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位社区居委会主任“反思”的故事,很有些被雷倒的感觉。我们基层社区的干部可敬又可爱,他们兢兢业业想干好每一件事,一旦遇到处理不了的矛盾,首先是自责,左思右想,生怕是自己的工作没有干好:“作为一名居委会工作人员,我是否该‘有求必应,包办一切’才算最好呢?”
呵呵,回答绝对是否定的。因为这是如来佛祖、观音菩萨的专利,可以说,连世界各国的总统、总理乃至联合国秘书长都做不到,何况是一位社区居委会的干部。因此,千万千万不要给自己施加太大的压力,否则将无法承受。现在,故事中的这位主任找到“娘家”——《社区》杂志来倾诉自己的委屈,这样做应该得到肯定。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把自己心里一时解不开的疙瘩放到阳光下来,让大家来帮忙分析分析,评评理,这无疑有助于减压。 故事的开头很有中国特色,本是个典型的“中国式离婚”故事——一位男士与前妻及已经成人的女儿仍然生活在同一所房子里,“离婚不离家”,这是造成矛盾的大背景;年过半百的这位男士有酗酒的嗜好,他经常喝得烂醉如泥不算,还多次将大便拉在裤子里、电梯里。当这样令人难堪的丑闻再次发生时,其前妻到居委会求助,于是,主任便上门做工作,但这位男士醉得不省人事…… 但是,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行,这个故事后来的发展就有点出人意料了:当主任请其前妻及女儿帮忙先把弄脏的衣服给收拾一下时,遭到拒绝。主任无奈,便打电话请男士的妹妹来帮忙处理。不料,其女儿却将这一段打电话的情形用手机录了相,然后到居委会大吵大闹,又向街道告发居委会干部不作为(意指居委会干部没有帮助收拾污物)。直到男士的妹妹赶到,花钱请人帮助收拾,事情才算了结。 虽然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能“假如”的,但为了讲清道理,还是先“假如”一下。我们假设什么呢?如果在故事中,主任进门之后,二话不说,就将污物清理了,这自然是应该表扬的。在文革时期,这可能是一件可以上升到“斗私批修”高度的好人好事。但是,在如今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却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做这样的事了。因为,在当今社会中,人们已经非常在乎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像故事中叙述的那样,强让一位女士为一位只因工作才发生某种联系的男士清除私处的污物,无疑是很冏的。如果为此而用吵闹、告状的方式来胁迫,那就有污辱对方人格的嫌疑了。 从法律关系上看说,以上故事中的人物里,恰恰只有那位大吵大闹、撒泼告状的女儿是有责任处理这件事的。按《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解释,:“赡养”应当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而且“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居委会干部的责任,按社会工作理论的说法,叫做“助人自助”,在于帮助当事人想办法,出主意,减缓矛盾,避免冲突。但事情本身如何发展,还需当事人自己去把握,这叫“案主自决”,就是说,最后的“大主意得自个儿拿”,而社会工作者是不能包办代替的。因此,故事中的居委会主任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当然,事过之后,主任也许还应该继续去做这位男士的工作,规劝他,不要再发生这等丑闻;或许也应该去做其女儿乃至前妻的工作,既然住在一起,还是要尽量地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有必要的话,当事人如果也接受,还可以请些左邻右舍、亲朋好友,一起来开个座谈会,共同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但是,主任的劝说和众人的帮忙是否一定能起作用,则是谁也不能保证的。主任以尽到责任为出发点和归宿,有些事,就如毛主席当年经常念叨的“天要落雨娘要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也只能叹口气,说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