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驱逐新华社记者 答新华社《记者观察》杂志“个人收入所得税”问



         2009年3月19日,记者接受了新华社《记者观察》记者采访。现将有关内容转发如下:

           最近有关个税改革问题备受人们关注,请您就下面几个问题结合您自己的亲身经历谈谈看法。

      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您认为怎样改革比较合适?

  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主编罗竖一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该搞“一刀切”,即应该按照不同地区(包括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人收入(综合家庭总体收入、支出等因素)来确定。譬如,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为8000-10000元;而诸如甘肃、青海、贵州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为3000-5000元;甚至还可以考虑在省级区域内或者不同行业内针对自然人收入(综合家庭总体收入、支出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比2007年回落了13个百分点,但个人所得税完成了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换言之,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增长幅度还是比较大的,即对国家财政的贡献不小。另外,包括吴敬琏在内的5名学者都一致认为,上调个税起征点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而且当下是上调的最佳时机。同时,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表示,未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进一步提高。茅于轼先生指出,应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8000元,而个别地区个税起征点应提到1万元。

  总之,本人认为应该及时废止当下所推行的“一刀切”个人所得税政策,而以“因地、因人征收” 个人所得税政策代之。

   

   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您觉得对缩小“贫富差距”有哪些利弊?

  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主编罗竖一认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在内的很多国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可谓利益多多,但是本人不敢完全苟同。

  诚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缩小“贫富差距”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譬如起码在心理上可以让“穷人”多些平衡,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本人认为: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主要是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是城市居民(包括部分所谓的产业工人——农民工)的“专利”,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收入根本还进入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包括现行的20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者未来提高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起征点的改变几乎与农民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所以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显然不可能得到改变。

  当然,对于城市,尤其是发达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之缩小应该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但起征点的提升,根本不能惠及他们,远不足以改变经济艰难之困窘,更不会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3、您觉得就目前的个税征收政策有哪些弊端?

  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主编罗竖一认为:目前的个税征收政策之弊端,其实显而易见。说句难听的话,目前的个税征收政策具有

  “劫贫帮富”的味道。

  譬如,工薪阶层税率偏高。

  如今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房贷、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和养老保障等,这部分月薪仅够人们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

  调节目的走向反面。

  有关权威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贡献率达到55%以上,但工薪阶层人数并不多,而且收入不高。这就导致挣工资的人个税“跑不掉”,而炒房、炒股、兼职等的收入却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来不应该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主要对象,现在却反而成为了征税的主体。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

    出现收入多的人缴纳较少税的“怪异”现象。

  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所以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

  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印驱逐新华社记者 答新华社《记者观察》杂志“个人收入所得税”问
  另外,我国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个人支出情况不同,家庭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与纳税人负担的差异很大。不考虑纳税人支出情况,一刀切征收个税,显然有失公平。这需要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平分配,通过二次社会分配,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4、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结合您身边的例子说说对“富人”和“穷人”两类人的影响?

  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主编罗竖一认为:

  简而言之,对“穷人”来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消费能力,拉动内需,但是效果不会很明显。譬如,一个月收入2000元的工薪族,如果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以上,那么他就可能把“节省”下来的那部分“个税”用于购买几本书而提升其消费能力,而直接对时下消费不景气之现状尽其一点义务,从而拉动内需。反之,他就可能没有这点消费能力的提升。

  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仇富心理,而利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外,众所周知,时下为数众多的单位都因为其职工属于“穷人”之列,而跟员工们一起想尽一切办法逃个税。久之,这种逃税行为带来的中国经济、国人道德,乃至整个社会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

  但是,假如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而辅之以法制教育和相应法律惩罚力度的加大等措置,这中极为不良的逃税现象定会逐步减少。

  对“富人”来说,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可以使其在享受众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换言之,可以缓解甚至消除“穷人”与“富人”之间的诸多矛盾,而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有利于全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当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穷人”与“富人”的影响绝不仅仅如上所述。但限于篇幅,在此只能简单一聊。

   5、请就个税改革谈谈您的见解?

  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主编罗竖一认为:

  个人收入所得税,其主要功能应该是“还富于民”,调整再分配,而兼顾社会公平。

  但是,现行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政策,或者说其执行之结果,并为将其“还富于民”之主要功能体现出来。甚至依然保持着前述的那种“劫贫帮富”的味道

  所以,本人认为必须及时地进行个人收入所得税改革。譬如除了调整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还应该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起来,这才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

  对此,有关经济专家一定会认为不太现实。甚至会有专家拿出“2009年1月份全国财政收入出现了17%的下滑”这一“证据”来说事。诚然,目前税收出现了下滑。

  但是,我们能减免农业税,为何就不能及时地进一步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呢?

  1981年,我国职工平均月工资约60元,当时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大致是月平均工资12倍多;据2006年统计数据,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参照以往征收标准,即便按两倍来计算,个税起征点也应为3500元。而先前的个税主要是征收高收入阶层,但如今工薪阶层成了征收主体.

  另外,在改革刚刚起步的1980年,全国人大就制定了针对外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仅限于外籍人士;对中国居民的个人所得课税,是1986年才开始的,依据是《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起征点不同,外籍人士是4000元,国内居民是800元。上世纪90年代初,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将中外纳税人统统纳入该法的规范。

  800元,到1600元,再到现在的2000元,减少了一部分纳税人,但是,2000元的起征点,相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说,仍是过低的水平。且不说北京、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其生活费指数在全世界已经进入前十名,2000元自然远远不够;就是一个中部地区的县城,要达到小康的生活状态,2000元也过于勉强。应该承认,2000元作为起征点,已经影响了部分城市家庭的生活,这与个人所得税的宗旨相悖。

  中国以间接税为主,第一大税是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左右。而个人收入所得税属于“具备公平”的功能,但目前的现状是让大多数人成为纳税人,这严重地违背了它的初衷。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的,不但工薪收入要纳税,财产性收入、劳务报酬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纳税。但是,对于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在多处取得收入的人,如果他们不去申报,税务部门就无从知道他们该不该纳税。而时至今日,主动申报的人少之又少。

  如果实施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收制度,可以先从明星、职业经理人等收入重点人群开始,因为税收部门已经对这些重点人群的收入状况有所跟踪,也做了相关的试点。

  作为一种税收工具,个税改革应该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出现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或者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向高收入者收“多”少收点个人收入所得税,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贫困群体转移,在我国特别要向农村、农民转移,完成第二次收入的分配,应该是使收入差距缩小,收入的社会分配更公平,实现收入的更公正、更合理化的政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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