主对养路费、运管费等收费项目特别重视,他们知道无论跑到那里,费是逃不掉的,原因很简单,养路费、运管费在全国实行联查,不缴不行,车辆在全国公路上运行,无人问津是否偷漏国家税款。

    4、税负不均,地区间征收不一,也是造成车辆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车辆税收历经委托代征,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格局,但是都不是一个有效的监控方式。委托代征,税款代征的随意性大,税务机关定高了,会出现“税挤费”现象,另一方面按税法给付手续费比较低,代征单位不愿接受,如果定低了,就造成税款流失。加之各地在税收定额征收力度等方面差距很大,缺乏有效规范的制度,造成相当一部分个体运输业户从税额高的、控管严的地方流向税额低、控管松的地方,挂靠经营,逃避纳税。

 5、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无法确认计税依据。税务部门认定的是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公安交通部门则以本部门认定的计算吨位,而行驶证上,往往是大吨小标,使计税依据错差几乎有一半。

6、过户频繁,稽查难处理。农用车、货运车、出租车主为节省过户费用,双方均不办理过户手续,有些车一年转户数人,也不办理一次过户手续,这给税务稽查责任追究造成困难。

 6、粗放式管理存在的问题

  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业、特种货运业等货运

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但在货运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7、计征税款混乱

  大多数货运企业采取承包、承租等方式交给个人经营,货运企业仅按照固定额度向其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并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核实承包、挂靠车辆的实际经营额,对发票的真实性也难以辨明。有的地方甚至仅按运输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运输发票开具额的0.3%~0.5%)计征税款,导致了营业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的虚抵,税款流失较大

   8、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然而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却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这一重要障碍,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严重影响了税款的有效征收,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9、税务分局、所在货物运输业征管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交通运输业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之后,辖区税务分局、所的作用基本没有得到发挥。实际上,辖区税务分局、所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营运车辆情况及具体用票情况等方面掌握的比较充分,在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时,必将更有针对性,也使其从对货运企业的资格认定到税源监控整个工作流程更加合理,而在目前税务分局、所在这一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0、自开票纳税人违反规定为其他货运纳税人代开发票的问题。

这个问题产生源头在于代开票与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差别过大。代开票纳税人在地税部门代开货运发票时,实际税负不低于6.6%。而自开票纳税人只是在开票后先申报缴纳3.3%的营业税等,再根据企业赢利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许多企业由于账面亏损,基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3.3%。于是少数自开票纳税人就利用这一优势,替一些没有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代开发票,从中谋利。而这些没有自开票资格的货运纳税人也通过违法代开发票少缴了税。这样它们双方都获得了利益,而国家税款却白白流失了,这也给货运业税收管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1、货运劳务企业的货运收入和劳务收入区分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货运劳务单位开展货运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的按"交通运输业"征税开具货运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的按"服务业"征税开具服务业发票;若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按"服务业"核算。而实际上,有些货运企业为了核算方便和利益的驱使,往往对混合收入不加区分,统一按"交通运输业"申报纳税,这一方面少缴了营业税,另一方面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愿意接受可以抵扣的货运发票。

 

  针对货运市场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性、经营方式分散性、经营行为隐藏性、流动性强和税收管理漏洞多、死角多等特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共出台了三个具体办法和一个实施方案,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一)货运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开展对货运业的清理整顿,对货运业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

  目前,货运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差别较大。如果放松了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就会导致货运发票失控;对开具货运发票的单位缺乏必要的资格认定和监控,就会造成税收管理上的征、管、查相脱节,这样下去,货运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严重背离,造成营业税的大量流失和增值税虚假抵扣。因此,税务机关一定要对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把以前未纳入管理的企业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对纳税人的认定和监控。

  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办理认定手续。除自开票以外的纳税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也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对新办的货运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待各种条件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后,再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内容和程序每年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果通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关证书,清缴货运发票。凡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内不准再重新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在整改期内不准自行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如需要开发票,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代开。

  2、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货运发票的开具方式有以下二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具货运发票。

  针对不同的发票开具方式,目前采取三种方法对货运发票进行监控。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二是代开票的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票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三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时,同样要先征税后开票,并填写《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

  货物运输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对货运发票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

  3、进一步明确货运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了对货运行业营业税进行税源监控,防止漏征漏管,对货物运输业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货运业务的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

  三、货物运输业征管现状

  (一)由主管税务分局、所负责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及"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在我区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分局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所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完毕后,主管税务分局、所将认定资料报送征管科备案。

  每年年底,自开票纳税人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所接受年审。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由地区距车管分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我区范围内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工作已全部由区局车管分局的代开票窗口负责。

   四、加强货运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这次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货运业税收管理:

