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超李西江
动产质押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权益。目前,动产担保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融资担保方式之一,相比于实物动产,被“视为物”的权利在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我国《担保法》中区分了抵押与质押,规定动产既可以设置质押,也可以抵押。与抵押相比,质押由于实施了转移占有,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担保物权更容易实现,因此,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对于企业,动产质押都是一种较为合适的融资担保方式。 国际通用的动产质押融资的多种途径 从国际上看,动产担保已成为最主要的物权担保融资方式,并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担保模式,约80%的贷款为动产担保。其中,存货、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是使用较多的动产担保物,在动产质押中6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为主的权利担保。 (一)存货质押融资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为监控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存货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仓储融资、信托收据融资和抵押单存货融资。 ⒈仓储融资。借款人将存货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库中,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保管,借款人销售存货后,购货人直接将购货款支付到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中,银行用购货款直接冲减贷款。按照仓库位置不同,仓储融资分为公开仓储和就地仓储:公开仓储是将存货存放于第三方的仓库中,而就地仓储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货栈的仓库中,银行雇用第三方(通常称为就地仓储管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⒉信托收据融资。所谓信托收据,是指一种承认借款人代银行持有商品的证书,银行对货物拥有“暂时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货物后,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信托收据规定,银行和借款人是一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商品由借款人为银行代为持有,借款人或将货物存入公开仓库,或就地保存但无须第三方参与货物管理。商品销售后,借款人当天将货款转入银行贷款账户。 ⒊抵押单存货融资。抵押单是一个由第三方定期签发给银行的文书,第三方保证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的存在。企业的存货通常处于不断流动的状态,但企业一般都会保有一部分存货,第三方能够对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对企业存货的浮动价值进行追踪,并保证存货在销售活动结束时会转化为应收账款。实际上,第三方的工作代替了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监管,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成本,且由于不需要对存货进行实物上的分离和占有,使企业的经营更具灵活性。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质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贷款的一种担保融资方式,目的是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使融资费用与其业务周期同步。应收账款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所有应收账款均可作为担保物,但贷款额度要在所有应收账款中扣除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再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确定。在国外,应收账款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动产担保物,据调查,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以上是应收账款。比较常用的应收账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总括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协议。银行和企业签订一个总括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协议,企业以现存的或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做担保,可以设定质押,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物权需要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担保效力自动及于担保品转化而成的收益。在该担保协议中,借款人仍然负责回收应收账款。 ⒉特定应收账款担保。该方式多用于交易合同金额较大,且交易笔数不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长期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类型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借款人将不可撤销地指示付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向银行付款,而非向借款人付款。在这类贷款中,付款人并不会成为贷款合同的一方,也没有义务替借款人清偿借款。⒊借款基础贷款。这种融资方式要求借款人拥有众多的应收账款作为永久性铺底流动资产,以此流动资产为基础,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个长期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循环授信。借款人定期(如两周、一个月)或需要提用新的款项时向贷款人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包括客户名称、账龄等,以使永久性流动资产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密切监控借款基础是该种方式的关键环节,以确保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是合格的应收账款。
⒋锁箱。在传统意义上,锁箱是指在邮电局里的一个户头,由银行开设和管理,银行的企业客户一般会要求其应收账款债务人将付款打入这一账户(或将支票寄给一个设定的邮箱),目的是为了加快回款过程,银行提供的是现金管理和回款管理服务。客户可能从银行要求融资,也可能不需要,如果客户需要融资,银行将处于有利的监控地位。邮局的锁箱目前已极少使用,但银行提供账务管理服务是很普遍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得融资的借贷行为。在许多国家,利用人类思想、技术或是创意的知识产权已经超越土地、劳动力、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资产,成为企业获利的主要来源。在金融市场上知识产权不仅能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而且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有价证券。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作为担保,就是将知识产权本身提供融资者作为借贷之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融资者可以依约定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或是将担保物拍卖所得的价金补偿。而实际操作中,单独将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例子并不多,更多的是通过担保契约将基于该知识产权授权他人使用所产生的利益,以及基于该知识产权所制造商品的销售利益纳入担保范围。二是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收益作为担保,该方式以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即授权金,为担保物,对于融资者来说,授权金是预期可见的权利资金,比一纸薄薄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更令融资者放心,美国就有专门从事利用知识产权权利金作为担保的融资公司。三是以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强或信用担保,包括两种模式:企业直接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融资者融资,再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做出赔偿,或是以预先保证的价格购买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企业以知 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收益,向第三人提供担保,而由第三人向融资者提供信用担保。 我国动产质押的差距与前景 在我国,保证担保、不动产抵押担保仍是银行常用的授信方式,以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方式虽然有一定发展,但规模相对较小,且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少数地区。据统计,目前我国动产担保贷款额仅占担保贷款总额的12%左右,其中8%左右属于动产质押贷款。这种贷款担保结构造成企业大量动产资源浪费,更使动产占总资产60%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尽管如此,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银行和企业所认识和接受,动产质押贷款绝对额不断扩大,占全部担保贷款的比重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动产质押发展前景较为广阔: 一是我国动产资源丰富。据统计,我国企业拥有存货约5.5万亿元,拥有应收账款约5.5万亿元,中小企业资产中6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存货等形式存在的动产,中小企业拥有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占所有企业的60%左右。