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土地流转



  Improve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and Facilitate Land Circulation

 2016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土地流转

  文/解洪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重要决定,农村土地流转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指出,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以增强农民抗衡任何其他人和机构的能力,既包括抗衡其他人和公司,也包括抗衡村集体和地方政府。改革还有更深一层的目的,就是目前土地过于分散的状况阻碍了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推进,这种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难以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也无法与大市场全面对接。因此,一旦土地可以流转,未来农业可能出现摆脱小农经济、走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的路子。

  “财币欲其行如流水”,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价值的有效途径。我们知道,规模经营需要大规模的货币注入,基层金融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应当大有作为。

  但目前基层金融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以下几个不适应:

  一是土地流转的多样性与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体制硬约束之间的不适应。土地流转一般是指土地的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担保等交易活动。因为这种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为了避免这种交易麻烦,现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都采取了硬约束的限制措施。如果没有金融的支持,土地流转就无法实现,金融约束与土地流转的现实需要显然不相适应。

  二是土地流转后经营的多样性与基层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单一性之间的不适应。山西省新绛县古交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基地面积达2745亩,整理完成后,通过村委会协调,农户以每亩300元至500元的价格转包。目前,该基地已发展日光温室500余座,推广优质小麦2000亩;王守村通过集体承包村民的土地,再转包给种植大户进行集约化生产这种方式,已建成“四位一体”大棚76座,占地面积300亩;新绛桃园牧业公司通过由龙头企业统一租赁农户土地,然后包给农户进行规模种植、养殖这种方式租得土地120亩,用于企业发展。可以看出,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将在原有农业的基础上涉及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而目前运城市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3家,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机构的单一性、信贷品种的单一性很难与农户经营的多样性相适应。

  三是土地流转后对贷款需求期限的“中长期”性与银行贷款期限限制的不适应性。据对山西省运城市部分县市的调查,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1年以内的贷款基本能满足种粮农户的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贷款期限大多在3年以上。如农户承包大量土地进行苹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由于苗木生长期多为45年,所以贷款期限最少也应当为5年,果农才可以有收益用于归还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势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也为银行回收贷款本息增加了难度。

  四是土地流转后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农业风险增大与金融机构设置单一性的不适应性。农业风险是指在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因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生产和农业增收带来的危害,农业风险从宏观层面上看主要是自然风险。允许土地流转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将进一步扩大,自然风险对农业造成的危害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在县域一级的基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是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两家保险公司针对农业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而寥寥无几。这对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要有针对性地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来进行。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用途管制”的土地流转原则来进行机构的设置、信贷产品的设计以及中间业务的创新。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规模农业的发展特点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有效满足农村经营的金融需求。

  首先要探索大额农贷品种。借鉴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的经验,发放大额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特别要探索、研究、发放适合农村土地流转后新兴的农副产品加工方面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品种,满足农村土地流转后从土地上解脱出来的这批“离土不离乡”的农民的致富需求。还要开发土地订单贷款、协议贷款。即在土地流转后,农民取得有效合同并实施一定项目建设时,或在收到有效订单并在前期采取了一定的准备措施后,可适度给以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二是要完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首先,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其次,是扩大中央银行再贷款及支农再贷款的范围,放宽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再融资条件,确保职能资金的有效供给;最后,金融机构要完善异地贷款制度,对于农村土地异地流转中的农民实行两地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机制,确实把支农资金落到实处。

  三是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分散农业信贷风险,转移农业风险损失,尝试“银财”合作机制。

  通过土地流转,农业将进一步呈现规模经营的特点,但农业是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仍然比较突出。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保险体系在分散农业中的作用,保险公司要深入了解农户的保险需求,根据农业的特性,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套保险,提高农业抗灾和补偿能力。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也可尝试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在基层可试行“银财”合作机制,农民可凭农业保险单申请农户贷款,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同时可使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得以有效保全。农户也可以几家、十几家联合起来,尝试建立农业互助合作社,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尽量避免给单户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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