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初诞生在当今屡被评为世界最廉洁国家之一的瑞典。18世纪后期的瑞典公民就已有权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法律。迄今,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这一制度,被形容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
根据国外实践,该制度使官员财产置于“阳光”之下,对腐败动机和行为有极强的预防力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对本刊记者表示,中外反腐败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治理腐败必须惩防并举,且防胜于惩。而财产公开申报正是从源头上防腐的重要措施。
据了解,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即有相关立法动议。如1989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曾有代表提出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
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监察部负责具体研究起草工作,属“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第二类项目。据称,由于“时机不成熟等种种原因”而未果。
国家立法不成,转而出台一份政策性文件。1995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初步确立。”
由于该规定在法律地位、申报对象、内容、程序以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不够完善,“发挥的作用有限”。
本刊了解到,1999年,监察部又向国务院上报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的立法项目,建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立法规划,但是“因时机不够成熟等各种原因未被列入”。
2001年6月,又一党内法规出台。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专家指出,该规定将申报主体、内容范围有所扩大,但没有向社会公开的要求。
2005年1月,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
公务员法于2005年出台,财产申报也没有纳入。
此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立法建议始终不断。与代表委员建议及民意期盼相呼应,2007年,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被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2007-2010工作规划中,属“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起草制定的法规制度项目”。
去年10月通过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再度出现“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但只要求“有关方面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视情况作出相应安排”,不在规划两类项目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