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首要核心问题是什么?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对于至今还没有按照程序公平、效率原则等初级公平原则享受应该享受到养老保险权益而没有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权益的亿万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对于能否确保中国养老社会保险按照我们所公认的公平原则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正确发展、对于能否确保中国养老社会保险保持正确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当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首要核心问题不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本身的养老权益问题,而是他们父辈的养老权益问题。即首要核心问题是单位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笔统筹基金是放在城市为城市老年人服务呢,还是放在相对独立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中并且适当返回农村,作为当代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这是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而且,现在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的事情,更何况,他们的养老权益享受所依赖的是几十年以后单位为年轻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与单位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没有太多的关系。
但是,对于当代农村老年人来说,他们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如果由他们的下一辈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因劳动而创造的养老保险费能够作为他们的养老保险基金,他们就可以享受代际养老权利了,也就是在他们晚年的时候,他们就能赶上享受三十年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发展成果的末班车,而在三十年前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他们是改革开放的有力支持者、开拓者和先行者。如果由他们的下一辈劳动而创造的养老保险费放在城市,作为城市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基金,他们将失去一个重要的养老保险经济来源。
我们在分析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社会保障的城市属性的基础上知道,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这些养老保险费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劳动创造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由当代农村老年人抚养成人的,而城市老年人并没有抚养过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如果这项养老基金不是由抚养创造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的父辈们享受,而是由与他们没有任何抚养关系的城市老年人享受,这既违反了子女应该赡养父母的孝道,也将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分离,违反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统一的最基本的法制原则。
因此,笔者进一步提出了城镇与农村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概念,这个统筹是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为桥梁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基金沟通的,其基本依据有两个,第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具有乡村属性,第二是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规律。
(一)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具有乡村属性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具有乡村属性,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来于农村。父母用自己的心血和财力物力养育了他们的下一代,为下一代人的成长履行了抚养义务。上一代人在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的时候,理应从他们子女那里获取回报,理应享受他们的子女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
确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乡村属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正确认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享受养老保险权益过程中与乡村关系的性质以及与乡村人口关系的性质,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公平公正处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权利义务提供理论依据。
(二)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历史进程
代际养老权利义务是指,上一辈行驶代际养老权利,下一辈承担代际养老义务,上一辈的养老责任由下一代承担,下一代的养老责任由再下一代承担。笔者在去年提出了形式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变化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
1、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
社会文化因素赫斯科维茨认为,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或者亲属家族很重要,可以保护家庭成员抵御不确定性,当人们遇到天灾人祸时,可以依靠其亲属之间的相互帮助来克服危机。在中国,瞻仰老人一直受到社会的提倡:“老吾老以及人知老”、“父母在,不远游”等养老文化,几千年来延续至尽,瞻仰父母作为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它虽然作用于相对的私领域(家庭、宗族),但却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所承认。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体现了一种早期代际养老关系。
2、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目前全球有134个国家实行现收现付式公共养老保险制度。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30年代刚开始时是一种DC系统,是一种基金制的系统。由于经济原因,这个基金从来就没有积蓄过预期的资金,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是一种DB系统,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非累积型的系统。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也是“现收现付”的模式。
3、部分积累制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放弃现收现付而开始采用部分积累制度,这种现象的出现,从主观上来说可以解释为人们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向好更加积极稳健的体制,从客观上来说更加可以解释为世界正在走向富裕。
从1983年开始,美国采用“部分储备融资”模式,现行的OASDI计划在形式上仍为现收现付制,但实质上它已具有一定程度的“部分积累制”特性。不过,它的“部分”积累不是通过“个人账户”来实现的,而主要体现在OASDI信托基金的“非充分性”储备原则中。
现行中国社保体制的整体框架是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在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中设计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统帐结合”模式。
可见,无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部分积累制,都体现了养老代际转移关系。
(三)代际养老权利义务特点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
1、代际养老权利义务是人类的天性。
2、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连绵不断
3、不同时代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表现形式不同
从几千年来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到当代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的延续也可以看出,代际养老权利义务是从古代到当代人类社会的一种默契。
因而,当代农村老年人口与当代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应该遵守这一默契。
因此笔者建议社会保险法应该增加代际养老权利义务的相关的规定,即,
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逐步与城镇居民享有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可以承担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义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可以包括在城镇务工的已经毕业的农村生源大学生。
其中,1、“可以承担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义务”中的“可以”是指对其增加了回旋空间,另外还有“能够”的含义,即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能够实现赡养自己父辈的的愿望。2、“可以包括在城镇务工的已经毕业的农村生源大学生”中的“可以”是指从哪一年的农村生源大学生起算需要有一个时间界限,需要另行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所体现的核心思想是代际养老权利义务。
现在城市的老年人并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他们的退休养老金是通过单位为年轻人缴纳的统筹基金实现的。这体现了一代养一代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原则。
增加这一条的目的在于让农村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享受代际养老权利,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履行代际养老义务。
按照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规律的要求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农村居民用自己的财富养自己的父辈,国家不但不应该阻止,而且应该积极支持。
如果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不履行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义务,就造成客观上这一代人的不孝。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履行代际养老义务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义务承担,但在这里,反过来,这又成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权利,是尽孝道的权利。
按照代际养老权利义务规律的要求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在这个方面,并不需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过去的已经过去并且正在过去,那是历史的惯性,是经济条件制约使然,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如果在经济条件已经具备并且我们已经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认识的今天,仍然继续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放下没有养老保障的父辈们的养老不管,而让他们为与自己既没有血缘也没有抚养关系的而且已经有了比较优越的养老待遇的城市老年人的养老权利承担义务,去锦上添花,那么,我们的社会将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
权利义务必须对等,只有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才是令人尊敬的法律,才能示范这个社会有道德的价值方向。
城市在养老基金赤字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代际养老权利义务,都具有可行性。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基金是完全的绿字,有什么理由不在农村实现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呢?
(四)代际养老权利义务理论对农村老年人口的意义
1、农村社会保障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高达2.56倍。这一差别远远高于市场经济国家的1.3—1.6的水平。到2003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倍,比1978年的2.56倍更高了。因此,仅仅靠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出来提高农民增收变得日益困难,甚至是不可能。这就是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面临的一个经济基础。
2、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社会保障的现状
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第二、农村社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三、农村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基本处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之外。第四,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度设计上并没有将未来的养老金支付与通货膨胀、物价等因素挂钩,导致农民实际的保障水平过低。
3、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统帐结合”模式的意义
我国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有25%外出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就有3000万人。按照2005年平均年收入8500元/人计算,每年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就有637亿元,如果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按照每年比2005年增长10%计算,2009年征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就有82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