由于动产质押担保尚未被社会充分认识,商业银行习惯于贷款保证担保和贷款抵押担保,动产质押担保方式应用很少,这块资源基本上处于原始状态,丰富的动产资源意味着动产质押担保市场拥有巨大潜力。 二是第三方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动产质押方式的可操作性。动产质押管理包含质押的合法性审核、质物流转管理、质物变现处理等内容,它涉及权属认定、价格评估、物流管理、商品信息、物资经营等许多方面的问题,是一整套系统的管理工程。资产管理过程的复杂性,往往使商业银行望而却步。而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和物流企业的出现有效地弥补了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其通过对动产质押业务的全过程整合,以多功能、全方位的资产管理,实现动产质押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和物流企业,它们的存在提高了动产质押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动该担保方式的发展。三是法律制度渐趋完善为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1995年之前,我国并未确定质押制度。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对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规定,确立了我国动产质押法律制度,而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使动产质押制度进一步完善。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出质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确保质权得以实现,从而避免了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动产质押担保方式的现实适用性优于其他担保方式。 推动动产质押的六个建议 (一)扩大可质押物范围,完善登记公示制度 在我国法律中,对担保标的物范围的确定采用了正面列举的方法,这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但这样设定的担保范围过于狭窄,不可能穷尽所有动产(权利)类型,虽然有“兜底性条款”之设,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等,但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如,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与其相关权利、商标权、产地标示、工业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未揭露的营业秘密等,然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作为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仅限定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标的物范围明显偏窄。因此,应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经验,建立专门的动产担保管理法,进一步扩大质押标的物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权利设定质押,质权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权利类型较多,造成登记机构繁多,且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电子登记公示系统,统一规则,简化程序,实行描述性登记,登记中仅记载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类型,并依据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二)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 为动产质押提供信用保证信用增强或信用保证机制,是动产质押融资能否顺利推行的一项重要因素。从国外经验看,在动产质押发展初期,如果政府能够协助提升企业信用,或是给予信用担保,可以增强融资者信心。在美国,小型企业局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保证;在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既可为有形资产担保融资提供保证,也可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担保融资提供保证;在台湾,也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证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推动我国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政府可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当企业利用动产进行质押融资出现信用不足时,可由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藉以活跃动产质押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等市场接受程度较低、交易对手缺乏的动产,可效仿美国建立“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免除质权人拍卖质物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一定程度上加强质物信用。 (三)利用动产质押提供反担保,丰富融资方式 由担保机构特别是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企业能够比较容易地取得贷款。然而出于对风险防范的考虑,担保机构在提供贷款担保时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有力的反担保。目前,反担保资源匮乏和反担保的可靠性较低成为制约企业申请担保的“瓶颈”。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同样可以提供反担保,即当担保机构为企业担保时,企业可将其动产向担保机构质押,作为反担保,担保机构对质押物的管理可参照银行的管理方式实施。同样,动产质押也可以应用于企业间的保证担保,为企业互保提供风险保障。动产质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结合运作,可以集合双方优势,既增强了企业信用,又降低了银行贷款成本,使得企业贷款更容易实现,同时也扩大了动产质押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该担保方式的推广使用。 (四)建立专门的企业投资机构,提高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效率对质物进行验证、评估、监管以及处置是动产质押的关键环节。金融机构出于成本、技术等方面的考虑不愿直接从事上述工作,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虽能提供专业性的质物管理服务,但其受利益驱使容易滋生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可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状况、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状况,选择有实力的企业联合建立企业投资服务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信贷额度。投资机构可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并直接监控质押贷款业务全过程。由于投资机构集贷款发放和质物仓储管理服务于一身,省去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企业间的许多工作环节,可提高质押贷款业务工作效率,同时设立投资机构,使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可有效防范物流企业的道德风险。 (五)规范第三方企业运作,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资产管理公司和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融资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的规范运作对推进和发展动产质押乃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义重大。一是根据行业特征,研究制定一套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行业准入标准、资质认定标准、服务收费标准等,并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管理,使其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有序运行并健康发展。二是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实现企业间的有效沟通与协调,从而进一步加强自律,以统一的整体形象面对社会,更好地促进和发展动产质押业务。三是引导资产管理公司和物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涵盖法律、金融、财务、物流、资产评估、计算机、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等专业的人才体系,以创新的思维进行资产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六)建立专业化价值评估机构,提高行业公信力 对动产价值进行判断,是利用该资产向银行融资过程中非常前置、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影响动产,特别是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动产价值的因素较多,动产价值判断难度较大,这也是银行不愿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快鉴价、评估等中介机构市场的发展,建立客观、公正、独立的鉴价、评估机构,统一价值评估准则,提高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加强行业监管,定期对其专业资格、信誉、经验、能力以及职业操守进行评估,实行升降级制或黑名单制,提高行业公信力。 (作者吴超为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李西江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研究处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