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不久公安部部长助理关于“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讲话公布后,广东省检察院又公布了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其中有“对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一般犯罪问题要尽量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显然,广东检察院的“意见”相比公安部的“讲话”尺度和范围又大大扩展:一是从“企业高管”扩大到“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二是把“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扩大到“尽量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三是把这些人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扩大到“一般犯罪问题”。
对此,几点疑问不能不提:
其一,提出这一司法变化者,前者为公安部,后者为检察院,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此多有不解。据我所知,依我国的法律体制,公安、法院、检察院三头并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者之间又有明确的职责与分工。上述司法变化是否违反了“法律目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的宪法原则?如果不违反,为何不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即使不是高法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前者是公安部,后者为广东省检察院?这一程序如此之混乱,法律的尊严何在?
其二,我们看到,提出这一重大司法意见的,一个是公安部部长助理的“讲话”,一个是广东省检察院的帮助企业解困“意见”, 一个部长助理的“讲话”和一个省级检察院的帮助企业解困的“意见”能否代表国家的意志,具有高于《刑法》这一国家大法的权限?如果不能是谁给予了他们代表国家的权力?
其三,既然广东省的检察院的“意见”可以对公安部的“讲话”进行实质性的大范围扩大,那么一个地区级的法院“看法”,或者说一个乡镇级的派出所“意思”
为什么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发挥呢?是否可以提出“凡属经理、主任,杀人放火一律不得拘留逮捕”呢?
其四,既然企业的领导可以为了企业解困的需要,获得免于“拘留、逮捕”的特权,那么各级地方的父母官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以享受这一特权呢?要知道,在我国现阶段,地方各级领导所要担负的解困责任一点也不比企业领导少,万一抓了某地、某省一位官员,当地经济崩溃、百姓失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