    1、加大货运业税收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税务机关不仅要对车主进行税法宣传,还要对代征单位、用票单位进行宣传;通过电视、报刊、标语等形式,强化媒体互动;使税收宣传融入征管工作中,让广大群众接受,让税法进入百姓生活中,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通过正反典型,进一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协税护税有功”的良好氛围。由于货运行业的特殊性,要及时准确地将税法政策告知纳税人,必须加强宣传,只有货运企业的纳税觉悟提高了,货运税收征管工作才能得到发展。

   2、作为地税部门,同时还必须做到:在思想上首先要认识到加强货运业税收管理是要坚持多赢原则,即:把营业税征收与规范增值税抵扣并重,达到守法经营的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财政收入等方面"多赢"的局面;其次货运业税收管理涉及到税务的征管、税政、信息等多方面,会增加我们不少工作量,这就需要克服畏难情绪,把工作做实、做细。

   3、继续完善制度,建立规范的货运业税收管理平台。首先要在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环节加强源泉控管;其次要建立税源清册和运输车辆基本底册,夯实征管基础,及时反映纳税人的车辆增减和货运收入情况。对每一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款申报情况和车辆情况按月对比审核,做到心中有数。

    4、现有的货运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为对提高货运企业的管理效率,应把自开票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和车辆情况进行分类:一是有固定货源,与厂家或公司签订了长期的货运合同或大企业为产品运输而专门成立的运输公司。这类纳税人一般规模比较大,管理较正规;二是自有车辆数在十台以上的比较大型的物流公司;三是小型或没有固定货源的物流公司。对这三类纳税人可根据其特点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对二、三类纳税人的发票和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

    5、建议建立全市统一的货运业征管办法和规程。现在虽然两区和五县各局都已按国家统一的要求对货运企业进行了管理,但由于要求偏低、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操作。

6、加强与国税、交警、交通运政以及其他货运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我们在货运征管中发现,所以出现代开发票和混淆劳务、货运收入、漏征漏管这类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税务部门对货运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其他货运管理部门都有其强制手段,如运管部门依靠其线路批准权和上路核查权,强制足额征收管理费;公路部门依靠检查处罚权强制征收养路费;公安部门的手段则更具法律强制性,而我们税务部门只能通过"以票管税"对货运企业进行监管,但对其瞒报收入、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缺乏了解的途径。有些个体运输司机如果不需要发票,就不会和地税机关打交道,这些人就会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与其他货运、交通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协作,这样才能形成齐抓共管、堵塞偷逃税漏洞的强大合力。

7、因地制宜,制定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交通运输业情况复杂、量多面广、征收难度大。因此,应结合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首先,要合理核定税收定额。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据税法规定,正确测算营业额,合理核定计税额,使计税额与实际营业额趋于一致。其次,要确保应征税款征齐征足。既严格依法计征,又不擅自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第三,要强化源头控管,建立全方位的税收管理体系。由于车辆管理的类型差异性,我们在委托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税款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代征制度和代征办法,加强代征单位管理,明确代征单位权利义务,强化代征人员业务培训。

8、建立车辆代征台账、税企定期联系制度、代征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

9、发挥网络优势,强化部门联动。交通运输业涉及公路、交通、运管、交警、保险、工商、税务等诸多部门,因此,应实行“部门联动、微机联网、信息共享”的办法,共同参与阶段性的综合整治工作,适时通报车辆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国、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联手把好运输发票的领用、开具等各个关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10、完善发票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运输发票管理是强化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严格按车辆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刻制发票专用章、发放发票领购薄或发票使用证,按车辆逐个建立用票征税台账,逐笔登记,及时结算,确保票款安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月、按季或按年核定税款、按月预征、按月(季或年)结算、超定额补税的办法,对车辆集中的代征单位派员驻点开票,实行全日制服务,满足纳税人要求。

11、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在停车场、经营地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通运输业行业稽查和发票检查,重点查处假报停真逃税、购买使用假发票和私自倒卖发票的违法行为;与交警等部门建立联查机制,开展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对屡查屡犯、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业户要严厉处罚;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

 税收征管法 强化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2、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车辆营业税、税收定额,使车辆税收定额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以平稳税负,避免因地区定额差异造成运营户逃避税款。

 13、积极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针对农村运营的农用车、摩托车税款征管难度大、隐蔽性强的问题,依靠乡镇村的大力支持,逐户逐辆登记造册,全面掌握车辆使用情况、税源底数,定期公开纳税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报奖励办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农村零散税收管理,堵漏增收,应收尽收。

    税收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我们的税收政策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各个阶层,因此如何提高税收专业化水平,怎样把我们的征管工作从以前的粗放式管理向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的专业化管理转变,为我们的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各级税务机关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同时,必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税务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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